“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成立庆祝大会,正式宣告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中国消费协会成立。1987年9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加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
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出其之外还享有: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今天是3月15日,又一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老百姓消费最放心的日子。今年是第25个消费者权益日了,这么多年来,我们看到,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恶性事件在减少,消费者投诉渠道更多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环境正在发生有益的变化。但不可否认,商品质量差、服务不规范等老问题依旧困扰着消费者,让消费者无法放心消费、舒心消费。改善消费环境,不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当前扩大消费、实现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在期望,商家能够加强自律,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也期望监管者加强监管,更主动地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要做到“天天3.15”,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人互相监督,共同努力,这样才会离“天天‘3·15’”的舒心日子越来越近.
响滩工商所告诫消费者投诉要点
我们四川省平昌县工商局响滩工商所在日常市场巡查监管中除大量宣传法律法规外,特别告诫消费者在(申)投诉的同时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申)投诉要及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或立即直接拨打当地的12315进行(申)投诉。及时(申)投诉有利于正确判断该商品损坏其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其情况,特别是有关服务质量等问题尤其重要。
二、要实事求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无论与责任人(生产单位或销售)、经营者进行协商,或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都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或写明情况,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歪曲事实,不能隐瞒事实的真相。
三、当事人的要求(意见)要合理合法:投诉理由要正当即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我所(工商部门及协会组织)多次组织消费者、经营者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而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依法要求退换或索赔,便于公正、准确、快速解决问题。
四、材料要完整:投诉时向工商部门写出文字材料,提供购货时的发票或售货凭据。文字材料应注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年、月、日,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项目;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码、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写明受损害的事实及所购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责任人交渋的经过。在接受投诉服务时,也应写明责任人姓名(或营业执照号、前置许可证号)。投诉要有举出旁证材料,如购物发票等,最好是能提供原始依据,提交复印件。提醒:交通不方便的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千万不要邮寄原始票据、单据及实样,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