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庭审记录(上)
特别感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思璟在2月1日庭审以及在此前后采访中的卓越努力,由于王思璟的的努力才使得王思璟、刘建锋等能排除干扰顺利进入法庭听审。
此记录根据庭审时的多份记录和庭审现场旁听者的记忆整理而成,最主要根据刘建锋、王思璟等的笔记等听审记录,由于采自现场记录,整理者竭力对庭审原样记录,但实不可能,因此略有脱漏望见谅。
感谢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欧阳艳琴不辞辛劳将该记录整理成文。
庭审时间:2011年2月1日上午8:30——午间13:15左右
地点: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审判长:方孔强
审判员:赵少华
人民陪审员:南慧蔚
书记员:高文丹 周鹏宇
公诉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林宏炽、余乐燕
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斯伟江
被告辩护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光、吴之欧
被告人:费良玉
证人,全案仅黄标一位证人到庭参加庭审。
诉讼代理人斯伟江接受死者钱云会之父钱顺南的委托参加庭审。
死者钱运会的亲属无一人出现在庭审现场。
费良玉家属二人旁听了审理全程。
一、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乐检刑诉[2011]73号)》
被告人费良玉,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张庄村东海队58号,因本案2010年12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意,2011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因被告人费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有关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荷载12405公斤,超载35020公斤,超载率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当日9:45时,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向左横穿,被告人费良玉刹车但仍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撞车后被告人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费良玉负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云会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110接警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称重单、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调解书、户籍证明等;二、证人证言:证人黄标、高广跃、王立权、薛品芬、陈赛英、黄雪芬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费良玉的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五、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费良玉对被指控事实进行陈述
费良玉:一个就是那个车辆,行驶至寨桥村路段时,行人钱云会从道路的右侧向左侧横穿,他是突然横穿,然后我是鸣笛,向左打方向避让并刹车,避让不及,并不是直接刹车。
还有就是,这个死亡者的家属,已经接受了我的损害赔偿,但是……
还有一个就是肇事逃逸,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辩护人陈述:(无)
诉讼代理人陈述:(无)
公诉人对指控事实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2010年12月25日,你有没有驾驶皖K5B323大货车?
费良玉:有。
公诉人:当时车上有没有其他人?
费良玉:有。
公诉人:谁?
费良玉:驾驶员黄标。
公诉人:黄标坐在哪里?
费良玉:副驾驶。
公诉人:车辆沿什么线路行驶的?
费良玉:虹南大道。
公诉人:从哪里开往哪里?
费良玉:从虹南大道到围垦工地。
公诉人:开往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是吧?
费良玉:对。
法官:被告人声音响一点,回答公诉人声音响一点。
公诉人:车上装载有什么货物?有没有超载?
费良玉:矿渣,石料。
公诉人:嗯。有没有超载?
费良玉:超载,应该是超载了。
公诉人:你有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公诉人:驾驶证有没有?
费良玉:驾驶证还没有取得。但已经考试过了三关。
公诉人:在什么时间发生了交通事故?
费良玉:九点多钟吧。
公诉人:具体时间,九点多少?
费良玉:具体要问报警单,上面有时间,发生事故我立刻报警了。
公诉人:发生事故的地点在哪里?
费良玉:在虹南大道路上,寨桥村路段。
公诉人:经过事故路段时,你的车辆在道路的哪一侧行驶?
费良玉:右道封闭,在左道行驶。左道的右侧。
公诉人:在左道,是否有其他车辆?
费良玉:其他车辆,我是尾随其他车辆行驶的,并不是我自己一个穿行的。
公诉人:发现行人时,行人距离车辆有多少米?
费良玉:这个,具体有多少米我搞不清楚,只有一个大概。
公诉人:大概多少米?
费良玉:大概有个五六米、六七米的样子吧。
公诉人:对方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怎么行走的?
费良玉:与我的车辆同向而行,在车前方,靠道路右侧。
公诉人:有没有横穿马路的行为?
费良玉:本身是同向行驶,他在前我在后,然后到我车辆行进的时候,他突然向左侧横穿。
公诉人:你发现这个情况以后,有没有采取什么措施?
费良玉:我发现他,刚开始横穿的时候,就鸣笛,然后鸣笛他没有理会,他继续这么动,然后我接着是左打方向,并刹车,避让。
公诉人:有没有避让过去啊?
费良玉:没有。
公诉人:车辆的什么部位和行人发生了碰撞?
费良玉:车前方,驾驶室前方。
公诉人:事故发生以后,你是怎么下车的?
费良玉:推开车门下车了。
公诉人:是车的左侧车门还是右侧车门?
费良玉:右侧。
公诉人:右侧的话,黄标坐在驾驶室,你是怎么出去的?
费良玉:我从他身上跨过来。
公诉人:那个,行人被撞的情况怎么样?
费良玉:应该是当场死亡。
公诉人:行人在什么位置?
费良玉:在左侧前轮下面。
公诉人:轧死了是吧?
费良玉:对。
公诉人:你刚才说到,你是向左打方向避让,那行人为什么会轧在左前轮的位置?
费良玉:这个我不是专业,我无法回答你这个问题。
公诉人:那个死者你之前认识吗?
费良玉:不认识。
公诉人:你有没有报警?
费良玉:报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报的警?
费良玉:用我自己的手机拨打110。
公诉人:然后你有没有离开现场?
费良玉:没有。
公诉人:你在现场等交警过来是吧?
费良玉:对。
公诉人:那你在等交警的过车中,做了什么事?
费良玉:打了电话。
公诉人:打给谁了?
费良玉:打给我们车队负责的那个,我的老乡高广跃。
公诉人:还有呢?
费良玉:还有就是驾驶员黄标。
公诉人:你打电话给黄标说了什么内容?
费良玉:因为我下车以后就一个人嘛,我找不到他以后,想联系到他,另外想问这个驾驶员车辆保险的问题,想让他帮我顶替一下。
公诉人:你叫黄标顶替,黄标有没有答应为你顶替?
费良玉:他也没有同意,没有说同意,也没有说不同意。
公诉人:你认为他同意不同意?
费良玉:这个具体我也不太清楚,反正当时他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
公诉人:你是不是就当他同意了?
费良玉:我心里有这个侥幸的想法。
公诉人:交警到现场以后,你跟交警是怎么说的?
费良玉:交警到现场以后,我和他说,我是车主。
公诉人:交警有没有问你肇事司机在哪里?
费良玉:他问我的原话是,司机在哪里?我告诉他,司机现在不在现场,但我可以联络到他。
公诉人:你有没有带交警去找这个“肇事司机”?
费良玉:带了。
公诉人:后来这个黄标,是谁把他送到交警队的?
费良玉:高广跃。
公诉人:高广跃个人吗?
费良玉:高广跃和我一起。
公诉人:送到交警队了是吧?
费良玉:嗯。
公诉人:之后交警有没有打电话给你,让你到交警队配合调查?
费良玉:有。
公诉人:你有没有去交警队接受谈话?
费良玉:去了。
公诉人:到了交警队之后,你有没有说是黄标开车?
费良玉:最开始闲聊的时候我说了。
公诉人:后来有没有如实交代?
费良玉:后来做笔录的时候我就说是我自己开的。
公诉人:那个时候,是不是黄标已经说清楚了他是肇事司机的?
费良玉: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和他见面。
公诉人:你刚才说,你已经给死者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协议。是不是已经达成了?
费良玉:是。
辩护人补充性发问:(无)
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补充发问
诉讼代理人:被告,你看着我,我是钱云会父亲的诉讼代理人,有些问题问你一下,你有无宗教信仰,信不信什么佛教啊、基督教这些?
费良玉:怎么说呢,佛教我也信,基督教……
法官:诉讼代理人请注意,与本案无关的请不要发问。
诉讼代理人:法官,我认为跟本案有关系。你继续回答。
费良玉:回答完毕。
诉讼代理人:信是吧?
费良玉:嗯。
诉讼代理人:你有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比如说赌博啊,玩玩牌啊,有没有?
费良玉:这是我个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官:再次提醒,再次提醒,本庭再次提醒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补充性发问。
诉讼代理人:我认为这些跟犯罪动机也有可能有关系。所以。
法官:本庭再次提醒。
诉讼代理人:希望法庭宽容。第三个,我想问你,你说你是开车开过去,右半道是封闭的,怎么封闭的?
费良玉:这个现场应该有照片,你应该可以看得到。
诉讼代理人:因为你是驾驶员,你是看到了。
费良玉:你开车的话你也应该能看得到。
诉讼代理人:对,我问你是怎么封闭的?因为你刚告诉公诉人说右半道是封闭的,到底是怎么封闭的,到底是隔离带封闭的,车子封闭的,还是别的方式封闭的?
费良玉:有那种××用的警备装置。有一些反光物体。
诉讼代理人:有多少,大概?
费良玉:这个我没数。
诉讼代理人:多吗?
费良玉:不清楚。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看到钱云会的时候,看到这个受害人,他有没有朝你,有没有动作?
费良玉:他在走路。
诉讼代理人:打伞吗?
费良玉:这个,具体我记不清楚了,但是下雨应该是打伞的。
诉讼代理人:那有没有朝你比如说扬扬手啊?
费良玉:没有。
诉讼代理人:那你最初回答警察讯问的时候你回答他朝你挥挥手,做出拦车的样子,这是你说的吗?
费良玉:因为当时,这也是我不懂法的体现啦,因为当时我在想,毕竟我是没证啊,如果说他拦车的话是不是会减轻我的责任。
诉讼代理人:那这个你有没有和黄标商量过的?
费良玉:这个,也跟他说过。
诉讼代理人:什么时候说的?
费良玉:案发以后。
诉讼代理人:案发以后的什么时候?见面的时候谈了吗?
费良玉:电话。
诉讼代理人:电话?大概几点钟?
费良玉:具体记不清了。
诉讼代理人:案发之后呢,还是黄标,第几个电话?还是第一个电话就说这些事情?
费良玉:第几个电话我也记不清楚,反正说了。
诉讼代理人:那你是跟他怎么说的呢?
费良玉:刚才我已经说过了。
诉讼代理人:黄标什么态度?
费良玉:也没有说可以,也没有说不可以。
诉讼代理人:那你,就是撞到钱云会之后,你刚刚回答公诉人是你从黄标身上爬过去,右边,你有没有打开过左边车门?
费良玉:具体记不清楚了,应该没打开。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从右边车门下车之后,你是在车头看的,还是车后面看的?
费良玉:这个,有点模糊。我在供述中也说过这种,还做过口供。
诉讼代理人:就根据你自己的情况。
费良玉:反正我下来看,看了。
诉讼代理人:下来看了之后,你看到了什么情况?
费良玉:看到撞倒钱云会死亡。
诉讼代理人:你大概离这个受害者有多少米距离?
费良玉:这个,没有清楚地计算。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说你打了110,你用的电话号码是,是不是尾号是5852668那个号码?
费良玉:你说前面。
诉讼代理人:前面这个,上面是看不清楚,复印材料看不清楚。是高广跃的你自己记得吧?
费良玉:这个我不太……但是我一直在使用。18655852668。
诉讼代理人:嗯,对。那么你打110的时候大概是几点钟?出了车祸马上就打吗?
费良玉:对。
诉讼代理人:出车祸大概什么时间?
费良玉:我刚才已经说过了。
法官:诉讼代理人,刚才已经问过了。
诉讼代理人:审判长,请尊重我。
法官:其他证据……
诉讼代理人:其他证据,跟其他证据是有印证不了的东西的。
法官:等一下,等一下在举证的时候你可以展开。
诉讼代理人:我觉得现在是需要提问,这是我的法定权利,请尊重我的法定权利。
法官:也要经过我审判长的许可。
诉讼代理人:对,但是也要合理,要公正。
法官:你认为审判长不合理、不公正吗?
诉讼代理人:对,因为我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个电话,在他电话单上是没有的。
法官:那你等一下在举证的时候。
诉讼代理人:那你为什么一定要控制我的发问的方向呢?如果我跟你完全一样的话那我还坐在这里干什么呢?
法官:你,法庭已经提醒你了,多次提醒你了,问没有问过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几点钟打过电话,还没问呢。
法官:他刚才已经回答公诉人了。
诉讼代理人:他回答公诉人几点钟?
费良玉:想不起来。
法官:你看你仔细听。所以不要跟审判长,再次提醒你,法庭补充性问题你再可以发问。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除了给110打电话以外,还给黄标打电话,还给谁打电话?
费良玉:高广跃。
诉讼代理人:高广跃是吧?
费良玉:嗯。
诉讼代理人:高广跃和你是什么关系?
费良玉:老乡。
诉讼代理人:老乡是吧?
费良玉:嗯。
诉讼代理人:那么,事发的那个时候你穿的什么衣服?
费良玉:红色。
诉讼代理人:红色的是吧?
费良玉:嗯。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到了交警队之后,你穿的是什么颜色?
费良玉:黑色。
诉讼代理人:黑色?那你是什么时候回去换的衣服?
费良玉:从虹桥交警队到乐清交警队。
诉讼代理人:从虹桥交警队到乐清交警队?
费良玉:对。
诉讼代理人:这个半路上?
费良玉:对。
诉讼代理人:有没有人看到你去换衣服?
费良玉:这个我不太清楚。
诉讼代理人:你去换衣服的时候家里有没有人?
费良玉:没有。
诉讼代理人:那么为什么你一直跟警察交代的时候你说你一直穿的是黑色衣服?
费良玉:这个不是我自己说的,他们自己写的,说我去的时候是那个衣服。
诉讼代理人:是他们写的,不是你自己交代的?
费良玉:对。
诉讼代理人:那么你说你跟钱云会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能问下你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吗?因为我听说你家里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
费良玉:这个你应该去问我的诉讼代理人。因为是我委托他,让他去的。
诉讼代理人:好的。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发问完毕。
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方向法庭举证质证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本案的证据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制作和取得,公诉人在出示证据过程中,对取证过程不再一一说明,如果法庭对某一份证据有疑问,公诉人再就该份证据加以说明。对言词证据部分,公诉人将对主要证据进行宣读,对次要证据概括说明证言内容,公诉人将采用分组举证的方式向法庭出示,全案证据为5组,请法庭准许。
法官:准许。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公诉人:公诉人将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人费良玉,即肇事司机,其驾驶皖K5B323货车,于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45分许,途径蒲岐镇寨桥村路段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后,费良玉让同车乘坐的黄标顶替,在民警对黄标进行询问,并掌握费良玉即实际肇事司机的情况下,通知费良玉到案。费良玉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开始不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后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在肇事后喊黄标顶替的事实。
本组证据包括被告人费良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标、黄军、兰明利、高广跃的证言,办案民警出具的办案经过、情况说明、接警单以及通话记录等。
第一项证据是被告人费良玉的供述和辩解。共11次供述,在卷宗第4卷第2条52页,因为被告人费良玉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事故发生的多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以及今天在法庭上的供述也一致,公诉人对其原供述内容不再宣读。
第二项证据是证人黄标的证言。由证人黄标当庭进行陈述。请法庭传证人黄标到庭。
法官:传证人黄标到庭。
法官: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黄标:黄标。
法官:什么时候出生?
黄标:75年,1975年1月26日。
法官:什么民族?
黄标:汉。
法官:什么文化程度?
黄标:小学。
法官:你跟费良玉是什么关系?
黄标:我们是同村。
法官:同村?
黄标:嗯。
法官:证人黄标,本院审理费良玉交通肇事一案,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你应当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黄标在保证书上签字)
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证人黄标,2010年12月25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你知道吗?
黄标:知道。
公诉人:你是怎么知道的?
黄标:因为我当时坐在车子的副驾驶的位置。
公诉人:你在乐清从事什么工作?
黄标:帮费良玉打工。
公诉人:打什么工啊?
黄标:给他开车。
公诉人:那发生事故的时候,那个皖K5B323这个大货车是谁开的?
黄标:费良玉。
公诉人:那个事故发生之前你有没有开过这个车?
黄标:我开过,开过两趟。
公诉人:你开了这个车干什么呢?
黄标:运那个石料。
公诉人:运了两趟是吧?
黄标:嗯,对对,运了两趟。
公诉人:那费良玉是什么时候接手开这个车?
黄标:他第三车的时候接手的。
公诉人:事故发生时候车上有几个人?分别坐在什么位置?
黄标:就是我和费良玉。费良玉。
公诉人:肇事的时候,你跟费良玉分别穿什么衣服?什么颜色的衣服?
黄标:我穿的是咖啡色×衣,费良玉穿的是紫红色的袄。
公诉人:你有没有看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黄标:当时我看清事故发生时有一个人,在道路的中间往左侧横穿马路。
公诉人:然后呢?
黄标:然后就是,横穿马路,费良玉往这个左边打方向避让。
公诉人:有没有刹车?
黄标:刹车了。
公诉人:有没有鸣笛?
黄标:鸣笛了。
公诉人:这个人撞上了吗?
黄标:撞上了。
公诉人:撞的什么位置?
黄标:在他横穿马路的这个左侧,横穿马路的时候,这个车轮的左前方,把人碰倒在地。
公诉人:这个人走路横穿马路的时候,有没有向车辆招手、拦车的动作?
黄标:没有。
公诉人:在你以前的证言里面,曾经有说过,这个男的,这个行人,有招手拦车的动作,那今天说法为什么不一致?
黄标:因为当时费良玉跟我说,说他这个招手拦车,减轻车的这个,法律的这个……
公诉人:你的意思是说,这个拦车的动作会减轻什么东西?
黄标:会减轻这个……
公诉人:减轻你的事故责任是吧?
黄标:减轻事故责任。
公诉人:事故之后谁先下的车?
黄标:费良玉先下的车。
公诉人:他从车的哪一侧下的车?
黄标:从车的右侧。
公诉人:右边,跨过你的这里吧?
黄标:对。
公诉人:你有没有下车?
黄标:他下车以后我下了车。
公诉人:你看到什么情况?
黄标:当时我下车的时候,看到车子的左前轮轧着人,横穿马路那个。
公诉人:死了没有?
黄标:当场死亡。
公诉人:这个死者你是否认识?
黄标:不认识。
公诉人:你下车看到这个情况,费良玉在什么位置?
黄标:费良玉在车的后面。
公诉人:有没有到前面来?
黄标:后来到前面来了。
公诉人:你和他说什么?
黄标:我叫他赶紧报警。
公诉人:你是怎么离开现场的?
黄标:我是××叫他报警的时候,我说我打个电话……
公诉人:你跑到哪里打电话?
黄标:我是跑到那个事故现场后的小巷子。
公诉人:你离开的时候费良玉在哪里?
黄标:我离开的时候费良玉还在现场。
公诉人:那么你刚才说打电话了,打的哪些电话?
黄标:我第一个打给高广跃的儿子。他的电话关机,我打他的儿子。打给他儿子就是说……
公诉人:他的儿子是不是叫高彬啊?
黄标:高彬。我说你跟你爸爸说一下,费良玉出事了,开车撞了人。
公诉人:还有没有打给别人?
黄标:后来打给我弟弟,我叔叔。
公诉人:叔叔叫什么名字?
黄标:黄学庆。
公诉人:黄学庆是吧?
黄标:对。
公诉人:那费良玉有没有打电话给你?
黄标:打过。
公诉人:费良玉打电话给你说什么事?
黄标:他就是说交通事故,他无证驾驶,叫我顶替。
公诉人:叫你回到现场吗?
黄标:叫我回到现场。
公诉人:叫你回去干嘛?
黄标:他让我帮他顶替。
公诉人:叫你帮他顶替是吧?
黄标:对对对。
公诉人:你当时有没有马上答应?
黄标:没有。当时我没有马上答应。
公诉人:那你有没有跟别人商量是否给费良玉顶替这件事情?
黄标:我有说过这个事情。
公诉人:跟谁说?
黄标:后来我打电话给我堂弟说。
公诉人:你堂弟叫什么名字?
黄标:叫黄军。
公诉人:黄军有什么态度?
黄标:他叫我不要顶替。
公诉人:还有没有跟别人商量过?
黄标:别人,没有。
公诉人:你老婆有没有打电话过来?
黄标:我老婆是她自己打电话过来。
公诉人:她是怎么说?
黄标:她叫我不要顶替。
公诉人:也叫你不要替他顶?
黄标:对对对。
公诉人:那你后来有没有答应替费良玉顶啊?
黄标:我一直也没有明确地答复他。
公诉人:费良玉是给你打过一次,还是打过多次电话?
黄标:打过好几次。
公诉人:你没有明确答应,但是有没有明确拒绝啊?
黄标:……当时腿都吓软了。
公诉人:就是你没说答应给他顶替,也没不说不不答应给他顶替,就这个意思是吧?
黄标:对对。
公诉人:那你是怎么去的交警队?
黄标:我是坐一个老乡的车过来的。
公诉人:那你们是几个人去交警队?
黄标:三个人。
公诉人:还有谁?
黄标:费良玉。
公诉人:那在交警队的时候,费良玉是不是,有没有说你是开车的?
黄标:呃,说了。
公诉人:说了?
黄标:说了。
公诉人:你有没有否认?
黄标:当时我也没有……
公诉人:是默认了是吧?
黄标:对。当时……
公诉人:那后来在交警队里面,你有没有如实地讲清楚这个事情,是费良玉开车出的事故?
黄标:呃,在交警队说了,如实地说了。
公诉人:那,后来费良玉怎么归案,这个你知道不知道?
黄标:因为费良玉,我用的手机,是费良玉的卡,在交警队的时候,交警问我费良玉在哪……我说我这个手机有他的电话,交警拿起了电话打了费良玉的手机。
公诉人:就是叫费良玉过来配合调查是吧?
黄标:对。
公诉人:后来有没有看到费良玉过来?
黄标:呃,我看到了。
(公诉人对证人询问结束)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无)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有些问题问你,你要如实回答。呃,费良玉是你老板是吧?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每个月给你发多少工资?
黄标:这个没有说。
诉讼代理人:没有说?
黄标:……
诉讼代理人:做了多长时间?
黄标:做了二十几天吧。
诉讼代理人:做了二十几天?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那么事发当天你为什么没有开车,因为他雇的你当司机?
黄标:因为早上我开了两车,我开了两车过来他到虹桥有事,镇里,他回来说要我把车子开到沙湾去装石料下来,有雨,他在下面,我听着车的下面有沙沙沙的声音,我下来检查,费良玉他自己跑上去。
诉讼代理人:那他的驾驶技术怎么样?你有没有坐过他开的车?
黄标:之前也坐过。
诉讼代理人:驾驶技术怎么样?
黄标:这个反正……
诉讼代理人:那你坐在驾驶室有没有睡觉呢?尤其案发前?
黄标:案发前没有。
诉讼代理人:看到前面还是在睡觉?
黄标:反正迷迷糊糊的,我靠在那个靠背上,我靠在靠背上。
诉讼代理人:那你有没有看清楚当时这个道路状况啊,前面的行人啊,你有没有看清楚?
黄标:当时就看着有人横穿马路。
诉讼代理人:你有没有注意这个道路,他为什么会逆行?
黄标:因为这边这个路是封的。
诉讼代理人:用什么封的?
黄标:用那个……
诉讼代理人:塑料筒?
黄标:对对对,塑料筒。
诉讼代理人:整个半道都被封了?
黄标:对对对,整个半道全部都封了。
诉讼代理人:那么,就是你看到被轧被撞的那个人,他有没有打伞?
打的伞。
诉讼代理人:打的伞?
黄标:嗯。
诉讼代理人:有没有扬手、拦车的动作呢?
黄标:没有。
诉讼代理人:那为什么你在公安交代阶段好多次你说他扬着手要拦车?
黄标:因为当时费良玉他跟我说的。
诉讼代理人:他是什么时候跟你说的?
黄标:在打电话的时候说的。
诉讼代理人:是案发后的第一个电话,第二个电话,还是后面几个电话里面?
黄标:后面的几个。
诉讼代理人:后面的几个电话?
黄标:嗯。
诉讼代理人:那么,费良玉喇叭这个,他看到行人以后,喇叭是按了没有?
黄标:喇叭我听到按了。
诉讼代理人:听到按了?
黄标:对对对,我听到按了。
诉讼代理人:然后方向盘打了没有?
黄标:方向盘也打了。
诉讼代理人:也打了?
黄标:对对对,方向盘转了。
诉讼代理人:你有没有听到叫声,声音啊?
黄标:没有。
诉讼代理人:没有?
黄标:……
诉讼代理人:这个车,可以开多少档?总共是8档,最高时速是多少?
黄标:最高时速啊?我们跑的那个路跑得都不是很快,跑得最多的时候也是40多码。
诉讼代理人:你们一般6档可以开多少,一般?
黄标:这个……
诉讼代理人:因为你是驾驶员嘛,一般挂6档的时速是多少?
黄标:因为我,没有实验过。
诉讼代理人:你们撞了人之后,费良玉有没有打开过左边车门?
黄标:打过。
诉讼代理人:打过?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那他左边打开的没有下去吗?
黄标:因为那天下雨,下雨,下雨,滑,从我这边下。
诉讼代理人:从你那边下去?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那他撞到人之后有没有说什么话?
黄标:撞到人之后他就说,我们就说赶紧报警。
诉讼代理人:赶紧报警?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你有没有看到他报警呢?
黄标:应该报警了,在车子下面,声音挺大。
诉讼代理人:那他下去之后,你是在车上吗?
黄标:他,他先下去以后,我才下去的。
诉讼代理人:你什么时候下去?
黄标:他什么时候下去我就下去了。
诉讼代理人:你下去了?
黄标:对。
诉讼代理人:那你看他是从前面走还是从后面走?
黄标:他是从后面走到前面。
诉讼代理人:那你下去的时候是从前面走还是从后面走?
黄标:我是站在车的前面。
诉讼代理人:你是站在?
黄标:对对,我站在车的前面。
诉讼代理人:那你有没有看到其他人在?
黄标:没有。
诉讼代理人:案发现场?
黄标:没有。
诉讼代理人:没有其他人?
黄标:对,没有其他人。
诉讼代理人:你刚给法庭就是说他穿的紫红色衣服?
黄标:对对对。
诉讼代理人:是什么样的衣服?
黄标:就是紫红色的羽绒袄。
(诉讼代理人发问完毕)
法官:被告人,你对证人证言有什么异议?
费良玉:证人证言,就是,我到案的时间里,到案之后,我没有见过他。
法官:你说你到交警队之后没见过他是吧?
费良玉:对对对。到乐清交警队我就没见过他。
法官:其余的都是事实是吧?
费良玉:对。都是事实。
法官: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疑问?
辩护人:没有。
法官: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疑问?
诉讼代理人:有。因为公诉人没有宣读证人证言嘛,所以我是觉得需要宣读一下这个费良玉的证据。
法官:呃,证人已经当庭作证了,不需要宣读证言。
诉讼代理人:但是我对证言有疑议。
法官:有疑议等一下做辩论的时候再说。
诉讼代理人:我觉得这是质证阶段,你应该允许我发问,对证人证言的异议提出来。
法官:你异议可以提出,请不要宣读。
诉讼代理人:对,我现在就提啊。
法官:你有什么疑议你讲。
诉讼代理人:费良玉在2010年12月25日16时的时候,向公安说,第2页。
法官:这是费良玉的证言,我现在问你的是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疑议。
诉讼代理人:两个疑问。黄标在第一次回答,因为第一次询问的时候往往是最真实的,他在回答证言的时候,就讲到受害人那个人动态如何,说他左手撑伞,右手在扬手,这个黄标当时还解释了,这是。
法官:你有疑议就讲出来,不要宣读了,不要解释。
诉讼代理人:就是这个事情,他,不止一次对公安说,这是一点啊。第二点,他说是被告用手机报警,今天我问他说报警,他说没看到,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二个疑议。第三个疑议呢,请法庭注意哦,他今天的陈述,可能和后面的证据会有矛盾之处。
法官:等一下有矛盾之处你再提出来。
诉讼代理人:第四个呢,请法庭注意,他是和费良玉是雇佣关系,有一定利害关系。
(证人退庭)
公诉人:公诉人对诉讼代理人疑议作出回应。诉讼代理人刚刚提出,证人的第一次询问往往是最真实的,这只是诉讼代理人个人揣测,并无任何依据。另外,证人所陈述的一些细节,与原先做过的一些细节有所矛盾,那么证人在原先的陈述当中,都做了说明和补证,另外当庭也解释了理由。第三,诉讼代理人提出,利害关系的证人黄标与被告人费良玉有利害关系,但是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只要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资格,这并不影响证人黄标当庭作证。现公诉人继续举证。
诉讼代理人:对不起我想回应一下。
法官:现在不是辩论阶段。
诉讼代理人:那既然公诉人……
法官:现在,现在不是辩论阶段。
公诉人:第三项证据……
诉讼代理人:请帮我记录下来,我抗议这样剥夺我答辩的权利。
法官:等一下再讲。
诉讼代理人:请帮我记录在案。
公诉人:第三项证据是证人黄军的证言。在补充卷中第11至15页。证人黄军是黄标的堂弟,其证实2010年12月25日上午,黄标有打电话给黄军,说费良玉开车出了事故,让黄标顶替,黄军叫黄标不要顶替,害怕黄标不听,又打电话给黄标的老婆兰明利,黄标是用15825696837这个号码打黄军的电话13717487290的。
第四项证据是证人兰明利的证言。在补充卷的第16至19页。兰明利是黄标的妻子,其证实听黄军说费良玉开车出了事故,黄标可能会去帮忙顶替的时候,兰明利有打电话给黄标,阻止黄标去顶替。兰明利当时是用13168570255这个号码和黄标的15825696837这个号码联系的。
第五项证据是证人高广跃的证言。在侦查卷的第五卷第29至44页。高广跃是运输队的车队长。其证实2010年12月25日9时40分许,费良玉打来电话说车子把人轧坏了,高广跃就开着面包车到现场,发现费良玉的车前面车轮下压着个人,正好在自己回虹南大道的路上碰到了黄标,就带着黄标去工地。在工地的大转盘处,费良玉坐警车过来,费良玉下车上了高广跃的车,是高广跃开车送费良玉和黄标去交警队的。高广跃还证实,费良玉在乐清除了高广跃以外,就没有什么人了,他老婆呢,是一起到乐清来的,因为怀孕了,身体不好,住在虹桥医院。黄标在乐清也没有什么关系,是费良玉的原先的司机走了以后才雇的司机。
第六项证据是通话记录。在卷宗第二卷第52至61页。该通话记录证实,费良玉所使用的18655852668在发生事故后与黄标所使用的15825696837有多次联系。其中,9点46时27秒至10点17分31秒为主叫,反映出在事故后,多次要求黄标顶替而打电话给黄标的情况。与被告人费良玉、证人黄标的证言相印证。黄标所使的15825696837在发生事故后有打电话给黄军13717487290,之后,黄军又有打电话给黄标,以及黄标的老婆兰明利13168570255多次打电话给黄标,上述通话信息与黄标、兰明利、黄军三人的言词证据相印证。
第七项证据是乐清市交警大队民警赵顺余、余兵新出具的办案经过。在卷宗第二卷的第64至65页。证实在虹桥交警支队在事发之后到达现场时,费良玉说自己是车主,并提出找驾驶员黄标。后来,费良玉和黄标一起到交警队,因当时费良玉本人指称黄标是驾驶员,就先控制黄标进行询问。黄标交代了费良玉驾驶皖K5B323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叫黄标顶替的事实。余兵新电话通知费良玉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在民警询问时,费良玉开始不承认,后来交代了自己驾驶皖K5B323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叫黄标顶替的事实。当日,费良玉被刑拘。
第八项证据是乐清市交警大队民警余兵新、赵顺余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二卷的73页。证实,2010年12月25日12点59分开始至14点1分11秒,民警余兵新、赵顺余用黄标手机15825696837这个号码5次同费良玉通话,要求费良玉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及核实相关情况。
第九项证据是乐清市交警大队民警余兵新、赵顺余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二卷的73页。证实,2010年12月25日12点59分开始至14点1分11秒,民警用黄标的手机多次同费良玉通话。
第十项证据是接警单。110接警单。在卷宗的第1至,呃,在卷宗的第一卷第1页。证明报警时间是2010年12月25日9点46分45秒,报警电话是18655852668,报警人没有说名字。
(第三项至第十项证据出示完毕)
法庭质证
被告人质证:(无)
辩护人质证:(无)
诉讼代理人质证
诉讼代理人:最主要的是对那个电话记录。请法庭翻到第二卷的第57页,费良玉的电话他自己当面也核实过的,那么这个电话,我没有看到9:46之后打到110的电话。然后,110接警单上写的说是费良玉电话报警。这个是核对不起来,所以这个请公诉人或者哪一位解释一下。
法官:你说他的电话,在他的电话记录里没有110打出的电话是吧?
诉讼代理人:对。
法官:公诉人对这一方面有什么解释?
公诉人:这个110接警单,这个明确记载着被告人费良玉曾经用这个手机,后面2668这个手机,时间是9点46分45秒,那么被告人当庭也承认,也是供述自己打了这个电话,黄标也证实被告人打电话。但是呢,在接警记录我们也使用了,也有显示。但是呢,公诉人认为应该采信被告人,有利被告人的原则,采信这个被告人报警这个情况。
诉讼代理人:审判长,我想补充一点。我的意思所有证言都不如机器可靠,机器的记录,既然公诉人用它来证明给黄标打过电话,给高广跃打过电话,那么为什么这机器上证明他没有给110打过电话,法院要采用证人?应该是物证更可靠。
法官:这个,法庭已经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法庭曾经询问过电信部门,因为他的电话号码是外地的电话号码,在往本地打110时显示不出来。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公诉人:公诉人现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主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本组证据由监控视频及视频图像采集记录、过磅单,证人王立权、薛品芬、陈赛英、黄雪芬、王旭旭、王旭乐、孔献良、林金儿的证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上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
第一项证据是监控视频及视频图像采集记录。在卷宗第二卷的28页。证明,2010年12月25日16时10分至45分,侦查人员在乐清市虹桥镇山塘山矿山提取到监控信息,在该监控信息中发现,发生事故前,肇事车辆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于9时37分59秒经过山塘山矿门口,于2010年12月25日9时42分09秒经过华一村村口。
法官:请书记员把视频拿过来。照片。
公诉人:第二项证据是过磅单三张。在卷宗第二卷的41到43页。证明,2010年12月25日在发生事故前,皖K5B323解放牌自卸货车处于运输石料过程中,并已装运石料两趟,在第三趟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三项证据是一组证人证言,包括证人王立权、薛品芬、陈赛英、黄雪芬、王旭旭、王旭乐、孔献良、林金儿等8位证人的证言。这一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钱云会发生事故时,手上戴有一只具摄录功能的手表,该手表为发生事故前一天,即2010年12月24日,王立权通过林金儿,从林金儿的朋友孔献良处取得。事故当天即2010年12月25日早上7点左右,王立权打电话叫钱云会到家中,在家中将手表交给了钱云会,并教其如何使用。两人分开后,王立权与钱云会还在8点多有过通话,9点多,王立权知道钱云会发生事故,10点多,王立权赶到事故现场,从钱云会手上取走手表,后王立权将手表交由其儿子王旭旭、王旭乐将事故发生的视频复制至U盘,并将其手表交给其妻子黄雪芬保管,黄雪芬再将手表交给邻居陈赛英代为保管。陈赛英于2011年1月14日要求薛品芬陪同其一起将手表交给蒲岐镇边防派出所,王立权、王旭旭、王旭乐一起供述钱云会交通事故发生过程视频内容,现当庭宣读这一组证人证言的内容摘要。
第一个是证人王立权的证言。在卷宗第三卷的第51至69页。“钱云会死后,袁迪贵叫我去现场多拍一些照片和录像发到网上,把政府的面子搞掉,我听后就到钱云会的尸体上摘下他的手表,戴在自己的手上,去拍事故现场的录像,拍好后,我把手表交给小儿子,让他把录像拷出来,放在一个白色的U盘上,然后把手表交给了我老婆。钱云会手上的手表能拍录像,是我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通过××向我的朋友借来的。钱云会戴的手表能拍录像,在钱云会死之前就我们两个人知道,我被抓的时候悄悄把U盘放在我坐的那辆车的副驾驶座的后背袋里。12月25号早上6点多,我打电话给钱云会,7点左右他来到我家,我们先计算到省里的事,接着把能拍录像的手表给钱云会,当时我教他怎么用了,并且在我家试用了一会,之后,钱云会把手表戴手上,我们一起出去,大概8点钱云会打电话来问,上访的材料还有没有。9点多,钱成钱电话说钱云会被车撞死了,我就赶回村,我回到寨桥村,我来到钱云会事故现场,我从钱云会身上车轮外的那只手上摘下手表,并用手表把事故现场的情况拍下来。下午,我先让我儿子把手表里的影像拷贝到电脑里,我在现场拿走手表没人看见,在家里拷贝时,我和老婆以及两个儿子都在场看的,当时用手表拍的录像拷贝了一份存在了我的U盘里,还在我大儿子的电脑里做了备份。”
第二个是证人薛品芬的证言。在卷宗第三卷的第73至74页。薛品芬就证实这一个内容,是陈赛英把手表交给了蒲岐边防派出所。其证实2011年1月14日早上,当时呢,陪这个陈赛英把东西交到蒲岐派出所民警,并且呢,经过了当场清点,其中是有一只手表,不锈钢表带,白色表盘,有英文字母,professional image, watch video record,还有8个光盘,还有一些上访材料。
第三个是证人陈赛英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第76、78页。其证实和黄雪芬是前后门的邻居,也就是王立权的老婆,大概十天前,黄雪芬提了两袋东西放到其家中,并且呢,自己后来是叫妇女主任薛品芬陪她一起到蒲岐派出所把东西上交的。当时呢,民警进行了当场清点。有一只手表,手表的描述跟这个薛品芬的描述是一样的。
第四个是证人黄雪芬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第81到84。黄雪芬陈述了:“2010年12月25日那天呢天暗下来的时候,我老公王立权带回一只手表和一只手机,手表谁都没注意听,手机他说是钱云会的,过了一会儿,我上楼看见我老公和两个儿子正在我大儿子王旭旭的电脑上的电脑前看录像,我当时看见钱云会躺在车轮下,旁边有些人围着,手表王立权叫我保管。我呢,后来叫这个邻居赛英帮我保管。”
第五个是证人王旭旭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86至98页。王旭旭陈述:“2010年12月25日下午大概三四点,我爸王立权回家来,拿了一部手机和一只手表,他说是钱云会的,他叫我弟弟王旭乐把手表里的东西拷到他自己的U盘里,拷出来后他在我的电脑里播放U盘,我看到有一段是钱云会被撞死过程的现场视频,后来我把钱云会被车撞死的过程的现场视频保存在我的电脑里。我爸爸把U盘拿走了。钱云会被撞死的视频,刚开始出现的是钱云会面部特写,估计是他自己戴着拍摄的,后来视频开始是摇摇晃晃的,拍的是路上一些画面,另外听到汽车喇叭,最后,视频就固定在一个画面上,这时候估计是钱云会被车撞死了倒在地上。再过了一会儿,就看到很多人围过来,就是过来围观的,然后镜头就停在那里了。播放视频时,我,我弟弟王旭乐,我爸王立权,我妈黄雪芬在场,我妈是后来才来的。看了视频后,我个人认为钱云会是死于交通肇事,我害怕如果将钱云会被车撞死的过程给有关部门,村民们会对我们进行报复。全家看过视频后,我爸吩咐我们都不要说。”
第六个是证人王旭乐的证言。在卷宗的第105至109页。“2010年12月25日中午12时27分,我在家里‘乐清上班族论坛’上发了不实的帖子,内容不真实的帖子。2010年12月25日那天下午,我爸王立权回家来,给我一只手表和一条数据线、一个U盘,说手表是从钱云会手上偷偷摘下来的,有摄影录像功能,让我把手表里的东西拷出来,放在U盘里。后来因为我的电脑没有快播软件,就拿到我哥的电脑上弄,钱云会手表里的内容,把这个手表里的内容复制出来。后来我爸我哥陆续取回来了一些现场资料,我后来都放在‘新建文件夹3’,并剪切到D盘的‘热血江湖伏魔幻影’游戏的子目录下面隐藏起来。看过手表里的视频资料以后,我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在网上发的帖子,是我爸说老袁要在网上发这样的帖子。”
第七个是证人孔献良的证言。在卷宗的第三卷的第115页,第三卷的124页。通过照片能辨认出,王立权就是跟着林金儿过来借这个手表的人。孔献良陈述:“2010年12月23日左右,林金儿和他朋友向我借了一只有拍照和录像功能的手表。当时呢,我教他们怎么用了。民警出示这只手表以后,即确定这是我借给林金儿的朋友的。这只手表我买了有几个月了,是在虹桥镇育红路的手机店里用300元买的,后来呢,我还送给林金儿一只。这只手表,送给林金儿的那只,也是在手机店里用300元买的。”
第八个是证人林金儿的证言。在卷宗第三卷的126至132页。林金儿陈述:“2010年12月23或24号,我和王立权说我的一个朋友有只手表有拍照录像功能,王立权说让我带他去看看,如果好使,也买一只,我就带了王立权去朋友家,即孔献良家。看了以后王立权要求孔献良转卖给他。当时呢,孔献良那只手表也蛮新的,就拿给他了,并且教了王立权怎么使用。后来呢,我也托孔献良给我也买一只一样的。”
第四项是物证书证,包括上交交警出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物品复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在卷宗的第三卷第14至第18页、第三卷的第2页、第三卷的3、4、5页。这一组书证证明,2011年1月14日,陈赛英在薛品芬的陪同下,将黄雪芬交给其保管的钱云会死亡时所带的手表,交给蒲岐边防派出所。民警经过当场清点后予以扣押。2011年1月13日21时20分至35分,侦查人员对王立权传唤过程中所乘坐的别克商务车进行了合法搜查,在车中间排座位的后背上,搜查到一个SONY U盘,也当场予以扣押。
第五项证据是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及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三卷的第46至49页、补充卷的第30至31页。证明,2011年1月14日温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室收到乐清市公安局蔡勇、余兵新送来的带可疑血迹的手表,经拍照固定后,以纱线取适量的离子水擦拭提取可疑血迹进行DNA检验,送检的手表上血迹中检出人血迹,经DNA检验,支持该人血迹为钱云会所有。
第六项证据是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在卷宗第三卷的第34至44页。证明,检验时间是2011年1月14日,温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专家对电子物证检验工作站进行杀毒以后,启动只读检验设备,先是将检材备份为镜像文件,并记下了哈希值,再对镜像文件进行技术分析,对检验出的数据导出到检验专用移动硬盘,检出手表其摄像机中视频文件13个,SONY U盘中视频文件13个,并刻录成光盘。手表摄像机中检出的反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视频文件,其操作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上午,最后访问时间也是2010年12月25日,并记下了哈希值。
第七项证据是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宗第二卷的67页。证明2011年1月14日提取的钱云会所佩戴的手表所摄下的钱云会被撞击的录像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9时48分20秒,经校对该手表默认时间比北京时间快3分23秒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