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紧缩型货币政策与国际社会宽松的货币政策相比,中国快速的发展速度与国际社会依然在经济危机中蹒跚的对比,中国整齐划一的社会管理与世界局势动荡的对比,人民币预期大幅度升值与其他主要汇率萎靡不振的对比,中国对世界的开放与欢迎态度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自我保护形成的对比,中国官员在执行中的灵活变通与其他国家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候的因循守旧之间对比等等因素,使来自各国的热钱对中国的投资呈现难以阻挡的势头。
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被称为“国办发〔2011〕6号文件”)下发,这个文件从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出发,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本人总是感觉对外资的限制是应该的,否则那么多的钱蜂拥而进,不仅对民族产业、资产、资源是一种冲击,更对民众形成一种追逐物质利益方面饮鸩止渴的感觉。而这样的态度表明了国家对核心安全必要的审慎与自我保护态度,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为。
当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信任危机,从社会管理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都让不和谐的因素加剧演变。人人在物欲横流的攀比中狂欢、失去理性、快乐致死。
在非理性的狂欢之下,总是会有一些人做出伤天害理甚至丧尽天良的事情来。道德沦丧,良知泯灭,在人性中,恶的那个层面的东西被激发出来,然后就带动了一轮一轮的涟漪,形成在不停拍岸的惊涛骇浪,冲击着社会管理的堤坝以及人性的基本良知。不仅让人与人之间彼此提防,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还是欺诈手段防不胜防。
这成为每天纠结于心的事情。
为自己渔利是人的本能,越是从苦日子中卧薪尝胆过来的人,在巧取豪夺方面就会越发的变本加厉、不择手段。同时更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危害国家安全是一件让人骨鲠在喉,难以容忍的事情,不仅与政治贿赂有关,更会使得内部人士为了得到个人利益,不惜出卖顶尖情报,形成特洛伊木马,而从内部破坏,这对任何固若金汤的防守体系都是一种致命的打击。所谓间谍、特情组织其实很多时候就是从内部动摇敌人的抵抗力量的。
正因为有人监守自盗,才会有反间计,所以当我们不停地引进国际力量,不管是资本、人才、商品还是文化价值观的时候,就是在自掘坟墓。
我们有理由为这样的安全审查制度出台而欣慰,虽然仅仅表明了一种态度,但却值得有强烈的民族情感的人叫好。客观地说,对于所起到的效果也不能过于乐观。
在外界虎视眈眈于潜入中国,分食中国这块大蛋糕的时候也是一种本能,但这种做法显然是为外资留有余地的。同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客观状况也使得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定会出现敷衍、折扣以及“灵活变通”等私下交易等情况。
而且即使是从制度制订方面,也有相当漫长的道路要走。
主要国家在并购安全审查方面的制度都是比较健全的。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化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是“先行者”,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早已通过立法、设置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了各自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完整机制。
仅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外资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有日本公司试图收购拥有“敏感技术”的一家美国半导体公司,在引发美国国内政治争议后被迫放弃。该案例促使美国制定了规范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的首部法律,即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该法案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美国发生的外资并购行为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总统就有权暂停或中止该交易。
1988年,时任总统里根授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代其行使该权力。设立于1975年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机构,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长兼任,由来自美国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等十多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
此后,美国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如今主要由《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1992年《拜德修正案》和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三部法案组成。
其中,《拜德修正案》首次规定对有外国政府背景的企业并购美国基础企业或敏感企业进行安全调查,目标直指外国国有企业。
至于2007年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其出台背后还有中国因素的推动。导火线就是2005年6月,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对美国第九大石油天然气生产商优尼科公司发出收购要约所引发的,这一收购申请在美国引发政治争议,一些议员以国际安全为由致信总统,要求全面审议该交易。面对庞大的政治阻力,中海油于当年8月放弃收购。
有统计数据显示,自1988年~2005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共计受理1593起并购交易,真正实施调查的有25起,其中13起因主动撤回而终止交易,另外12起报送总统裁决,仅有一起被总统否决,即1990年中国航空进出口总公司收购美国一家飞机零件制造公司的交易。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时任总统布什签署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外资投资美国资产的安全审查。
2008年6月,在当时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之前夜,美国出台了阻挡外资进入金融领域的管制法案,法案规定:外资进入美国产业,如果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参股比例不能超过10%;如果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不仅1%都不允许,还要对试图投资的外资企业进行巨额罚款。
美国以安全为名,否决外资参股与并购美国境内企业的案例不胜枚举,可以看出吗,美国人所看重的并非单纯资本的因素,更看重的是资本之外的东西。比如话语权、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等。这种坚定态度颇为值得我们去学习。
也只有敢于并善于坚定地对财主说,我不差钱,才能真正活出自己的骨气。
贾春宝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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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具体说明:
并购安全审查范围设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通知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包括:
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4 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而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
1 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 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是设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并购安全审查程序:由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并购交易当事人应配合联席会议的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关询问。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如有关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进行特别审查,由联席会议在收到全部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