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经济大国的产品形象


    打造经济大国的产品形象

近日,“奶粉荒”由香港蔓延至澳门,一些进口品牌奶粉缺货严重,不少商家采取限购方式,起因据说是内地游客及“水客”的“抢购”。这种“抢购”至少反映了两个问题。其一,国内民众对国产货的不信任;其二,同样品质的产品,境外比境内价格低。实际上,这些问题并不限于外国生产的进口货,哪怕是中国生产的产品,人们也相信,境外购得的,比境内购得的品质更好、价格更低。前不久有报道指出,茅台酒国内售价是纽约售价的两倍,而据更早时的报道,国内出售的茅台酒80%是假货,更曾有驻京办爆出66万元买777瓶茅台全是假货的丑闻。

有这样的背景,到国外或境外抢购价低质高产品的行为就不难理解了。问题在于,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这种现象正常不正常,对中国产品及中国制造长期的形象和战略性利益是有利还是有害?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人对日本产品的印象恰恰相反。国人倾向于相信,日本总是把最好的产品留在国内,次等的产品销往欧美,更次的产品才销往包括中国在内的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丰田等汽车因存在安全隐患而发生的全球“召回”,往往“不涉及中国市场”,似乎也从反面在印证上述排序。人们并不认为中国市场的汽车召回达不到正常的世界平均水平,是因为在中国销售的汽车质量最高,反倒是认为各汽车厂商不惮于轻慢中国市场和消费者,只愿提供最低等级的售后保障和服务。

对“外人”更好而对“自己人”残忍固然并非“国际惯例”,显然也不能以中国自己的独特传统来解释。春秋时齐桓公信任易牙、竖刁、公子启方等小人。管仲认为,易牙把自己的儿子烹了给桓公吃,竖刁自残身体来服侍桓公,公子启方为了追随桓公连父亲病故都不去奔丧,这些不正常的行为之下必定包藏祸心。桓公未能坚信管仲的话,最终被这些小人活活饿死。可见,中国传统上也不认为专干“亲者痛、疏者快”的事情,符合天理伦常。

既非国际惯例,亦不容于传统,何以成为中国的现实?首先,这绝不是因为中国的制造业体系无法生产高质量的产品。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公认的制造业大国,上百种产品的产量居世界第一。随着日本公布2010年GDP数据,中国经济总量已然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这样一个有实力的国家,其产业部门怎么可能生产不出值得信赖的产品?实际上,充斥欧美的廉价中国货,绝大部分质量非常可靠,这说明中国产业部门完全能够生产符合当地标准的产品。南橘北枳,并非树苗质量有异,而是种植环境不同的缘故。

其次,这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标准问题。尽管疏密或有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欧美的标准反对在食物中添加毒害物质,中国的标准却支持这样做。标准固然有待改进完善,执行恐怕更加关键。三聚氰胺事件曝光之后,各方“痛打落水狗”的反应可谓快捷,行动可称雷厉,标准可算清晰。然而时隔数年,仍有囤积三聚氰胺奶粉投放市场的情节曝光,这充分印证了贝卡利亚所说的“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正是因为违法者相信,即便冒着“绞首”的危险,但那执法的主客观力度足够低,因而危险的指数足够低,所以才不惮于以身试法。

此外,中国本土交易费用远高于境外,亦是同类同质产品在境外便宜而国内价高的重要原因。试想,若在太平洋和大西洋上按照中国高速公路上收费站的密度设卡收费,温州、东莞的企业固然多数可能要破产,剩下的部分,其产品显然绝大部分都将主动出口转内销,愿意买到太原、成都而非纽约、巴黎去。又及,若印度的公务员大批赴美国、欧洲、新加坡等地的政府挂职锻炼,顺便向他们的同行传授以吃、拿、卡、要的前沿经验,那么不用多久,企业在中国国内搭建全国范围经销渠道的成本即可能相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具备一定优势,自然不必贪图微薄的加工费,辛辛苦苦为洋人打工。

没有哪个国家的产品能够持续以低劣的品质供应国内而获得长久的国际声誉。以低劣产品谋取暴利的生产惯性不可避免地会将影响延宕至国外,产生恶果。在俄罗斯、蒙古国等的一些地区,中国产品已经被注以劣质品的标签。即便是在更加“规范”的欧美市场,中国生产的玩具因为乙烯超标、铅超标、苯超标而被曝光的事端也不时发生。更严重的是,中国向世界输出的大多是没有品牌的日常用品,这也意味着它们共同使用和损耗的,正是作为公共物品的“中国”这个品牌。因为品质不合格而直接买单的,可能是那些生产出不合格产品而被西方消费者和政府追诉的企业,但最终买单的,却是整个中国。

既然带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政府就有必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放任自流,不但发生“公共地悲剧”在所难免,而且损及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信心。更何况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没有消退的背景之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国内市场的战略性陡升。政府更应在设定产品标准、维护正常生产和市场秩序、拆除国内贸易壁垒、优化本土商业环境、约束因政府而发生的明暗费用等方面,有所作为,在公关和营销之外,拿出实际行动,务实而渐进地树立与经济大国身份相称的产品形象。

 (给《瞭望东方周刊》2011年第7期的社评,发表时有删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