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桂明
又一个受人关注,惹人关心的刑法修正案诞生了
作为“1997版《刑法》”的第八个修正案,与前面七个修正案相比,显然其诞生意义更加独特,更需研究。
几乎可以称为一部小法或条例的50个条文,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其实意义不凡。如果由我来概括的话,我可以“加减乘除”用四个字来表述此次刑法修改的实质内容及特别意义。
一是“加”得合乎现实。所谓“加”,就是指增加的内容或罪名。我们看到,“醉驾与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首次被写进了《刑法》,“恶意欠薪及拒付报酬”的行为第一次列入了《刑法》,“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概念,甚至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也首次被写入了《刑法》。
众所周知,近几年不断成为热点新闻的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造成的人员伤亡,已经成了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于是,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了。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仅如此,这次修改中关于“危险驾驶”的正式定罪,还真正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传统方式。过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要求是必须系因行为人严重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才进行刑事处罚。现在的规定是,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谈到恶意欠薪,我们都知道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例外。只要关心媒体报道就会发现,一些万般无奈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常常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寻求讨薪的消息,不时成为热点新闻。为什么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屡禁不止呢?于是,针对现实中不断上演的“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预计,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广大农民工的困难。不过,我还是担心其操作性。换言之,其威慑作用如何真正体现。
对于社区矫正,尽管在实践中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但现行《刑法》其实一直没有反映。只是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工作模式,更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和教育,促进其顺利有效回归社会。依我在团中央供职期间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经验,此项制度对罪错青少年的改造与教育效果尤其明显。据悉,自2009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以来,全国各地累计接管社区矫正人员40多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0多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接受矫正总人数的0.18%,收到了良好效果。可见,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更加重要的是,社区矫正的推广既有利于监狱集中资源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又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改造,将有效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将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可以说是我们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他们更好地重返社会,融入社会。
二是“减”得合乎潮流。毫无疑问,我这里强调的“减”自然是说关于死刑罪名的废除。在我国,关于死刑的全部废除,尽管一直是一个争议话题,但距离真正的目标还只能是一个“百年梦想”。所以,不断地限制死刑的使用与适时地减少死刑的罪名,既是一个合乎中国实际的选择,更是一个合乎时代潮流的进步。此次《刑法》修改中最吸引眼球的特点,就是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做法,一举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按照此次《刑法》第八个修正案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此项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也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从高层到民意关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之共识,开始真正形成法律常识。
三是“乘”得合乎民生。这个“乘”,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及他人生存与发展权利的犯罪行为所给予的处罚,不是一般的处罚,而是要加重处罚。甚至还可以说,不仅仅是加重,而是加倍处罚。比如说食品安全,此次修改不仅降低了认罪条件,而且还加重了处罚的力度。从近几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面条掺胶事件”,无不说明,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扰乱了生产秩序,更危及着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与生命。于是,要求“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便成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呼声。所以,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现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而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如此安排,说明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给予加重乃至加倍的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刑法》修改在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还增加了两种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情形。这就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141条处罚。” 而《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其最高刑为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232条、234条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高刑均为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还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中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于是,“供体”的短缺必然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 为此,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回应。为此,对那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与惩处。
四是“除”得合乎法理。此次《刑法》修改,不仅有热点罪名的增加和死刑罪名的减少,也有处罚程度的加倍,还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语境下的“除外”处置。如此次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同时还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一方面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75岁免死”的理解而可能引起的负面导向作用,因此,此次修订充分考虑到有关实际情况。于是,同时又作出了“除外”的特别规定。而类似的“除外”规定,对未成年人与老年人非常需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做了如下概括:一方面,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比如取消了部分犯罪的死刑,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并罚的刑期,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一些刑罚规定进行了调整。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另外,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加大了对一些严重犯罪的惩处力度,比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累犯的惩处力度都有所加重。
应当说,既讲平等,也讲除外,是罪刑相当原则的真正体现。如此而行,才能使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保持一种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除外”并非只讲从轻或减轻,其实还有从重和加重处罚。比如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有三个条文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是叛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相比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对其实行的处罚就是从重或加重处罚。
当然,此次修订中值得关注的热点还有不少。但从我个人感觉,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本文所要强调的“加减乘除”原则。具体还有那些条文更值得关注与解读,不妨对这50个条文进行一字一句的研读,相信会有更大的收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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