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恶意欠薪罪”
文/广州劳动法律网首席律师王卫
立法新闻: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恶意欠薪列为罪名,动用刑法予以处罚,加大打击力度,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文内容: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社会背景:据调查,200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处理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达2.59万宗,其中恶性欠薪主要表现为: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责任人逃匿;企业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恶性欠薪案件通常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其对劳动者财产权的损害常常比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专家解读:“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其威慑作用是肯定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同时表示,刑法应该谨慎介入劳资纠纷,劳动行政、监察应发挥更多作用。
律师释疑:恶意欠薪一般是指主观上存在恶意,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采取转移财产造成客观上无法支付,从而达到逃避支付工资的目的;第二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即耍无赖,有钱也不付。此两种情形,国家均给予自我救赎的机会,即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某公司恶意欠薪后,会责令限期支付,只有该公司预期仍不支付时,才会做刑事立案,启动司法程序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即所谓“出粮准时”。如因资金周转苦难,或者生产经营限于困境,即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不属于恶意欠薪,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可能碰到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条文比草案增加一个环节,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此处没有明确具体哪个政府部门,一般理解为劳动监察部门。假如劳动监督部门不作为,拒不发出责令支付的决定书,很难启动司法程序。建议尽快制定工资支付条例,作为恶意欠薪的配套规定。
目前规定的劳动者救济权利:对于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额外加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结束语:恶意欠薪虽然列罪,但是关键还是实施,如果生效后一直空置不用,成为一种摆设,那么恶意欠薪罪的威慑力将会丧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