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处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问题上,有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个阶段,或者说是三个方法,但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容易实现的是事中控制,即对合同履行过程的设计和控制。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方式是事前预防,即与对方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更为重要的是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

  目前,在我们整个社会缺乏诚信和信托机制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对策中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就显得软弱无力。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事前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已经不是一件难事,而事前防范的重要内容,即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却是一个比登天还难的事,律师调查的范围和方式的局限性已经不能充分的胜任此项工作,故,事前防范让我们望而却步。事后补救就更不能信任了,我们往往拿到的是一纸法律白条。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事中控制就成了我们唯一的救命稻草,因为这是我们唯一能实实在在控制的环节。但这个环节往往是我们最容易忽视的环节,实践中我们过于依赖完备的合同和胜诉的判决书,以致于造成很多在实践中无法挽回的损失。

  一、实践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1、企业实际履行合同的员工不能完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方式要求对方当事人,以致于缺失相关履行合同的文书;

  2、企业内部合同管理部门忽视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

  3、企业内部缺乏合同履行的完整流程,以致于员工无所适从;

  4、合同履行中发现问题不能及时补救,侥幸心理严重。

  以上罗列的这些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问题关键在于人和制度的因素,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制定科学的合同管理和履行系统来避免的。

  二、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问题的对策。

  1、制定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系统。

  国际最佳做法是企业事先制定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制定一套常用的合同范本,确定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并规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加以管理。公司法律部门应该在公司法律顾问的指挥下更多的参与甚至主导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合同谈判、起草、修订、签署、履行以及事后审查等。为此,公司应当订立相应的流程和指南,规定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企业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的风险承受级别(底线条款)以及企业合同审批的流程。

  2、制定科学完整的合同履行控制系统。

  对于合同履行采用专人负责、一合同一档案、履行合同文书审查、定期汇报、法律部门监督等方式,来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控制,保证合同履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合同要求的流程进行。

  3、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职责我们往往注重于起草、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或者打赢一场诉讼,而忽视了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这就使企业浪费了一块宝贵的法律资源。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了合同的起草、签订以及对对方当事人的前期调查,其所掌握的信息是企业其他工作人员无法比拟的。另外,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是专职执业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

  4、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法律培训。

  企业合同的最终履行要靠企业员工去完成,所以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尤为重要,高素质的员工能为企业带来无穷的财富。对企业员工的培训主要注重两个方面:第一,加强对员工的企业内部合同履行控制系统的培训,尤其是针对单个合同对负责履行该合同的员工的培训,使每一个员工清晰的知道合同履行的流程和合同履行中应该保存的法律文书;第二,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及基础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觉的遵守公司的合同履行流程,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如果说事前防范着重于对对方当事人的调查和制定完备的合同,事后补救着重于打赢一场诉讼的话,那么,事中控制更着重于企业自身制度的设计和员工的培训,通过对企业自身的管理和建设,达到控制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的目的。相对来说,建设和管理好企业自身,要比调查别人和在法庭上举证简单易办的多,最起码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是这样

  

在合同履行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公司开始重视合同的签订,虽说很多合同法律风险是在合同签订时留下的隐患,但绝大多数合同法律风险都在合同履行过程发生,或者演变为显性法律风险。

对于很多项目而言,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一个合同的履行往往存在一个过程,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固然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但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恰当地做出补充或者修改。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甚至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都需要甄别、管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可能发挥证据效力。

合同履行并非总能一帆风顺,如果发生纠纷或者出现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面临着如何进行合同救济。合同救济行为不当,同样可能在这个阶段发生法律风险。该阶段的法律风险往往是诉讼边缘,一旦产生更容易转化为实质性的损害结果。

一、对方违约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没有规范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利证据,或者因自己不慎导致承认对方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

1、抗辩权行使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同时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款、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对方按照规定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若企业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通过向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要求恢复履行。

2、保全措施的法律风险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己方违约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条件或特殊的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该说己方违约本身已经构成企业法律风险,其救济措施必须有效且不能给企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但毕竟这种救济是被动的,原则上公司还是应当尽量履行签订的合同。当有第三方介入的合同,某些义务的履行不仅依赖当事人,同时也依赖第三方正常履行合同。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因此第三方造成的违约同样应当视为己方违约。

1、为对方提供违约证据的法律风险

企业主动违约时,通常都会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说明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若企业采用书面形式要求与对方协商解除,一旦协商不成,则对方将利用函件作为证明企业违约的证据,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企业的法律风险。而且即使企业事后期望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仍然可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拒绝履行合同,认定企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根据法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2、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

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己方违约时,企业为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企业采用这样的方式解决已方违约本身就面临法律风险,一旦在法律上被“视为条件不成就”,企业解除合同的通知仍然属于违约行为。该法律风险属于阶段性法律风险,持续时间短、风险高,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后续事项处理完毕,则该法律风险消失。但若对方认为企业行为不当,则此类纠纷发生概率极大。

3、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在履行活动涉及第三方的合同中,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小于企业与对方订立的合同,一旦因第三方行为导致企业违约的,企业将承担两份合同之间需要承担的责任的差额。这种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评估活动中,需要通过对相关的两份合同的对比,才能够发现。

三、不可抗力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预防损失扩大等一系列附随义务,否则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不被认可。目前法律对违约的认定不考虑当事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客观事实构成违约,当事人不能证明具有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通知义务及法律风险

不少企业因为情况紧急,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这些方式很难形成有效证据证明通知义务的履行,企业在履行这些义务之后仍应当以函件形式补充通知。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并不是简单的活动,企业怀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又不能得到确切的信息,此时若不通知,等到信息明确时可能就丧失了最好的减少损失的时机;但是贸然通知又可能因为不可抗力事件没有发生而给企业造成违约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怀疑不可抗力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时,采用提示性信息方式通知对方,至关重要。

2、减损措施及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必要的减损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损失的降低,并不一定是该当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对方协助,甚至需要主要依靠对方。可惜的是,在多数合同中都没有这种约定,由于缺乏事先原则性的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情况紧急时双方很难及时达成一致。这个时候就面临着费用的承担和减损获利之间的矛盾,当事人很难愿意承担费用为他方减少损失。因此在合同中就需要双方另外进行约定,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四、合同解除的合同救济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一是法定解除。

1、长效合同缺乏解除条件约定

一些履行期限很长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则可能发生各种不同情况,一些情况将使合同订立基础改变。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在出现相应事件时,缺乏法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必然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长效合同中应当将一些合同订立的基础因素改变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以此来规避法律风险。

2、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履行不当

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根据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时,必须通知对方,这种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采用书面通知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固定手段,若企业通过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则可能出现对方不予理会,继续要求履地合同,同时企业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对方为履行合同的支出则可能要求企业赔偿。为避免该法律风险,应当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能够签收的尽量取得对方的签收。

3、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业经营者想象的那样,合同已经解除就万事大吉了。通常合同解除后还有很多善后事项需要约定明确,在协议解除时,由于解除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就更需要特别注意。完全未进入履行的合同较为简单,若已经做出了准备活动或者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时,双方关于合同之前履行情况的处置就必须与解除合同一并解决。若解除条件或解除权为事先约定,则此时应当积极对后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如果是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将有关条件谈妥后才签署解除合同协议,此时合同一定不能有待定条款出现。否则产生的各种不规范都可能引发企业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