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医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7年11月中旬,笔者的岳父在平昌县某医院就诊时,该院的胃镜室工作人员收取患者100元组织活检费时,不能向患者提供正规的消费发票,怀中私禳,当患者提出索要发票时,其工作人员态度生硬,耍赖。于是笔者带上患者找到该医院院长刘某、办公室主任秦某、该院纠风办田某讨个说法时,该院纠风办的田某光开口糊言道“该医院收取患者组织活检费用时,最低可收取100元。”笔者反应灵敏随即问道,“那么你们医院最高收取多少呢?”,“最低收取100元、200元,最高收取300元”。“那么是否可以把物价局向你医核定的收取患者组织活检费用的审批预算表提供给患者看一下呢?患者属消费之列,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患者有权知晓,明明白白消费,作为该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知晓权。”该纠风办主任田某留下自己的手机号,口里哆嗦起来,拖拖绵绵离开了。由是就不了了之。笔者从事工商工作十四年多,扎根基层,解决消费者投诉150余件的经验总结,建议患者在选择就医、就诊的合法权益时,患者享有票证索票、物价的知晓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患者有明明白白的消费,清清楚楚的知晓权,医院方有义务向消费者无偿的公示消费指南。
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不停止情况下的生存权和在心脏、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让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正因如此,救死扶伤就成了医务工作者的神圣天职。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各医院在设立各科诊室的同时,还开设了被称为“生命的绿色通道“的急救中心,其目的就是尽一切可能、尽一切主便抢救危重患者的生命,让患者在保全生命的情况下达到进一步治疗。
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患者生前的身体权不容侵犯,患者去世后的身体也不容侵犯。没有患者的遗嘱或未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务人员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膜、内脏等器官。
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健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平等的医疗权: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医务人员对待患者一视同仁,对他们的正当愿望及合理要求都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量给予满足。平等的医疗权体现在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序、治疗情况及愈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患者知悉病情。
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知情况后决定是同意还是拒绝。患者对疾病的诊疗有疾病认识和知情同意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个患者的基本权利。当患者的决定与家属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首先要考虑患者的决定。
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医疗保密的含义有两个:一是为病人保守秘密,对患者的隐私要守口如瓶,把患者的隐私当作笑料公开谈论是侵权行为。二是对病人保密,有些病情让患者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使患者绝望,应予保密。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患者要求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因病人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给予证明。医务工作者应对患者进行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开具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只涉及病情,不涉及社会问题。
患者诉讼权: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权利和责任是相互的,患者在就医时除具有一定的权利外,还要承担责任。患者的主要责任是交纳医疗费用。同时患者要遵守医疗约定以及对医务人员的尊重等。
患者的权利要靠医患双方共同来维护。患者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医护人员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行为,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应知悉维护患者的权利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患者就医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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