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二十问之一:婚前一方购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房屋怎么处理?
问:我是2000年
答: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明确产权,为婚前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颁布后,该规定已失效。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完全归购房一方所有。对于上述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马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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