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撞死人只判三年刑让法治蒙羞


交警撞死人只判三年刑让法治蒙羞

深圳一名交警酒后驾驶宝马车撞死了一名路人,随后还逃逸并制造假事故现场,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的制裁,案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昨日,深圳宝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原交警王凤礼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19日广州日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3-19/2917090.shtml
交警酒驾肇事致人死亡,也没有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固然值得宽慰,不过,寥寥三年的刑期,却让人顿感沮丧,不知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凤礼身为交警,并不缺乏交通事故处置知识、经验,也不可能不清楚肇事逃逸的后果,可他在交通肇事后径直离开现场,逃逸后又毁灭证据,伪造事故现场自开处理罚单,受害者经抢救医治无效于三天后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对照刑法规定,理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中认定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则更不靠谱,1月2日出事,13日交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与肇事车车主、其父王汉明取得联系要求协助调查后,王凤礼才“主动”给宝安交警大队打电话,“经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人员谈话教育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这难道也算是自首?认定事实不清,何谈正确适用法律?
虽然王凤礼归案后,委托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进而取得“谅解”,但是,倘若只要有权力运作、金钱开路,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也可以从轻发落,还有什么司法公正、法治正义可言?群众生命安全还拿什么保障?司法部门在权力面前弯腰,在金钱面前妥协,只能让法律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