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斌:卖地收入第二财政名不副实


         地方政府取得的巨额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被普遍认为是历次房地产调控最终未能导致房价实质性下跌的最大阻力。甚至不少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对土地收入的依赖不能被有效打破,城市住宅价格就没有下跌的可能。

 

从表面上看,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持续大幅增长,并且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以2010年为例,全国地方财政的本级收入是40610亿元,当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32606.37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110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相当于全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72%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似乎是名副其实的。然而这恐怕是一种误解。

 

地方政府的各种收入,只有扣除来自于这些收入的成本,才是地方政府可以支配的财源。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一般工资收入,都由员工所在单位在发薪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即个人所得税的98%,才是净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卖地取得土地出让金的同时,也要付出土地动迁的不菲成本。

 

就全国而言,2010年,在地方政府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110亿元的同时,地方政府性基金支出30298.59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26976亿元。即来自土地出让金的净收入只有区区2134亿元。

 

就两大一线城市而言,土地净收入也没有想象得那么多。北京2009年和2010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分别为928亿元和1600多亿元。有报道称:“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投入千亿元用于土地储备后,北京今年将再投1000亿元用于政府主导的土地一级开发。”这样,北京20092010年土地出让净收入顶多就是500多亿,2009年甚至为负。

 

上海同样如此。2010年一季度,上海市市长韩正做客人民网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土地出让收入是动拆迁等土地成本和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总和。他表示,2009年全上海土地的招拍挂以后得到的总收入73%用于老百姓的动迁拆费,27%用于市政府和区政府两级政府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廉租建设,这部分“就是区政府和市政府大概是五五开,用于市政配套,像学校、医院、交通设施的建设上”。

 

在中国大力发展房地产市场之初,不少地方由房产商或是动迁公司完成动迁,出现了一些低补偿损害被动迁户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且当时房价相对较低,整体动迁成本不高,不少地块的土地净收入相当可观。但目前各城市的动迁难度都相当大,动迁成本“侵蚀”了大多数土地出让金收入。

 

其实土地动迁成本高,是地方政府自作自受。如果在动迁工作开始时,普遍公平、公开、公正,不损害被动迁户的利益,中国的老百姓其实是很讲理的,就不会被迫走向刁民之路。而少数刁民,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强制拆迁来完成,这少部分刁民是没有什么群众基础的。但就因为暴力动迁,流氓拆迁,结果有人自焚,有人自杀,引起社会的强烈反感,于是禁止强拆,正好房价涨了很多,又不许强拆,有眼前的巨大利益,为什么不当刁民呢?于是动迁成本在全国范围内大幅上升。

 

因此,土地出让金是“第二财政”的说法已时过境迁,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性并没有想象得那么高。同样,多数地方政府也不大可能为保住土地出让金的净收入而抵触房地产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