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六:对性侵幼童者,建议实施“化学阉割”


两会e案六:对性侵幼童者,建议实施“化学阉割”

中国作为对“性侵幼童”行为切齿痛恨的国家,“性侵幼女案”却不断发生,尤其是老师性侵小学生的案件,近年也是呈不断增多趋势。仅去年,在社会上引起极大震动的就有“习水公职人员(包括老师)嫖宿幼女案”、“福建安溪官员、校长参与嫖宿初中女生案”、“浙江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买处’案”。

这些性侵幼女案,均给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带来了终身的心理阴影,有的甚至直接造成终身的身体伤害。而随着首次“性经历”年龄的不断提前,更多有着“处女情结”的人,会瞄准未成年少女。因此,加重对性侵未成年少女行为的处罚力度,已经显得至为迫切。

目前中国法律针对性侵幼女行为设置了两个罪名,一个是“强奸罪”,另一个则是“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罪”因在罪名设置、法理上均存在着诸多漏洞,也给司法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目前社会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很高。

笔者以为,除了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外,还应该对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实施“化学阉割”,以避免他们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同样的犯罪。

所谓化学阉割,也叫化学去势。就是以雌性激素、抗雄性激素或性腺刺激激素抑制剂注入累犯体内,令其失去性冲动,同时不再勃起,令男性独有的人体反应消失。

实行“化学阉割”,从人道的角度上也丝毫没有问题。目前,很多西方国家已经实行,如澳大利亚就此立法时,获得了82%居民的赞同;瑞典在1993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去势;德国在1969年立法,规定25岁以上的强奸犯可以自愿选择化学药物去势;美国加州、佛罗里达州先后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以此作为一些犯人假释的条件。

作为受儒教思想影响深刻的东方国家,韩国议会在去年也以高票通过“化学阉割法案”,规定对“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进行化学阉割;对象年龄从25岁减低至19岁;将儿童的定义从未满13岁扩大至未满16岁。

目前,除一些受宗教影响较重的国家仍在使用过于残忍的手术阉割外,更多国家使用的是“化学阉割”。实行化学阉割的另一项好处,就是可以让犯人通过“去势”来替代服刑,从而大大减轻监狱的负担;有的国家让犯人在服刑和去势之间自由选择,也给了犯罪分子更多的尊重。

由于手术阉割过于残忍,不太符合普世价值,而采取化学阉割方式则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因此,建议通过立法,对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尽快实行化学阉割。  


2011年“我的e案”:
两会e案一:建议重拳整治泛滥的公务人员制
两会e案二:建议进一步细化公务用车采购标
两会e案三:建议暂缓讨论“延迟退休”问题
两会e案四:建议大幅度提高稀土资源税税率
两会e案五:建议严管国企高管生活奢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