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主承销商配售所承销股票


  4月8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联合主办的“新股估值定价研讨会”在深圳举办。出席研讨会的明星基金经理王亚伟建议,将新股询价范围覆盖到80%以上的询价机构,如果有超过20%的询价机构放弃报价,则视为询价无效;同时,主承销商应拿出承销收入的50%,按照询价结果购买所承销的股票,并且锁定一年。此外,王亚伟还建议对新股发行采取批量发行、批量上市的方式。

  王亚伟的上述建议无疑值得肯定,尤其是让主承销商拿出承销收入50%按询价结果购买所承销股票的建议,更是抓住了“三高”发行问题的症结所在。

  新股发行为什么沦为“三高”发行,除了发行人的贪婪,借新股发行之机大肆圈钱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主承销商(通常也是保荐人)对利益的疯狂追求。虽然作为承销商来说,理应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但由于在现行发行制度下,承销商的利益与发行人的利益完全一致,新股高价发行不仅可以让发行人多圈钱,也可以让承销商多得利。并且,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都不需要对新股高价发行承担任何责任,高价发行带给承销商与发行人的只有利益,哪怕新股上市后破发了,承销商与发行人的利益都丝毫不会受到损害。正是在这种发行机制下,承销商积极地为新股高价发行推波助澜。不仅人为地拔高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而且操纵新股发行的询价过程,甚至公开要求询价机构提高报价。可以说,正是主承销商的“不遗余力”,导致了新股发行沦为“三高”发行的一幕。

  王亚伟的建议,好就好在把主承销商的利益与询价结果挂钩,这实际上就是让主承销商对询价结果负责。让主承销商将承销收入的50%按询价结果购买所承销的股票并锁定一年,那么发行价格的高低就直接关系到主承销商的利益得失,发行价格定得太高,一旦破发,那么主承销商的利益就会受损,反之,发行价格相对合理,新股上市后股价能保持一定的溢价,那么主承销商就会因此而受益。如此一来,主承销商的利益也就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这样,主承销商一味拔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做法就会受到抑制。因为这种拔高发行价格的做法只会使主承销商的利益受损,主承销商还会做出这种害人害己的事情来吗?

  当然,王亚伟的建议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增加主承销商的责任感,让主承销商切实对发行价承担责任,不妨规定主承销商的全部承销收入(而不是50%)都用于购买所承销的股票,并锁定一年。另一方面规定超募资金不纳入承销收入的计提范围,或将超募资金计提承销收入的比例降低为1%,以降低主承销商对超募资金追求的冲动。若果真如此,主承销商操纵新股发行价格,人为拔高新股发行价格的事情就会大幅减少了,新股发行价格有望因此回归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