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造价21万,赔偿15万____代理的一起装修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杨海军
朱某将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大兴区的一处房屋委托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进行装修。原告支付1200元订金后与被告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先后向百安居资金卡中支付183200元,又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10000元。施工队进入施工场地后,先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后在半年多时间里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经过原告多次联系协调,直至第二年,另一百安居施工队进场继续施工。继续施工后原告发现之前的施工队铺装的墙面瓷砖及百安居内部厂家的实木门出现若干质量问题,被告与原告协商暂由原告垫付资金用于施工整改,金额合计为30425.22元。此后,被告在衣帽间施工时违规操作,将原建筑结构防水层破坏并将入户主水管打漏,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被小区物业责令整改,并告知以后由原告承担一切后果。朱某承受了不能入住、已购家俱、家电过保修期,装修老化等经济损失。
朱某找到本律师,了解了他的情况,分析了相关证据后,代理原告朱某将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百安居(中国)总部继续履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百安居(中国)总部继续履行《内购材料供应合同》;并提供由被告百安居保管但称已经丢失的合计金额为179674.71元的经原告签字的百安居内购材料款原始票据。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百安居(中国)总部,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工程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工程造价的2‰计算)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大兴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几次交换意见,朱某与百安居公司及其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告与百安居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百安居公司退还原告储值卡中余额、壁柜及测量费、设计定金共计四万五千余元;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施工期间从原告处的借款三万余元;赔偿朱某自2007年7月的房屋空置损失费、再装修家具差价、再装修施工费十五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