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美化的程序正义


    对于重庆打黑,中国社会当中有些人是不愿意的,比方说政府内部的贪官和有血腥原罪的资本家。因为,如果中国继续腐败下去,乃至变天,那么,已经到手的贪腐成果就能保住;建立在罪恶与血腥之上的资本原始积累,也就可以随时间的积累而洗白。因此,当重庆旗帜鲜明地严厉打黑时,有些人慌了。他们生怕重庆打黑的方式延续下去,甚至扩展到重庆之外——如果那样的话,有多少今天的风光人物,明日就可能会成为阶下囚呢?因此,在当今中国,对于那些通过非法手段攫取了大笔财富的人来说,重庆模式是他们的心腹大患,是他们头上悬着的宝剑。为了自保,他们希望将重庆的做法被封堵在局部,不让其扩散。实现这个目的重要手段,就是歪曲重庆唱红打黑的价值,以非此即彼标签化的方式,将重庆骂死,减少在重庆之外推广重庆打黑模式的可能。因此,反对重庆唱红打黑的既得利益集团调动了他们看家护院的力量:一批资用文人。
    资用文人对于重庆最常用的标签是:重庆将“回到文革”。我曾多次指出,重庆模式绝不可能“回到文革”。“回到文革”的说法,不过是资用文人们为了抹黑重庆而配合演出的大合唱。但是,资用文人们在抹黑重庆时,遇到一个大麻烦:美国也打黑,虽然成果不佳,但重庆打黑的成果却被社会普遍认可。一些号称要推行民主的资用文人,对此心烦意乱。他们曾经说:重庆明明是倒退,居然获得大多数民众的支持!这里且不说这种论调与他们声称的民主是多么地矛盾,我只想就此指出:正是基于上述中外两个原因,资用文人们也不敢公然反对打黑。于是,质疑重庆的重担落到了一些特种兵那里——一批严重西化的法律专家。在“贺氏公开信”和反对我的“公开信”的意见中,最常用的一个专业术语就是程序公正、程序合法或程序正义。
    使用“程序正义”这个概念来攻击重庆,包含了资用法律专家们的集体智慧和深刻用意——先排除重庆打黑本身是否有价值的讨论,或者蜻蜓点水、轻描淡写地肯定一下重庆打黑的意义,然后,浓墨重彩地集中到“程序正义”上,向人们宣告——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也没意义,只有程序正义才是第一。为了让这种口号被人们接受,资用法律专家们在不同的场合,异口同声地说着同样的话: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是你!如果连律师都要判罪,将来谁替你们维护正义?似乎只有公检法之外的、以律师为主的资用法律专家们,才是正义的化身,因为,公检法所代表的公权力,早已被他们描绘为“邪恶”,只有那些收取律师费的资用法律专家们,才是社会公正的保证。然而,当某人不像龚刚模那样有钱时,律师还会替人主持公正吗?
    而且,这一集中强调“程序正义”的做法,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重庆打黑,先不管实质,程序肯定是不对的。这种观点在重庆打黑刚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出现,所谓“黑打”的说法就是这一预设前提的体现。在“贺氏公开信”后,重庆打黑是“黑打”,仿佛已经成为无争的事实。以至于一些支持重庆打黑的人,也退而求其次地说:只要打掉黑社会,牺牲一点程序正义也没什么不可以。对此我想说,之所以把那些人称为“资用法律专家”,是因为他们在西方资本和西方思想的影响下,头脑已经僵化。他们能否回答:1、重庆打黑究竟哪里不符合程序?2、为何只有西方教科书、西方法律体系制定的程序才是“正义”的程序?3、为何中国人自己不能制定符合中国现实、适应中国实际的程序?因此,重庆打黑是“黑打”,这一预设的前提是完全错误的,它的潜台词就是:只有西方制定的程序才是正义的。然而,资用法律专家们关于这个话题的多声部合唱,丝毫不能改变重庆打黑的正义性,今后也无法阻挡重庆打黑的经验向重庆之外的地区延伸。
    关于程序正义,我想说点历史。宋朝是中国古代法治的高峰,宋朝法治的成就,这里不多作介绍。对比一下我们会看到,与宋朝差不多的历史时期,欧洲流行一种审判制度,叫做“神判”。何谓“神判”?比方说,怀疑某人偷东西,但没有证据怎么办?找一大堆人围观,由重要人物主持,让嫌疑人用手去抓一块烧红的烙铁,时间有要求。完了以后,手要包起来,做好封印,几天后打开,根据烙铁烫伤的痕迹来判断此人是否偷了东西。此外,还有烫舌头的。涉及到女人的“性犯罪”,还可以把女人捆起来扔到河里,看她是沉下去还是漂起来,以决定她是否有罪。
    欧洲中世纪的“神判”不用再多举例,它说明几个问题:一是无知。欧洲人当时没有获得证据的有效手段,只能靠“神”来判定事实。比较而言,中国人的法治比他们先进太多,比方说宋代宋慈所著《洗冤录集》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而欧洲当时还没有纸,各国文字还在形成之中,绝大多数人是文盲。神判的第二个特点是“程序”。在上面的简单介绍中,读者可以体会,围观、主持、烙铁大小、抓握时间、包扎、封印、监督、开拆、判断等等,它是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违反了任何一项程序,都可能导致最终结果产生歧义。但是,“神判”这一复杂严格的程序,与事实的真相没有必然的关系。它之所以能够在欧洲长期存在,还有第三个特征就是:做出判断的不是人,而是神。那些愚昧无知、不识字、没文化的欧洲人认为,神是最客观公正的。因此,神判就是无知的狂欢,但它确实就是当今资用法律专家们所称“程序正义”的重要起源之一。
    “神判”在欧洲被取消后,出现了一些替代形式,比方说,资用法律专家长期鼓吹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神判”的替代物,不同在于,神判是根据“天意”来定罪,而陪审团是根据“人意”来定罪,它同样与事实真相没有必然关系。西方的律师就是在那个时期出现的。某当事人如果有钱,能请一位专家,当对方没钱、请不起法律专家时,有钱者几乎就赢定了。这里的程序正义在于:法官维护双方辩论的过程,不负责揭示真相,真相由陪审团成员去判断,而陪审团的判断,取决于律师的口才、表演、导演、长相、性暗示、等级身份等等。必须强调是的,英国出现陪审团、律师庭辩制度时,依然没有证据法,比中国的完善法治落后太多。换句话说,英国出现陪审团制度最初的判案,只是靠“吵架”技巧来决定的,所谓“程序正义”,就是吵架双方公平的发言机会而已。这一特征在西方另一个历史遗迹上体现得更加充分。
    前一篇文章的结尾我曾经说,普希金就是死于“程序正义”,什么意思?普希金38岁死于决斗。决斗在欧洲和美国长期存在,直到19世纪末才基本消失,除普希金外,西方很多名人都进行过决斗。当决斗是合法行为时,裁判者所要求执行的,仅仅只是“程序正义”。例如,裁判者要检查枪、检查子弹、检查场地、发出口令;决斗者持枪反向而行,走多远,转身、开枪,等等,对于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它无关事实真相。比方说,决斗双方枪法水平有高有低,打枪准的,就能代表正义?此外,欧洲决斗还可以雇人,花钱多就能雇到高手,钱多的就是正义?在这样的决斗中,“程序正义”与“司法独立”的含义本质上是一样的,就是:独立地不干预。所以,普希金之死与真相和事实无关,它只是利用程序正义来杀人而已。程序正义貌似给双方公平的机会,事实上,独立地不干预双方,必然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延伸为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西方历史上的程序正义严重缺乏实质正义,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正义虽然同历史上有所不同,但是,现代西方法律中程序正义的来源的确就是与实质正义相去甚远的“神判”。在等级制度下,程序正义只是社会不平等特权的延续。在资本主义时代,社会不平等只在理论上消除了,实际上大量存在。因此,现代西方法律的程序正义,依然是特权者保护自己的工具,比方说有钱,就可以拖垮没钱的对手。律师们趋之若鹜地追求高额律师费的案子,并且在表面程序之外,大量动用非法的黑箱手段,这些声称代表公正的资用法律专家究竟代表谁,其实一目了然。
    美国打击黑社会100年,依然打不完。在美国打击黑社会的法律较量中,律师经常站在黑社会一边,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他们赚够了钱,践踏了法律,分享了黑社会非法攫取的社会财富。前几天,日本最大黑社会组织的头目又被放了出来,这一切都是玩弄程序正义的结果。因为,号称民主的西方政治实际上就是利益集团瓜分的政治,法律也是利益集团定的。在这样被利益集团左右的法律体系中,程序正义很多时候只是利益集团保护自己的合法外衣。律师,则是替利益集团涂脂抹粉的宠物。所以,重庆打黑问题,不是程序公不公正的问题,而是摆脱利益集团控制的法律,能否有另一套程序的问题。按照那些被西方洗脑的律师们、资用法律专家们的“程序正义”,中国的黑社会将像美国一样难以清除。资用法律专家们,便能从黑社会、既得利益集团那里,分一笔赏钱。所以他们要用资本控制的话语权,拼命夸大他们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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