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深圳的“高危人员”到哪里存身?
(博主按:本文今日发于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我本来不在博文上注明发表报纸的,但这篇文章有点特殊,为保安全,需要这样说一下。)
深圳将要在今年8月举行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这是深圳建立特区30多年来首次举办的世界性活动,深圳市政府要将其办成一桩彪炳深圳史册、光耀全球的盛事的决心自不待言,尤其是在正面临“特区不特”的挑战的现实困境之下,深圳更期待以大运会为契机,重新唤起国内乃至世界对深圳的热情。但是,深圳拿什么来向世界展示它的风貌,对于深圳当局来说,却似乎正在成为一个问题。
深圳警方在日前召开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在刚刚结束的“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中,累计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这使深圳在这段时间里的抢劫警情下降了16.4%,抢夺警情下降了13%。在深圳警方的这个通报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即“治安高危人员”。这是一个在中国的法律文本中找不到清晰定义的概念,它存在于中国管理城市治安的机关的“红头文件”里,时隐时现。
但是,看一看深圳警方对“高危人员”的定义,却依然让我们疑惑不解。比如,第一条“流入深圳、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什么叫“流入”,什么叫“长期滞留”,看来还需深圳警方补上“定义的定义”;“有刑事犯罪前科”之语则告诉我们,一个人如果犯过罪,无论他是否已经受到相当的法律惩罚,无论他怎样洗心革面,都像印度电影《流浪者》里那个拉兹一样,已经刺上了抹不去的印记。第二条“无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有群众举报,具有现实威胁的人员”,看来在深圳这个不夜城,一个人如果迷恋上夜生活,让左邻右舍的大爷大妈看不惯,就是当然的“高危人员”,至于“经济来源可疑”,在政府官员财产公开还未成事实的现实环境下,谁更需要对号入座也值得认真考究。第五条“有报复社会的极端言行,可能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人员”,看来,深圳已经开始以言论来判别人员,而且“可能”也已成为警方清理一个人的依据。很显然,在这样一种标准面前,人人都可能成为“高危人员”,因为每一个人都很难保证自己进入深圳不是“流入”,很难保证自己的言行不会因引起他人白眼而遭遇举报,更很难保证自己是不是会因为某种原因而进入警方的“可能”范围。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按照今年全国人大会议达成的共识,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但是,法律制订出来以后,它的遵行者不应仅是普通的黎民百姓,更应是公权机关。一个简单的常识是,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一个人可以从事任何他愿意从事的行为,而对于公权机关来说,只要法律没有授予明确的权力,公权机关就不能从事任何它想要从事的行为。根据这样的常识,深圳警方所从事的清理“高危人员”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它的法律权限,而随意地给一个没有触犯法律禁止条文的公民扣上“高危人员”的帽子,更涉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用来保护民众利益的,它的保护对象包括那些“流入”某地的人员,包括那些“没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包括那些“昼伏夜出”的人员,也包括那些“有刑事犯罪前科”而已经受过处理的人员。深圳警方说,这些“高危人员”是因为受到警方的“震慑”而离开深圳,不知道深圳警方的“震慑”是什么样的手段?恐吓?威胁?刁难?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肯定不是劝导,因为它与“震慑”距离太远,但是,“震慑”是警方应该使用的一种执法手段吗?如果全国所有的警方都像深圳警方一样采用这种“震慑”手段,那么这些被警方判为“高危分子”的人员又该到哪里存身?
每逢某个城市举办盛典,总有一些人被扣上“高危人员”的帽子,以各种名义清理出城市,回到在中国莺歌燕舞的电视荧屏上看不到的“阴暗的角落”里,公权机关操办盛典之日,竟然成了普通民众难熬的日子,这种盛典其实已是“朱门”里的家宴,与民众没有关系了,而公权机关也通过这种背离法律的行动拉开了与民众的距离。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往一些城市的清理活动,警方总是甘当“无名英雄”,即使开一个庆功大会,也不会把这种事拿出来大肆宣扬。这一次,深圳警方把“红头文件”从抽屉里拿出来,不仅给 “高危人员”明确了标准,而且将其作为成就表功,时代确实大不一样了,而我们从中也看到了深圳这个曾经以开放、包容著称的城市的全面沦陷,别忘了,深圳曾经发生过警方将涉嫌性交易的女孩子牵着绳子在街上游走的情景。由此也可见,当公权力失去民众的监督的时候,它就可以任意地僭越法律,践踏民众的基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