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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被告蔡志军应向原告谢帮长支付货款5000元及违约金1066.5元(从2008年9月1日算至2010年11月1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三计算)。

    2007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轮胎,尚欠货款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写明借款5000元,保证在2007年9月1日前付清,到期未付,自愿承担总借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货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未果。

    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货款共计11750元,但原告出具的借条上写明欠款5000元,故法院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数应为5000元。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案中被告没有履行交付货款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及上述规定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应综合考虑实际损失,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金应按货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七三计算。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国红 转自中国法院网

姓名:李中华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电话:15010505535 13269886376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继承、 债务债权、劳动纠纷、公司法律、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知识产权领域:与清华中文在线合作筹划在线反盗联盟”。金融投资领域:四川黄龙集团北京投融资项目法律顾问。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方面曾参与 过、朝外MEN写字中心、大成国际中心、等项目的签约、按揭、合同的草拟及审查、办理房屋产权及抵押等工作。作为天佑集团法律顾问,参与与全球最大的光盘 制造商—莱德集团谈判,并最终取得中国大陆区总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