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判断关键词:“有偿”与“所有权转移”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判断关键词:“有偿”与“所有权转移”

  背景与情境: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转为出租用或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分析与提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判断关键词:“有偿”与“所有权”。有偿是指有偿提供,有偿转让;所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

  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收入,即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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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