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润的弹性。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设甲乙两个企业同时买了一台价值相同的设备(比如说5000万元),在计提折旧的时候,都是使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公式为:年折旧=(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那么该设备的使用年限怎么确认呢?我国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给定的都是区间,即类似于10—20年的说法,由企业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自主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选择下限10年,乙企业选择上限20年,再假设净残值率为5%,那么甲企业年折旧=(5000-250)÷10=475万元;乙企业为(5000-250)÷20=237.5万元。由此导致甲比乙年折旧多237.5万元,进而导致成本多237.5万元,利润总额(税前利润)少了237.5万元。可见,乙企业的利润每年比甲企业多237.5万元纯粹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这种业绩与主观努力没有任何关系。残值率的选择也是如此。一个小小的折旧就影响利润数百万元。企业中类似的政策选择数百上千,如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计提、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摊销、待摊费用的摊销、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存货计价方法等等,说明了利润并不是一个客观的数额,而是由于成本弹性而变得非常有弹性。假如有心的企业在会计政策上进行有利于短期业绩的选择,由此增加的利润该是多么大。尤其在民航运输、汽车制造、重型机械制造等固定资产特别庞大的行业,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所影响的利润可以说是数以亿计。
关于利润的危害性。道理很简单,企业有利润也可以发生“黑字破产”现象,怎么能说利润是目的呢?除非利润已经转化为现金。但在现实中,多数企业的利润都不能完全转化为现金。企业家一定要明白: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现金流量表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核算的基础根本不同。账龄已经5年多的一笔赊销款在5年前就已经确认了当期收入和利润,可迄今仍未回款,这样的利润只能是“账面利润”,根本没有可能转化为现金了。如果企业净是这样的账面利润,不是自欺欺人的利润吗?过不了多少年,就会陷于“黑字破产”境地。所以说,利润≠现金利润,只有在利润转化为现金的情况下,利润才是到手的利润,毕竟落袋为安、现金为王嘛!
关于利润的虚假性。由于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都非常重视利润指标,所以利润成了容易弄虚作假的指标。仅举一例。假如某一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想达到虚增当期利润的目的,于是给某一关联交易方发了一批货(一般选择在年底),按照权责发生制就增加了该笔收入和利润,可是第二年对方又退货了(一般选择在年初)。按照会计制度,该笔收入和利润是要冲掉的。可是会计制度还规定,一旦报表做出并披露了,该笔退货款就不再冲减上期收入和利润,而是冲减退货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于是对方就有意选择在对方报表披露后找个理由退货。到这里,很多不明事理的人就被弄糊涂了:干嘛要这么折腾?今年利润多了明年不就自然少了吗?要知道,有很多情形企业是需要当期利润的,比如该企业明年要上市或配股,监管部门对业绩是有要求的,达不到要求根本就上市不了或配股不了,向上述讲的那样“年底发货年初退货”的做法就迎合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前若干年或配股前若干年关于业绩的要求,很可能在明年就顺利地达到了上市或配股的目的。在上市公司中,我们经常看到几个有规律性的数字。一是退货高峰期一般集中在每年的4月和5月。为什么?因为监管部门要求每年4月底所有年度报表必须披露完毕,退货日期正好滞后一个月。二是配股企业在配股前3年利润等指标的业绩表现都非常好(如10%以上),可配股后当年利润业绩大幅下滑甚至出现巨额亏损现象。什么原因?退货冲减的结果呗。三是70%左右的配股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不高不低,配股前3年恰恰在10—11%之间?为什么这么巧合?显然是迎合监管部门对拟配股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要求的结果。这可是仅仅一例,上市公司类似这样的“猫腻”实在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