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图书馆读史际春教授写的经济法总论,在导论部分看到了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很多人可能并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但我觉得这个问题对我们学法学和经济学的人来说是个常识性问题,也很重要,所以我们应该把它搞清楚,在此我简单阐述一下,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经济的法律调整和经济法并不是同等概念。存在经济的法律调整,不一定就有经济法或经济法对经济的调整。经济的法律调整与国家相伴而生,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这在任何民族都不例外。但是在经济法问世之前,并没有所谓的经济法在经济法律调整中担当任何角色。
其次,从横向来看,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除经济法以外,其他众多的法律门类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如我国的宪法不仅对国家的经济体制及其主要方面作了基本规定,同时也和行政法、刑法等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具体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民商法、环境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也直接调整着一国的各种具体经济关系。
最后,从纵向来看,对经济的法律调整在古代已有,而经济法则是20世纪新兴的部门法,它是经济的社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国家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诸环节的产物。(另外通说也认为,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产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