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庄案:沉思、反思、深思


博主按语:

    关于李庄案,谁都知道这是当下法律人无法回避但又不愿多谈、不愿多谈但又不能不谈的一个热门话题。

    现在,争议一时的李庄是否需要请律师、如何请律师、请谁做律师的分歧,已经不再是一个话题了。成为话题的是,被聘请的律师如何切入、如何辩护的思路与策略。

    当然,更重要的是,在我个人看来,我们每一位法律人最需要跳出李庄案,需要站得更高、看得更远,需要认真地作一些沉思、反思、深思。

    需要沉思的是,我们每一位律师应该怎么办?如果我是李庄,我会怎么办?当李庄在职业上曾经是我们的同行时,我们应该做什么?当李庄在法律上已经不再是我们的同行时,我们可以做什么?

    需要反思的是,李庄案为什么会出现在李庄身上?为什么会发生在重庆这个西部重镇?为什么会与重庆打黑挂上了钩?为什么会引起如此众多的关注与争议?

    需要深思的是,律师会见怎么会引出被告人举报?被告人举报怎么会被立案?立案之后怎么会使原来的案件改变结果?这个改变的结果是辩护律师追求的还是被告人寻求的?而辩护律师为什么又成了被告人?成了被告人之后的辩护律师怎么会如此反常?反常的辩护律师成了被告人之后在即将刑满释放之时怎么会又被立案?实体正义如何实现?程序正义怎样进行?

   

 

 

 

 

 

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案《起诉书》






(来源:魏汝久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e7f0c1d0100qfhl.html
 
 
 

 

 

关于要求将李庄漏罪案移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

 

管辖异议申请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庄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辩护人审查《起诉书》后认为,贵院对此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且无法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故书面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

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据重庆官网华龙网报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据此声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拥有本案的管辖权,所以该公诉机关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我们阅卷和会见得知,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2010年2月10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重庆市公安局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这说明,李庄被指控的犯罪根本不是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两个小时内发现的,而是早已发现。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重庆市司法机关故意曲解法律对本案予以管辖,是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本案刑罚执行地违法。既不是法定改造场所,也不是漏罪侦查场所,江北公安局没有侦查管辖权。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执行可以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李庄判决生效后其未了刑期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将其一直关在看守所进行侦查,且不让其会见家属,不让其聘请侦查期间的法律帮助律师,剥夺其法定权利。同时,法律规定犯罪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已经结案的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由犯罪地进行侦查。侦查主体违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三、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的司法机关予以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李庄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都在上海市徐汇区,所以,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重庆司法机关同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允形象,应当回避管辖。

    重庆市原罪一、二审的审判活动已经引发全国性的质疑。重庆市公安机关这一次的违法侦查活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起诉活动,实质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本案在重庆市江北区起诉和审理,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法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应当移送客观超脱的地方法院审理。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指控所称的犯罪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合议庭和审委会研究,并将书面决定通知我们。

 

 

                           辩护人:魏汝久  律师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e75f5c00-c2a5-4894-9c6a-9ebe011f6081&user=10420

 

 

 

 

律师会见李庄受到文明依法礼遇

陈有西

                           (2011年4月6日21时58分)

    我刚才在上海接到魏汝久律师电话告知:

    一、已经拿到李庄案《起诉书》,顺利阅卷;法院依法、对律师平等有礼;为律师复印好了全部案卷材料;

    二、会见顺利,没有陪同,只有看守所民警门外维护安全;且很文明;

    三、李庄身体无大碍,只是有点高血压;身体检查是常规检查;二审判后送监狱只有半天,即回押到看守所一直到现在进行侦查;

    四、律师今天会见从下午二时半到五时半,进行了三个小时,详细问清了案情,没有受到任何干扰;李庄确认他们没有眨眼示意,也没有引诱他改变口供;

    五、《起诉书》罪名确定为一个“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去除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定的另一罪名“合同诈骗罪”;

    六、情节只涉及一个,犯罪地为上海徐汇区,情节为某挪用资金案辩护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改变证人证言;

    七、律师明天将继续会见李庄。进一步了解案情。

    八、黑客下午开始又猛烈攻击点睛网和我的学术网,三位电脑工程师将通宵维护。

 

 

两位会见律师简介:

    魏汝久律师,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环境法委员会专家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志愿律师。

 

 

    杨学林律师,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律师、绿色和平组织中国法律专家、农村法制研究会理事。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2008年入选《中国刑辩大律师》。在十几年的律师生涯中,办理过许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近几年,开始密切关注日益激化的官民矛盾,逐渐将工作重点放在办理维护公民人权的案件上,特别注重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伸张社会正义。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35a7157f-a7d3-4992-b976-9ebd0165a488&user=10420)。

 

 

 

            杨金柱律师答网友问

 

(来源:杨金柱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7ovi.html

 

 

 

 

           

           李庄的律师如何辩护

                        丁金坤

  

    李庄漏罪案开庭在即,辩护律师的选择正在紧鼓密锣中。该有何种之方式辩护?

    窃以为,这次辩护目的有二,其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把事件写进历史中去。而辩护的效果取决于庙算的深度、广度和角度。可以借鉴辛普森案件,组成律师团,对辩护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精算,沙盘推演,譬如精确定位对证人发问的每一个问题,预测证人可能回答的每一个答案,从而问出矛盾处,澄清事实。这次辩护的核心是策略,能否一鸣惊人,引起媒体的关注,促使法庭的重视,拭目以待。

    辩护律师的这一战,任务艰巨,因为对手强大,因为缺乏广泛的民意支持,因为法律本身不硬,但历史上的关键性战役,都是以弱胜强,以少敌多的,譬如官渡之战,淝水之战,昆阳之战,勉之。

 

 

 

              李庄漏罪案辩护要点

                         丁金坤

    客观而论,李庄案是律师的“辛普森案件”,并不是人民的“辛普森案件”。律师关心李庄案件,因为李庄是在为别人辩护中被指控的,而指控的罪名又是臭名昭著的刑法第306条,该条罪名与刑事辩护息息相关,所以该案的每一个法律环节,都受到律师的重视。而老百姓对李庄案件并不怎么关心,因为离开他们的生活很远。

    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到中国律师与社会生活的脱节,还没有平民化,而当前情况下没有民意支持的辩护是艰难的。

 

以下是李庄漏罪案的辩护大纲,供参考:

一、程序辩点

1.犯罪在上海,重庆的无侦查管辖权,无权管辖取得的证据无效,应当另行侦查。

2.移送犯罪地上海法院审判

3.在侦查阶段,李庄的律师帮助权被剥夺,所取得的证据无效或效力降低。

 

二、证据辩点

1.指控的证人,与李庄所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证言效力降低。

2.通过法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质疑矛盾处

3.调查、传唤其他证人,譬如李庄所承办案件的被告人,澄清案件事实。

 

三、实体辩点

1.是否构成律师伪证罪?

2.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

3.指控者是否涉嫌伪证罪共犯?不应由律师承担全部责任。

 

四、民意之辩

1.侦查以两罪侦查,以一罪起诉,有“做”案子的嫌疑

2.侦查阶段侵犯律师帮助权

3.快速审判,影响辩护权(侦查一年多,给律师辩护只有十多天,不平衡)

。。。。。。。

 

 

(来源:丁金坤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601410642

 

 

 

范忠信:李庄案的法理和伦理反省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7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