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城乡统筹的重大进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城乡统筹的重大进展

  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通知》指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就是依法确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

  近年来,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强调,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凡被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之前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衔接,确保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重点工作挂钩。

  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衔接,确保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这意味着确权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可以进入土地流转市场,防止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修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产权房。希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由政策层面早日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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