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还是不对赌?


  情景再现

  在投融资双方经过几轮交谈,完成尽职调查之后,双方团队成员坐下来谈如何投资,关键问题是公司的股份如何定价,于是,有了这样的对话:

  企业说:公司在未来三年之内销售额和净利润将分别实现50%、60%以上的复合增长,企业估值也应该按照这个增长趋势确定。

  投资机构说:假如我们同意按照你所说的赢利预测对企业进行估值,我们认为你们的要价偏高,而我们又无法肯定你们是否有条件和能力达成目标。我们的问题是,如果你们所说的增长速度和赢利预测实现不了怎么办?

  企业说:如果实现不了,我们可以协商一个价格回购你们的股份,保证你们的利益。

  投资机构说:这样,我们按照惯例,签署一份“对赌协议”,如果实现了预期的增长,我们给管理团队奖励,如果实现不了,则要惩罚管理团队。

  企业说:好!就按照你们的思路做,你们先提出一个预案,我们讨论之后,提出具体的意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签这个协议。

  投资机构说:好的,一言为定。

  这就是“对赌协议”的由来,企业融资时往往会报出很高的预估利润,在市场火暴时期,某些企业喜欢用今年甚至今后两年的预期利润来估值。由于未来经营情况充满不确定性,具有巨大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保证自己利益,就要求签对赌协议。

  对赌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对赌其实是个很正常的机制,因为投资机构和企业有信息不对称。

  从本质上讲,对赌协议就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资方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和确保机制。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对赌协议在欧美市场非常流行,近十年来也开始适用于中国。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

  经典案例

  蒙牛乳业(融资方)与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投资方)曾在2003年签定《对赌协议》,主要内容为: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结果,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碧桂圆(融资方)与美林证券(投资方)曾在2007年签定股价对赌合约,实施结果,由于股价低于协议价格,碧桂圆必须按照约定赔偿美林证券。据港交所资料显示,该纸对赌协议令杨惠妍个人浮亏达7.4亿元人民币。

  对赌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提出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出台,1999年修改版和2005年的最新修改版,都没有废止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而PE投资企业,也属于联营的一种。所以一旦企业和PE为对赌条款产生争议时,法院是有可能认定该对赌条款无效的。


  结论:没有了对赌协议对融资方漫天要价的约束和对投资方的适度保护,在中国做PE简直就是一场不折不扣的赌博。在PE迅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是到了要进行修订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