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即将面临的命运是什么?


   

刘桂明按语:

    夏俊峰,一个普通百姓因为涉嫌故意杀死城管干部而面临即将被判处的命运,牵动了许许多多法律人乃至网友的心。现在,一审法院已经将死刑判决公诸于世。接下来,二审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将使更多的人更加关注。

    在我个人看来,此案为什么会引起如此众多的关注,不外乎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城管干部是否存在执法?某些城管干部的野蛮执法,一直以来是许多国人为之诟病的现象。此案中的两位死者是否属于野蛮执法,自然也是一个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其是否存在野蛮执法,将决定被告人夏俊峰行为的定性。于是,一个问题油然而生:夏俊峰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二是被告人夏俊峰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在此案一审审理阶段,辩护人曾提出了若干个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但没有得到采纳。如果没有足够而真实且互为关联的证据支持,就判定被告人属于故意杀人,显然很难让被告人乃至社会各界信服。如果连故意杀人的定性都很勉强,那么随后作出的死刑判决将成为空中楼阁。

    三是是否被告人夏俊峰是否属于一定要判处死刑之列?当年,北京崔英杰一案曾经使人对城管干部的执法、对城管干部执法过程中引起的争执而导致的死亡案件、对情有可原的被告人是否一定要判处死刑,进行了热烈而理性的讨论。夏俊峰一案,又一次将“可杀不可杀”的法理命题与现实难题,摆到了我们面前。

    怎么办?让我们来看看媒体的聚焦与律师的研讨。

 

 

 

 

夏俊峰死刑判决疑团未解

 腾讯话题: http://view.news.qq.com/zt2011/xjfsx/index.htm

 

   备受瞩目的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于迎来了二审法官的回应。此前,人们传阅的是一份慷慨激昂的辩护词,而熟悉司法的人都知道,辩护词只是一面之词,更有价值的其实是判决书,判决书才是告诉你究竟哪些事实被认定、从证据到结论如何推理。而判决书毕竟是“死”的,法官能亲自解释则更好。…[详细]

 

    然而,让人有些失望的是,法官的回应大多照搬于判决书,并未真正直面网友这段时间以来的所有质疑,基本处于一种自说自话的状态。也因此,夏俊峰的死刑判决,仍旧不能说服公众。

                   

夏俊峰一家

 

 

三个关键疑问没有澄清

 

 

 

 

 

 

证人证言

 

一、六名辩方证人为何不被法庭允许出庭作证?

    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证词必须要经过当庭质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但是夏俊峰案的六名辩方证人到底因为什么“例外”而不被允许出庭作证呢?至今是谜。

    在六人自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而且是“证人出庭难”这一大背景下的可贵自愿,为何得不到两审法庭的积极回应?…[详细]

二、城管在街头究竟有没有打人?

    当日的“执法现场”(大街上)夏俊峰有没有被殴打呢?二审法官苗欣介绍,夏俊峰在到案后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但在本案辩护律师滕彪的辩词中,夏俊峰却有“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一城管打我后脑勺”等文字供述,出现这样的措辞反差是否起码表明本案的一些重要事实存在疑点?…[详细]

三、城管在办公室里有没有打人?

    在办公室里发生了什么?只有二位死者和夏俊峰知道,但是死人不能说话,夏俊峰是当事人又不足以采信,那么办公室里城管有没有殴打夏俊峰呢?二审法官苗欣说,“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两个“附近”的人(他们是死者同事!)“没发现”,就能等同于殴打没发生吗?也就是说,其实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殴打没有发生。

    那么殴打发生了吗?按照法院认定,在街头夏俊峰并没有被殴打,夏俊峰还主动提出到队里解决,可见在夏俊峰打算去队里时,不应该携带有仇恨报复的心态,也就是说当时的“街头争执”没有严重到会让夏俊峰预谋到队里杀两人(而且据说被害人申凯连街头针对当事人的所谓起了“争执”的“执法行为”都没有参与,夏俊峰有什么预谋杀人的主观动机呢?)。而平日里的夏俊峰,没有劣迹,是个认真劳动、养家糊口的正常人。

    一个平时正常,也没理由因为“街头争执”产生预谋杀人动机的人,突然在办公室里动了杀念,这怎能解释得通?只有在办公室发生殴打,导致夏俊峰防卫、或者愤怒之下报复杀人,才符合常理。…[详细]

三个疑问每个都是审判的根基

    如果不解释为什么不允许辩方证人出庭,却对控方证人证物一边倒式采信,那么人们有理由怀疑这样的审判在基础上就失掉可信度,好比让一个不守规则的裁判来执法比赛,比赛中的判罚还有任何合法性吗?

    如果解释不清在街头“夏俊峰‘始终’供述无殴打”与“一城管打我后脑勺”的矛盾,那么可以作为依据的证言主要就是围观群众的有殴打证言和死者同事的无殴打证言,按常理推断,哪个更可信?如果殴打是存在的,那么即便夏俊峰到办公室就是为了寻机会报复,这也属于死者过错引起的激愤杀人,判死刑立即执行就站不住脚。

    如果解释不清一个无杀人动机、要到队里讲理的人为何突然在办公室里动了杀念,那么只能说在办公室先有城管殴打夏俊峰才符合常理,那么夏俊峰杀人就只能是“防卫”和“激愤杀人”之间选择,判死刑立即执行就站不住脚。…[详细]

 

 

判处极刑仍旧难以理解

夏俊峰之妻,夫妻俩失业后摆摊

 

少杀慎杀的大背景

    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后,“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死刑也在逐步减少,这也就是“少杀慎杀”的大背景。

    关于“少杀慎杀”的尺度,专题《局长杀副局长案为何改判死缓》有过概括,就是“罪大恶极”的才杀,而只要是可以找到消减“罪大”或者“恶极”的理由,一般就不杀。比如局长杀副局长,不杀是因为自首;开发商雇凶杀钉子户,不杀是因为积极赔偿(还不是一开始就积极赔偿,是在一审判决后,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详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何以要判处极刑?

    夏俊峰杀人案,消减“罪大”的理由或难找,但消减“恶极”的理由却相当充分。即便是没有殴打,“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就不算被害人过错了吗?即便没有“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城管驱赶小贩之不仁不义也是众所周知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一个“恶极”的人会受到一边倒的同情吗?如果算不上“恶极”,难道夏俊峰不比那个局长或开发商更有免死的理由吗?…[详细]

 

 

  夏俊峰案,需要一个有说服力的判决。

 

 

 

杨金柱律师博客文章

http://blog.sina.com.cn/yjzlawyer

 

夏俊峰死刑之辩:证据之辩、法理之辩、和谐之辩

     杨金柱律师认为,夏俊峰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辩护应从三个角度进行,即证据之辩、法理之辩、和谐之辩。

     一、证据之辩

    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去辨析控方证据法律效力之不足、证据链之不能形成,从而足以否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法理之辩

    从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构成理论,结合本案客观事实,从而否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和谐之辩

    根据“三个至上”理论,从讲政治顾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即使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也是一种弱势群体为了基本生存的“激愤杀,也不能砍掉夏俊峰的脑袋。

    和谐之辩为杨金柱律师首次发明,应当申报知识产权。

    有此三辩,足以保住夏俊峰的脑袋。否则,就与法律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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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网友正在学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136309483 留言:
除以上三辩之外草民我以为:夏俊峰案程序不公(违法)   把第三辩的激情一词改成激愤或义愤。杨律师这地球有你,我们踏实多了!
    杨金柱回复:好!极好!就是“激愤”杀人!您是我的一字之师!
 
 
 
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资料集锦(一)

      夏俊峰死刑复核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981329224经收集了部分案件资料,恭请网友们去该博客阅读,了解该案的真实情况。

    “夏俊峰死刑复核网”正在紧张制作之中,网友们在今天下午或者今天晚上就会看到该网站的首页。

    以下是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资料集锦(一)的文章链接,网友们可以点击阅读。夏俊峰死刑复核的博客和正在制作之中的“夏俊峰死刑复核网”将成为对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进行正义审判的互为补充的两个互联网平台。

    


 

 

张晶聘请陈有西律师担任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辩护人

    杨金柱律师今天上午10时到达北京机场,没有受到任何高举标语牌和横幅者的欢迎,11时许到达张晶所住的宾馆。
    杨金柱和张晶就聘请辩护人进行了详细沟通,根据以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原则,最后商定由张晶聘请陈有西律师担任夏俊峰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的辩护人。杨金柱律师的角色仍然和李庄漏罪案一样,做一个幕后的呐喊者。如此取舍的理由如下:
    一、杨金柱能否在5月31日前拿到“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照,现在尚不能确定。夏俊峰一案的辩护,需要马上去会见夏俊峰,需要尽快去最高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杨金柱目前的律师执照还是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的,没有经过年检,通程所也不会给我出具律师函,等于聋子的耳朵完全是一个摆设,不利于夏案的辩护。

    二、杨金柱律师去年国庆期间刚刚和最高法院为樊奇航死刑复核案进行了风车大战,由此导致下岗待业八个月,如果恢复执业后的第一个案子即去最高法院做死刑复核辩护人,不利于和最高法院进行沟通。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杨金柱退居幕后做一个呐喊着更加有利于当事人。

    三、陈有西律师曾为体制内之人,有利于和最高法院进行沟通,其辩护意见更容易被最高法院采纳,更加有利于当事人。

    四、利用个案进行阳光审判,是我很久以前的想法。杨金柱作为幕后呐喊者,全力以赴做好“夏俊峰死刑复核网”和夏俊峰死刑复核博客,为以后重大标志性案件的阳光审判开辟一条新的道路,为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积累经验。

    杨金柱和张晶刚才都与陈有西律师通了电话。陈有西律师因还没有看案卷材料,暂时还没有答应接受张晶的聘请,待明天看了案卷材料后再做答复。

    特别说明:陈有西律师如果答应出山为夏俊峰担任死刑复核辩护人,也是法律援助,不收取张晶一分钱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