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婚约财产该如何处理


分手了,婚约财产该如何处理

    谢得三

 

相恋多年的甲男与乙女终因性格及情感等问题选择了分手。彼此间的恋情是结束了,但双方在恋爱期间因回男方老家订婚所涉及的财产及为结婚所购置的房子、添置的家具等纠缠到了一块。终因双方协商不成,只好诉请法院解决。

上述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因婚约所涉及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即如何解决婚约财产纠纷。

在解决前述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婚约”及“婚约财产”等进行概念式的厘清,以期问题解决的明朗化、常态化。

何谓婚约?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民间称为订婚,即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行为。关于订婚,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订婚即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虽不予禁止,但也不予以保护。

关于婚约财产,主要包括男女基于订立婚约而所为的给付(如见面礼或俗称彩礼等)及男女双方为结婚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买房、添置家具等。基于婚约所为的给付,学理上将此类财产的性质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婚约双方向对方或其家人赠与是以与对方结为夫妻为目的或为条件。至于男女双方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该类财产属性因财产是一方购置或双方共同购置而有别。

婚约财产该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该如何解决?这是结束恋情的男女双方通常且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同时该问题的解决好坏或影响到婚恋方的情感今乃至今后的生活。

婚约财产纠纷的解决,协商是最好的解决之道。男女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商谈,本着自愿及互谅互让的原则,念及对方所带来的幸福及所共同经历的风花雪月;恋情的结束即是不幸又是万幸,何必再由这些身外物来困扰自己,退一步海阔天空!

当然,协商并不是唯一解决之路。在双方不愿及协商不成时,诉请法院解决彼此间的婚约财产纠纷,亦是不错的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就男女双方基于婚约而所为的给付或给对方父母、亲属的某些财物,因价值较小或属消耗物,且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性质上应认定为赠与,按普通赠与合同来处理,在婚约解除时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自愿返还的另当别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况应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离婚)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婚约一方仅基于婚约而按习俗给予对方的礼金或贵重首饰,因婚约双方尚未登记结婚,属婚前附条件赠与,在婚约解除时一方有权按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

至于男女双方为结婚而于婚前所购置的财产如买房、新房装修及添置家具等,如是一方出资购买,应认定为该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如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却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则构成附条件赠与,于婚约解除时赠与失效,应恢复到财产的原始状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或对赠与方给予对价补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综上,男女双方因恋情的结束而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首选的是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不愿或协商不成时,则由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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