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方立法:护航富民强省


自上世纪80年代地方立法起步,陕西省地方立法立足省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特色立法,努力创新地方立法工作,为富民强省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立法与改革开放同步
“30多年来,我省地方立法与改革开放同步,突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走过了一条从起步探索到规范发展的不平凡道路,实现了从注重经济立法到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从偏重管理立法到更加注重民生立法的深刻转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建纲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系列访谈会上说。
据介绍,陕西省地方立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8092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229日废止的《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是陕西第一部地方性法规。80年代,陕西地方立法主要是围绕恢复与重建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秩序,带有明显的探索性,相当一部分法规的名称后都注明试行。到了90年代,特别是邓小平南巡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陕西地方立法进入快车道。这一时期立法的显著特点是,加快经济立法,加快立法步伐。仅1993年到1998年期间,陕西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就达101部,超过80年代立法数量总和。进入21世纪后,陕西地方立法从注重立法速度转向更加注重立法质量。
总体上看,陕西地方立法与党的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紧密吻合,与改革开放进程同步。随着实践发展,相关法规作了适时调整。从1996年起,我省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就行政处罚、加入世贸组织、行政许可和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了四次大规模集中法规清理,修改和废止了一批地方性法规,省上废止法规58部,西安市废止法规18部。
赵建纲介绍,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231部,其中省地方性法规168部,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63部。这些地方性法规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实现了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多部法规属全国首创
我省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法规在全国首创或较早制定,许多法规受到国家部委的好评和推介,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有许多创新。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李小平介绍道。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地方立法方面有诸多创新,多部法规较早制定或全国首创。如2004年颁布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拖欠工资应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买单,社会反响很大,有力促进了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建立,也对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制定同类法规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参考。《条例》实施以来, 2006年至2010年,全省共查处涉及工资的劳动违法案件10282件,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涉及金额5.22亿元,涉及劳动者61.67万人,其中涉及农民工22.2万人,涉及金额2.39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颁布施行、2009年修改完善的《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是我省在全国率先采用立法手段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成果。其颁布实施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全国人大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时将其列为审议参阅材料,《中国建设报》、《城乡建设》等媒体作了专题报道,称之为新农村建设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并向全国推荐。
我省属于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还有2001年颁布实施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这是全国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比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早两年。2008年修订后,进一步加强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强化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几年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万余件,其中涉及农民工案件1.3万余件,受援人达到6万人次,受理群众咨询48万人次,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有力促进了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20051月起实施的《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是我国地方人大颁布的第一部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在省内及全国范围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更加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民办教育、特别是高等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目前我省民办高校共有18所,居全国之首,民办高等教育被誉为陕西改革开放以来的标志性成果之一。
依据《条例》,从20107月到20112月,省教育厅联合省公安厅等部门开展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全省共清理855所民办学校,扫清了民办教育中的害群之马,促进了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2006年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首次提出了遗址公园概念,对我国文物保护事业作出了独创性贡献。在《条例》的推动下,我省15处大遗址列入了国家主导的100处大遗址规划,而且在实践探索中形成了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相结合、与当地城乡基本建设相结合、与当地环境改善相结合的保护方式。截至目前,我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8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0处,居于全国前列。
此外,2008年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首次将乡村供水纳入立法范围,并突出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注重用水效率和效益,这在全国开创了先例,成为我国城乡供水行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许多兄弟省份慕名前来调研、学习经验。
具有鲜明陕西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我省地方性法规大多具有鲜明的陕西标签。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831日实施以来,我省不断加强秦岭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实现了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100%达标。各级政府依法对秦岭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和房地产开发进行了整顿,及时遏制了乱开采、乱开发现象,逐一开展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专项整治,尾矿库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得到规范化管理。
2010年审议通过的《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是我省唯一一部为促进某一产业发展专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它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是高新技术产业化。
省发改委副主任权永生自豪的说:《条例》在国家没有直接上位法的条件下诞生,是我省地方立法的又一突破和创新,体现了鲜明的陕西特色。同样去年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志愿服务事业进入了一个有法规鼓励、保障和规范的新阶段,是我省志愿服务事业的重要里程碑,也将为2011西安世园会实现成功、精彩、难忘的国际盛会目标提供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和高水平的志愿服务作保障。
总体上,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方立法成就显著,且大多数法规尽显陕西特色,无论是社会类立法、经济类立法,还是科教文卫类、环保类、农业和农村类立法,都是如此。如《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等,这些陕味十足的地方性法规为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赵建纲在回顾我省30多年来的地方立法工作实践后表示,当前陕西地方立法任务有增无减,依然繁重,在新的起点上,陕西地方立法将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重点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以惠及民生为重点强化社会领域立法,以全面贯彻法律为重点做好实施性立法,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改进立法方式方法,争取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更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