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几个问题


 

    1、检索员要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下列情况,可以不进行检索

  (1)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2)不具有实用性;
  (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说明书未对该专利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应当通知请求人缴纳附加检索费。请求人未缴纳附加检索费的,则只检索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以及与其具有单一性的其他保护的主题。对其余不具有单一性的保护主题可以不进行检索。
    2、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时需特殊考虑的问题
  (1)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不考虑技术方案中的那些不导致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变化的技术特征,如材料特征、方法特征,即视为这些特征不存在。
  (2)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这表现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对于实用新型来说,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同时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而不像评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时,还要考虑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其中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领域。另外,一般引用一篇或者两篇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3、填写检索报告表格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表格的主要内容包括做出检索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著录项目(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请求人、名称、请求号、请求日期)、检索针对的权利要求(包括对某些权利要求不进行检索的解释和分析)、检索的领域及检索数据库、引用的对比文件(类型、文件号、公开日期、相关部分、相关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规定的初步结论,支持该结论的简要说明和解释。
    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规定的权利要求,要逐一进行评价,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上述不必检索的情形或者因单一性缺陷而需要限制检索的情形,检索报告中必须说明原因,并作出必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