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与人本权利


从一个角度看,每一个生命个体降临到这个世界上,都是“大自然的恩惠”,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他或她给人类社会文明增添了多样性的一分子,所以是“文明的天使”;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这一增量是在人口群体存量已经达到社会资源环境承载阀值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他或她所带来的往往就不是“福音”,而是更多的承载负担和麻烦,是与贫困、污染直接相关的“人口问题”。然而,对于每一个已经来临到这个世界上人来说,就都是拥有平等生存权的独立主体,他或她就天然地拥有自主、自由的选择权,拥有基于“人本权利”进行选择的自由。这应该成为国家人口控制政策所依托的基点。

关于“人权”即人本权利,其实质意义无非是说,要按照“以人为本”原则来界定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里所说的“人”,不是孤立的、抽象的个人,而是一定社会群体中作为“成员”存在的行为主体;从这个观点来看,家庭及其中的妇女和其他成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社会成员群落中的一种基础性微观主体。这种基础地位和作用,首先集中体现在家庭的生育功能上,这决定了家庭选择行为在控制人口存量和增量方面的重要意义,从而决定了家庭成员在决定人能否作为“文明天使”来临世间的关键作用;其次体现在家庭的人力资源维持(生活消费和安全维护)和再生产(教育培训及医疗卫生保健)功能上;进而言之,由婚姻、血缘、收养行为引致的各种家庭人际关系和生活经验本身,就是一个体或社会成员人力资源能力形成和发展,乃至一个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最一般、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因此,我们说,与物质生产领域的农业部门基础地位相类似,从人类自身生产角度来看,家庭也是最基础性的生产部门和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及其成员的权利是最原始、最基本、最基础的“人权”,“以人为本”首先要以这种行为主体的自主权利为本。家庭生育行为、家庭规模大小具有深刻的微观理性基础和经济根源,任何计划生育或人口控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要首先以此为依据,任何违背家庭理性选择行为的宏观政策和措施都注定是无法有效实施的;同时,任何计划生育或人口政策所依附的人权和伦理法则,都要首先维护妇女生殖健康的基本权利,能够有力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这是追求整个社会自由权利的根本基石和动力源泉

但同时又要看到,微观行为与宏观变量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内在关联的,生育行为是生育率变化的微观基础,生育率变化是生育理性选择行为的宏观表现或结果,而且微观主体决策行为和宏观公共政策活动也往往是密切相关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高度分散化的家庭生育行为最终集结的社会宏观结果往往会产生“合成谬误”:对于个人来说是对的东西,对整个社会来说并不总是对的对大家来说是好的东西,对任何人来说可能是十分不好乃至是坏的。生育活动的家庭收益和社会收益往往不一致,就像其成本与社会成本时常不一致一样,这就导致了宏观生育政策与家庭生育决策之间持续存在的理性悖论、视点错位乃至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就中国的情况来说,这个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从宏观层面来看,一个国家的人口政策,无论是直接通过控制死亡率、出生率和迁移率等人口自然再生产过程来达到(如公共安全和健康政策、控制生育政策和人口迁移政策等),还是通过间接或隐含的手段来进行(如交通安全、带薪休假和妇幼保健政策等),是以鼓励人口增长亦或是以限制人口增长为目标,都要根据有关人口经济学理论充分估计和预测人口状况及发展趋势,正确把握人口转变、人口增长、人口迁移、人口结构演变的规律性和阶段性,正确认识、处理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适应关系。

由于专家、政府精英“理性”的有限性,在制定实施宏观人口政策和计划时,更为重要的是,建立民主制衡的人口决策体制、监督制度和政策评估反馈机制。制定和实施特定的人口政策应该说是一种国家主权,其政府有权力也有责任为本国社会经济发展提出人口政策、推行各种计划生育措施;但是,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特别注意在“人权”的框架下,以“民主自由”的方式,来推行有关公共政策。

讲到“人权”和“自由”问题,也是双重的:既有夫妻和个人“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又有政府和国家公共管理机构实行人口政策以追求“社会自由”的权利。计划生育与人权问题有关:一方面,生育行为是最基本、最隐私、最个性化的个人行为,计划生育是个人的一种自由选择和自主决策活动;另一方面,生育行为的后果直接影响一个社会的人口存量和增量,因此,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不能不从“公共利益”和“社会自由”的要求出发,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人口政策对之进行干预和管理。因此,问题不在于一个国家要不要政府制定实施计人口政策,而关键在于以什么原则、战略思路和操作程序来推行有关人口政策。对此,最简单的回答就是:

——人口控制政策要以个人对自己生育行为负责为基础,所有夫妇和个人都应有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其子女数目和生育间隔的基本人权,以及在这方面获得教育、信息和技术支持的权利,但是当生育率增长威胁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时,政府可以适当干预个人生育行为,要求人们对其生育行为负责;

——人口控制政策要特别关注妇女生殖的天赋人本权利,政府应该从维护和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出发,为她们提供最大限度的知识技术信息、公共服务和社会条件,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法制建设的首要目标和最优先项目来推行;

——人口控制政策的决策,以及生育计划的制定,要有规范的民主程序作保证,要注意人口政策运作过程本身的法律规范建设,特别是约束和监督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官员的管理行为;

——人口控制政策应该以间接引导为主,通过广泛宣传教育促使生育和人口认知转变,注意利用间接手段诱导个人的理性选择行为,而要特别慎用而保守地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督促有关微观主体对自己生育行为后果负起责任。

长期以来,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意识形态和行政强制色彩,通过党团、工会和社区等组织系统,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和推广宣传,其政令之严、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世界上是少见的。但这种“计划生育”政策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存在着忽视家庭和妇女生殖自主权利、缺乏民主互动和多元监督机制等严重缺陷,也导致了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和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等社会问题。特别是随着市场化制度转型,这种计划经济遗存模式与变化了的周围环境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在实际策略和工作方式中也引发了干群关系趋紧乃至激烈冲突、实际生育行为扭曲和失控等一系列严重矛盾和问题。

从未来时代趋势和战略导向来看,中国应尽快扬弃直接行政性一刀切“计划”控制的政策,实行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弹性间接调控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逐步扩大基层民主、公民自治权力和家庭生育自主选择权力,培育公民社会力量、建立非营利性组织和相关人口控制基金,提高农村青年人特别是青年妇女受教育机会,间接促进或直接资助弱势群体改变传统数量偏好型生育行为,来达成从人口大国走向人力资源强国强国的战略目标。

(摘自:李宝元等著《人力资源强国之路:中国人本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