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维斯楼”事件最受伤的是真维斯
新京报说:“昨日(27日),教育部首次回应了有关校舍和教室冠名的问题。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以什么方式冠名,学校应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此前,清华大学第四教学楼被冠名为‘真维斯楼’,引起热议。”续梅还说:“199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有关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冠名问题的相关规定,当时的规定是‘原则上不允许以企业或者个人名字冠名,特殊情况要报经上级部门批准’。但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这一行政许可权,教育部门不再具有这一审批权力。”
至此,引起热议的清华“真维斯楼”似乎就平息了,不过笔者认为这一次“真维斯楼”事件最受伤的是真维斯。
真维斯(JEANSWEST)1972年成立于澳大利亚。1993年才开始在上海一炮打响的真维斯,如今在全国已经有700多家连锁店和加盟店。这家总部设在惠州的休闲装生产企业,2002年的营业额已经达到14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休闲装行业名副其实的“大鳄”。在真维斯的企业文化中:“热心公益事业,回馈社会是真维斯企业文化的体现。”而且2008年3月﹐真维斯激活希望工程圆梦行动荣获“2007中国服装行业十大营销新闻事件”奖。
这一次,真维斯真的受伤不小,“真维斯楼”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甚至有网民直指清华此举是“卖身”,是把属于国家的一流大学就这样卖给外国企业,并说这是“大学精神的堕落”;更有甚者有人把这个事件和清华百年华诞的奢华扯在一起;时评人李泓冰说:“谁都可以媚俗,但大学不能,否则我们这个民族的精气神或将无所归依”。
在激辩与争议之中,真维斯是最尴尬的,出资捐赠于中国教育,回报的就是这番议论,这种热议将给所有的捐赠人、企业家,企业都提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我们今后还怎么捐赠?
我不知道评论的人有多少是全文阅读过《捐赠法》,特别是这部法律的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也是说1999年9月1日起,《捐赠法》实施之后教育部就应该撤销批准冠名的行政许可,而国务院是2004年撤销的。
依照《捐赠法》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真维斯捐赠和清华大学接受捐赠也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依照《捐赠法》第十三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冠名属于捐赠人与受赠人共同协议的内容,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广泛征求意见”。
我注意到《捐赠法》第六条的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冠名“真维斯楼”违背了这一条的话,那么“真维斯”这款商标同样是违背《商标法》同样内容条款的规定。
为什么批评者不去仔细阅读《捐赠法》?捐赠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的自觉的行为,是由社会责任的道德的体现。但是,当你评论说:“对于教育,‘依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依德’。”那么真维斯的捐赠是不依法了,还是有损道德?
如果所有的批评并不是针对真维斯的,而是针对清华大学的,清华大学的问题,对于清华大学的所有批评为什么一定要让真维斯感到不好受。
俞可平在一篇《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中说到:“民粹主义也是一种政治统治的策略,作为一种政治策略,它指的是动员平民大众参与政治进程的方式。若从这个角度出发,‘民粹主义就只能被理解成一种社会和政治动员,它意味着一种政治行动和政治讨论的趋势。不能把它界定为一种特殊的政权类型,它也不是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而是一种可以应用于各种意识形态的政治风格。’……”
余秋雨在一次访谈中说:“少点民粹文化多点理性文化”;“什么叫民粹文化?就是非理性地发表了一种极端的意见以后,有更多不加分辨的人,大力跟随造成一种隐性的暴力,这叫民粹文化。”
这一次关于“真维斯楼”的争议就成了民粹文化的动员,针对的也许并不是真维斯企业,而是国内教育的腐败以及形形色色的腐败,针对的官僚主义以及各种严重脱离群众的做法,由此形成了强大的网络攻势。而最终形成的隐性暴力伤害的却是捐赠人依法捐助教育的正当,有益的行为。
一个活跃的,积极向上的,一个有助于国家进步发展的网络言论应该更深刻的思考,我们究竟应当怎样发言,而不是像续梅那样随口说出:“学校应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而不顾《捐赠法》的具体规定。因为“真维斯楼”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教育部有权纠正,如果不违法,教育部也无权说些顺从“民意”的风凉话。
清华大学可以批评,但不能伤害真维斯以及所有热情捐赠人捐赠中国教育的积极热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