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的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路。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制定于1999年,至今已经十多年。由于技术更新,市场需求变化,该标准在实践中被多方面突破。据记者在北京10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门店调查,所有门店销售人员都表示所售车辆都存在时速超标问题。
(2011-05-30新京报:四部委:超标电动车将通过以旧换新等限期淘汰)
如此看来,如果严格执行四部委下发的超标电动车禁令,大量正在使用超标车的消费者将面临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如果国家相关部门只是对于正在使用的超标车单纯的禁止上路,那么显然,损失就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这样做显然不合适、不合理。正如一位车主所说,,“现在不让骑,当初为什么允许卖?”更何况,生产的标准由国家制定,生产商执行,消费者是外行。既然曾经允许合法出售,那么消费者就不可能怀疑购买的电动车“不合法”。一纸禁令,就不允许上路了,无疑是立法者的专横了。笔者也注意到,四部委的通知原则性规定了“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限期淘汰超标车”。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细则,显然厂商还是通过要求补充差价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的。
还有一种设想:由生产商承担损失,即对于超标电动车进行召回。这样做也似乎有些道理可说:毕竟有国家标准,而厂商显然未遵守标准。但是这里也有两个问题,缺乏合理性解释:其一、技术的更新换代,已经导致旧标准不合时宜;其二、市场上超标车不是短期才出现的,相关部门不予禁止,似有不作为之嫌。而不作为之下,给与厂商国家认可的假象。如此以来,仅仅以厂商不遵守标准为由让其买单,理由还是很苍白的。
最后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政府买单了,因为这里面似乎政府的立法滞后、监管失职,是不容回避的。而政府买单,也就是全民买单,在没有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下,负有责任的领导者是不会心疼的。
这真是一个三难的结果了。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