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否,谁说了算


离婚与否,谁说了算

                          谢得三

案例一:

甲男与乙女考虑到双方性格不合及婚后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遂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二:

丙男以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丁女的婚姻关系,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判决不准离婚。

上述两案例说明离婚本身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不仅涉及婚姻当事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第三方(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还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因此,离婚与否,不是婚姻当事方想当然的事情。且,关于离婚,我国立法所采取的是干涉主义。

众所周知,我国的婚姻立法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就婚姻关系里的夫妻双方而言,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是否离婚、何时离婚是他的权利,他方并不得干涉。同时,权利人亦应在法定范围内合法行使,不得滥用。

当下,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主要有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协商一致,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通过该种方式离婚,需符合实质条件及程序条件。实质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就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程序条件是须男女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是拟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追求的理想方案,它并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只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就是说,协议离婚由男女双方共同说了算。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诉讼离婚,一般是在婚姻里的男女双方就是否离婚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及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当婚姻里的男女方试图借助公权力即向法院诉请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与否,谁说了算?同时,其又依据什么原则来判定是否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当事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是否准予离婚,由人民法院说了算。同时,人民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裁判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只能由法院依据法定的裁判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来判决准予离婚或判决不准离婚。除此之外的任何第三方都无此项权利,同时,法院的裁判依据是法定的,法院只能是依法裁判。

那么,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具体的婚姻家庭生活中有何表现?也就是说作为原告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离婚,需提交什么的事实(证据)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从而达到法院判决准予其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就是说,婚姻当事方以上述之任一情形(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而诉请离婚,在法院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简称“四看)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有: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也就是说,若婚姻当事方要求离婚的原因事实属上列情形之一的,且又有证据能够证实的,即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结合本文篇头两则案例,离婚与否,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由婚姻里的男女双方共同说了算;在诉讼离婚时,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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