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征求来的意见需要一个法律保障的名份
杨于泽
全国人大网5月31公布,为期一个多月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结束,公众提交意见数超过23万条,创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社会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把免征额设定得更合理,从而缩小日益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
令人尴尬的是,虽然《立法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立法有“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法定程序,但公众网上提交的意见到底“算什么”,并不明确。在全国人大5月中旬某个专家座谈会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表示,虽然网上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很高,但网上提意见的人数相对于纳税人属于少数,不能代表所有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意见。这种看法,在专家和官员群体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人大就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中,公众网上提交意见影响立法的例子也是有的。比如去年10月,全国人大网上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今年2月份通过时就根据民意作出“大修”。对于网上意见,立法部门予以采纳当然好;不予采纳,老百姓似乎也没辙。民意在立法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因为无章可循,也就说不准。
公开征求意见,宣示了立法机关尊重民意、听取民意、吸纳民意的意思,否则又何必让几十万人上网忙活?某些专家认为网上民意不具代表性,实际上否定了立法机关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意义,等于说这种法定程序纯属多此一举。在这类观点的背后,是一种专家立法观,即由专家进行“科学计算”,设计出一系列“科学”的法律条文,其本质是否定法律的民意基础。但如果没有民意的认同,法律注定很难执行,就等于一张废纸。对民意,立法机构必须给予充分尊重。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网上民意正是主流民意。有些人认为,网络民意来自所谓网民,而网民只是那些喜欢上网的人,实际上就是所谓白领。白领把电脑作为自己的工作平台,有关部门一旦网上征求意见,他们就上网积极表达。这并不奇怪。在诸多政治社会,投票率只有五六成甚至不到一半,剩下的人未必是与投票者意见相左,而是乐意“搭便车”。其他人消极对待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本身就证明,他们不可能是社会主流,而网上民意恰恰代表了社会主流观点。
退一步讲,网上民意即使不代表所有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意见,作为知识、观点的重要来源之一,也值得我们给予高度重视。公开征求意见,有“集思广益”的意思。现在很多所谓专家发言,往往无所用其心,数据、观点多是信手拈来、信口说出,缺乏专业上的严谨性。而很多网民洞若观火,能够提出反证,修正其片面性,能言专家所未言,而且不乏真知灼见。
网上公开征求民意不是儿戏,对于网上征求得到的民意,有关方面必须有一个基本判断,实质肯定其价值。总体而言,网上民意具有两种基本价值:一是民意价值,网上民意或许难免片面性,但仍然反映社会的主流民意;二是知识与思想价值,有修正、补充和完善专家观点的作用。有关方面应当克服某些专家偏见,采纳其合理部分,并建构相应的采择规则,以副法治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