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检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学习和贯彻的情况,中级法院党委按上级党委意见,组织法官讨论审判工作中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体会。民庭接触各种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的上诉案件,刑庭办理案件涉及人生命和自由的生杀予夺,行政庭办理和政府发生纠纷并起诉政府的案件,这些审判业务都事关重大,所以选了各庭几个法官代表参会。
民庭法官一:我主办了一个上诉案子,因一万元的借款纠纷,双方矛盾很大,还引发了双方亲属斗殴。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只有家人和一个亲戚作证,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后,被告上诉。为化解社会矛盾,力求调解结案,我采取背对背、后面对面的方式,最终被告同意给原告五千元,原告也同意接受。我的体会是,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这体现了党的利益至上,也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也体现了宪法和法律至上。我认为,人民法院还是应该力求通过调解结案,来努力贯彻“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民庭法官二:我也遇到一个类似的案子,是一审原告借给被告一万元,被告承认,但说已还了,被告也只有亲属作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偿还借款证据不足,仍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一万元,被告上诉了。我力求调解结案,但双方矛盾发展已经很深,各不相让,调解不成。合议庭认为被告确实证据不足,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我认为,这同样贯彻了“三个至上”,法律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代表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们尊重了法律,宪法和法律至上了,党和人民利益也就至上了。还有,党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除此党没有自己的私利,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党的利益至上没有问题。我的体会是,审判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指针,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自然实现了“三个至上”。
刑庭法官:我们在刑事审判上遇到了问题。比如,所有暴力犯罪案件如一个故意杀人案,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人既可能是凶手也可能不是凶手,判决有罪,可能冤枉一个好人又在外面放纵一个罪犯,贯彻“宪法和法律至上”,应是疑罪从无,判其无罪。但被告人毕竟嫌疑最大,如果真是凶手,判决无罪,不仅会继续危害社会,对广大人民不利,还会激化和被害人亲属之间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判决其有罪,哪怕冤枉其一人,看成其为其他更大利益作出牺牲,似乎更符合“党的利益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在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同时把另外两个至上也摆到同等位置,我们遇到了难题,请求党委指示!
行政庭法官一:我们办理的都是诉政府错误作为、不当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我个人政认为,党和政府的利益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想贯彻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关键是把握党和政府的政策和工作重心,审判工作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宪法和法律也是为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服务的,三个至上的说法是有顺序的,也表明是有层次的,党的利益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以,审判工作先考虑了第一层次即党的利益至上,然后再考虑人民利益至上,最后再考虑宪法和法律至上。这是我对理论的理解,具体办案时我也会有懵的时候,请党委作出指示并最好参与指导我们行政庭的具体审判工作。
行政庭法官二:我的理解有所不同。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10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审判工作只要坚持了“宪法和法律至上”,也就贯彻了“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不存在层次问题。如果说角度,也是一个角度上的从理论上的延伸,坚持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就实现了“党的利益至上”的目的,最终会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目的。
主持人:大家发言都很好。看来,“三个至上”的理论,确实高屋建瓴,在审判中如何贯彻三个至上,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值得研究。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这一指导思想,在审判实践中深入贯彻这一指导思想。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