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住房储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使用时免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用于购买或建造营业用房、联体别墅、单体别墅、中修、小修、装修、装饰。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对我国的住房制度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也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不足。目前,在新华网贴出题为《住房公积金不应是少数人的“提款机”》的讨论文章,文中披露:近日出炉的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而济南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只有11元。政府为帮助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难题而制定的政策,成了少数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牟取福利的工具。报告显示,由于公积金缴存比例不统一,造成行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缴存比例差距最高达20倍。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制度改革而产生的一种政策性的购房支持,本应更多体现出对中低层收入群体的关爱,但现实恰恰相反,高收入人群却更多地享受着住房公积金的爱抚。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可以让富人“锦上添花”呢?!笔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认真学习,对导致这种不合理现象做如下分析: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刺激性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规定由单位与个人按1:1的比例交纳。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符合缴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其实国家即使不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也会争相交纳的,因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这样的状况和前提之下,合理合法的住房公积金,又对个人这么有利,单位和个人怎么能不积极去缴存呢?利益驱使刺激着单位和个人都积极去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笔个人财富。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安全性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法律强制的,既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和个人来讲十分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这一低一高的规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因行业的不同导致交纳的额度也各不相同。效益好、收入高的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高,效益差、收入低的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低。又因为本身在缴存比例的规定上就有5%——12%这样一个弹性数据,正好成为那些效益好、收入高的单位发放福利的工具。至于5%以上超出部分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只是九牛一毛,有谁不愿意呢?另外有没有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呢?这个笔者没有调查,不敢妄加结论。其实如果没有人查这事,交也就交了,是不是?只是感觉山东网通人均月缴公积金6389元,按个人、单位各一半的办法缴存,个人月缴公积金3194.5元,如果个人是按照12%这个比例缴存的话,那个人月平均工资至少在26620元以上,这个工资水平在国内应该是高收入了吧。如果收入没有这么高,那么山东网通是按什么比例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呢?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垄断性
有网友说:一些垄断企业能给其职工月缴存六千余元的公积金,不仅说明了他们通过垄断地位获得了大量的利润,也说明了他们正在利用公积金体制和管理中的漏洞巧妙地将企业的部分高额利润“化整为零”,将公积金变成了企业职工的“提款机”。
一些发达地区的垄断行业,以及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将部分应缴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不但能用来买房,还成了逃税工具。近水楼台先得月呀!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因为缴费少、贷款难,仍然难圆安居梦。
住房公积金有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显现公积金管理需要规范,需要改进监管制度,把缴存“限高”规定落到实处,防范企业借多缴公积金变相逃税或给职工牟取高福利的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切实防止惠民政策操作的不公平、不公正,而导致利益冲突性社会矛盾的发生。(此文作于 2007-08-01)
相关链接:住房公积金不应是少数人的"提款机"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可以让富人“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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