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不是将被拐儿童寄养买家的理由


无人认领不是将被拐儿童寄养买家的理由
杨于泽

 
  山东聊城警方确认的29名被拐卖儿童,至今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原因是“无法找到亲生父母”。聊城刑警支队长殷广国说,“没办法,这或许是目前能给孩子们找到的最好归宿”。
  按理,警方确认了被拐儿童的身份,在找到其亲生父母之前,就应当对他们承担起抚养的责任。购买儿童,依《刑法》规定属犯罪行为,则买家对被拐儿童身负罪责,被拐儿童自不宜寄养在他们那里。对被拐儿童的监护责任,自然而然就落在政府身上,警方把他们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是一种卸责行为。
  在美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其中监护人的道德、抚养能力受到严格审查。从媒体报道中我们就可知,一些亲生父母仅仅因为自己的抚养、教育或某种道德表现不适当,就被法庭剥夺监护权。
  我国警方在侦破拐卖儿童案件之后,如果暂时找不到亲生父母,理应将被拐儿童移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处理被拐儿童的监护问题。民政部门有儿童福利机构,完全可以自己承担抚养责任。也可以依法把他们寄养在市民家庭,但必须对接纳家庭进行监护权责任能力审查,就道德、是否守法、具不具备抚养能力等作出评估。儿童买主已经涉嫌犯罪,虽因“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被免于刑事处罚,但不具备监护资格,是十分明显的。
  据媒体报道,警方将被拐儿童寄养在买主家,是有一定依据的。公安部近日有文指出,“对于暂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来历不明儿童,可责令买主继续抚养,并告知不得虐待、转卖,待找到其亲生父母后无条件解救”。责令买主继续抚养,就授予买主对被拐儿童的监护权,对监护权不进行必要审查,匆忙授受,这其中不无“玩忽职守”之嫌。对行使监护权的买主只提出“不得虐待、转卖”的条件,其中的道德与责任能力要求未免太低。
  警方自我辩护说,买家“一般都会真心对待孩子,并且通过长时间的抚养,对孩子也产生了较深的感情”。其实,买主对孩子好具有很强的功利性,他们购买儿童目的是“续香火”,而其手段是侵犯儿童的人身权利。在法律和道义上,买主是儿童权利的侵害者,被拐儿童是买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一旦买主与儿童之间的感情被警方打拐行动戳穿,他们就被置于道德、法律与情感的多重悖论中,所谓感情也就真假难辩,剩下的很可能是尴尬与手足无措。在这种悖论与尴尬中,儿童不可能健康成长。
  政府打拐,目的是维护儿童基本的人身权利,申张社会正义。打拐是对被拐儿童与买主关系的否定与还原,买主的抚养权、监护权被否定了,这种监护权就自然转移到政府手中。政府一直有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无家可归的被拐儿童,义不容辞。经费不足,就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经费,政府还是别喊穷的好。以“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为由,把被拐儿童推给买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