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民之苦并不是苦于笼统的丧失生活的意义。其实,现代农民对生活还是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尤其是跟改革开放以前相比,例如物质生活极大提高,电视几乎家家有,交通也便利多了,难道农民觉得生活没有意义了吗?。因此,我更认为农民之苦,苦于各种权利的缺失。权利是公民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幸福的自由。说到权利,马上就会让人想到义务,在一个民主的国度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统一的,当然,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任何一个国度里是明显存在的。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完全没有权利的义务。中国农民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其本质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缺陷和结构转换偏差引起的农民权利的缺失。建国之初,我们消灭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民平均分配到自己应有的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种以一种土地私有权利代替另一种土地私有权利的改革,使农民成为真正独立的所有者和生产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从1954年开始,为尽快实现国家工业化,中国政府用计划经济、依靠行政力量造就了一个城乡二元结构,把亿万农民组织在“人民公社”这个共同体内,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分配权,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后,农民自主权得到了较大解放,实现了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和绝大多数剩余产品的分配权还给了农民,使农民真正成为独立经营主体。独立了的农民并没有就此止步,他们以“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和“离土又离乡”所形成的席卷全国的“民工潮”形式,开始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历史进程。遗憾的是由于传统的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制度安排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仍然遭受到与市民不公平的待遇。让农民感觉到真正苦的就是各种“权利”的缺失!
农民增收难是农村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和矛盾。农民增收,一方面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更要靠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实现和自身能动性的发挥。但是,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和农村公共产品的缺位,使总体上国家对农民利益的“取”远大于“予”,农民公平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严重缺失。不仅如此,由于结构的禁锢和制度的歧视,农民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权利也严重缺失。就连农民最基本土地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得农民的收益局限在利润很低的农业和非农产业中谋生;由于长期以来农业支持工业的思想影响,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依然存在,使得工农产品之间不能等价交换;价格剪刀差的存在已使农民在初次分配中权利缺失,在再分配中仍然也得不到多少补偿,尽管政府已发出城市帮助农村的口号,但依然是雷声大雨点小,农民依然不能同等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最低工资、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保障。虽然医疗改革在农村已经进行,但是效果依然不大,比如对于参合农民生病治疗的报销费用是有上限额度的,一些大病还是无法让农民真正摆脱“因病致贫”的困境。每当人们患上某种需要很多钱才能救治的疾病,如癌症时,大部分这类病患者的结果是无力救治等待死亡;一些农民往往是小病拖成大病才来治,而且常常因病返贫。大部分农民依然看不起病,更不要说享受好的医疗待遇,现在农民看病难就是还要找关系、送红包才能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大病还要往城市赶,所以农民的医疗保障之路还有很长要走。
“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其本质就是要让广大农民当家作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农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在村民自治层面上,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仍一直处于压力型体制的控制之中。一些村干部和乡政府仍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农民的选举,使得农民的选举权形同虚设。农民的“知情权”是农民政治权利前提性的基本人权。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披露什么、披露到何种程度,农民对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都不知情,由于村干部是地方政府的代理人,很多情况下是在为地方政府利益服务而不是农民,因此,农民甚至连村里的许多事情都不知情,例如许多村里的债务来源,各种公共资源的流失去向等等。农民的“参与权”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在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途径来实现自治的组织形式,体现农民的参与性,所以是农民实现民主的组织保障。但在我国农村, 农民很少有参与管理地方公共事物的权利,连选举权的参与都是形同虚设,其实农民也很想参与,就是参与的权利没有保障。表达权,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把自己的思想感情表达出来的权利。在我国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民主意识差,高高在上,脱离农民群众,对农民反映的意见、批评以及涉及农民利益的各种问题,均视为损害领导和政府部门的形象,是破坏稳定,担心影响自己的政绩和个人的发展。对表达自身权益的农民施加压力,甚至打击报复,堵塞了利益表达渠道。有些基层权力部门官僚作风严重,权力至上,对农民视而不见,经常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农民拒之门外,以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上诉无门。农民的利益表达在基层往往受到漠视、拖延,或者各权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甚至不理不睬,农民表达多,得到的回应却少,许多农民正当的利益表达得不到有效解决。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在农村,农民连最起码的监督村干部的权利都没法得到保障,更谈不上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很多事情,也请老百姓参与了监督,但效果不佳。一是‘说了也白说’,被监督者只是口头表态,付诸行动的不多。二是不能实现同步的有效监督,往往都是在事情发生以后公众才知晓。”信访权,指的是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关注当代中国农民,不能不关注中国农民的信访和信访权。但是,在中国,大部分上访农民不能够相对顺利地达到他们的预期目标。我们看到有多少上访农民在上访中遭到了刁难、辱骂、罚款、毒打、追捕、关押,甚至谋杀。地方政府对农民上访阻拦甚至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有时就是见到了上级信访部门也没什么用,信访人员总是不理不问,要么迟迟没有结果,使农民的信访失去意义。举报权,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要求依法查处职务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现在许多地方公布了举报电话,但是形同虚设,没人值班,电话没人接。很多“市长热线”都是值班员在接听,“市长热线”没市长。如果农民想亲自去举报某些人,但是大多情况下是举报无门,甚至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很少有农民的举报能得到解决的。
长期以来,农民在文化权利上遭遇了严重不平等的待遇,严重制约了农民素质的提高。一是教育资源上的不平等,农村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农村教育设施落后,优秀教师不愿意去农村从事教育工作,致使农村学生考上重点大学的寥寥无几;二是教育权上的不平等,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几乎全部集中在农村。农民工子弟在城市入学也困难多多,要交一些不合理的费用;三是农村学生就业上的不平等。
总之,农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方面所享有的与市民不同的待遇,导致了农民生存环境的恶劣,农民不能与市民同等享有医疗待遇、教育、就业、各种政治权利等才是农民的真正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