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前日报道《房子没买着 中介频追数》,摘要如下:
过去两年,中原地产屡将准业主告上法庭,频率远超同业。 房子没买成,却被中介全额追缴动辄数千、上万元的中介费?在遍布广州街头的中原地产代理的门店,不少市民遭遇这样一幕。该公司屡屡把准业主告上法庭。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2009-2010年,与中原地产相关的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案达21起,件数约为同级别、同规模同行的4-7倍。
案例一:服务1小时 收费14850元 (略)
案例二:买家放鸽子 中介费仍要收 (略)
案例三:中介伪造签名 准业主倒贴万元 (略)
可参见相关报道:
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1-06/16/content_23022371.htm
两年21宗 官司有点多
记者查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2009-2010年两年间,与中原地产有关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达21起。而同业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此类纠纷有6起,均发生在2010年;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3起,2009年1起,2010年2起。
21起案件中,10起案件的房屋交易并未成交,2起因法院介入才成交,6起交易是否成交不明,3起成交。中原地产多以“基于原告(指中原地产)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促成被告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则多以“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因各种原因,房地产交易最后泡汤或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成交,并认为中原地产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来应诉。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中原地产追讨中介费的居间纠纷案,多如愿以偿,成功追回全额或部分“中介费”。而向中原地产索求退回中介费的4起案件中,1起退还全额咨询费750元,1起退还部分咨询及中介服务费38000元,两起未退还。
释疑: 只签合同也要付费 为何?
为何中原地产追讨中介费的居间纠纷案,多如愿以偿? 法院称“无奈”
广州一位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周法官向羊城晚报记者透露,此类案件中,很多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的买家或卖家答辩称,“中介公司只是带人看楼,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因双方未继续交易,中介公司未提供其他服务(例如代办按揭、交易过户、协助收楼等),所以不应该收取全部中介费,只能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部分中介费。”
“但依据合同法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只要能够认定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且合同中未对中介服务内容或收费明细进行明确约定,就只能按法律规定支持中介方有关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业主或准业主会觉得很冤枉、不公平,房子没成交,却要照付中介费。但法律已经这么规定,法院也很无奈。”
他强调,房屋买卖合同仅是债权关系的建立,而非物权关系(房屋转让)的确立,中介只要促成债权关系建立(买卖双方)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了,是否促成房屋实际过户并非其收取中介费的前提,“居间合同并不是说你要买到房,才需要付中介费用,而是只要合同一签,就必须付了。”
不交定金合同也生效
周法官指出,中介费过高令一些购房人觉得钱花得冤枉,选择“逃单”。他希望有关部门修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并建议有关部门在行业内推行示范合同,“中介公司必须根据示范合同来定合约,如果增加附加协议,中介公司必须要有风险提示,若没有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市民反映,自己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定金,却也被追讨中介费。专家指出,“市民误以为没有交定金,合同就不生效,而真实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不交定金也生效。所以在示范合同中必须明确定金是合同的生效条件。”
声音:
中原地产只负责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而不管成交与否,便索要中介费,实际上在合同上设置了一个陷阱。顾客与中原地产以及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买卖成功,如果签订合同而买卖泡汤,中介机构却100%诉诸法律,有违显示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建议法院在处理合同落空这类案件时,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即中介机构能够提供产生费用的证明。
———朱永平(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内通常的做法是在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网签合同后收取佣金,因为中介提供的是居间人服务而不是交易过户服务。“如果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网签合同后,买卖双方因为某一方违约而没有向中介支付佣金,中介只是具备了起诉条件,但并不一定会起诉佣金支付方。”“如因客观原因,前段时间‘限购令’导致一些买家不能成交而违约,这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因为主观原因,例如买卖双方混得很熟了而违约不付佣金,那么这种起诉是正常的。”
———黄倩如(满堂红营销中心总监)
中原地产在合同中设陷阱,然后通过玩法律,“到头,消费者只能吃亏”。
———陈伟民(市民,近期与中原地产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点评:我前几天写过一篇《二手房买卖不成中介是否有权追讨佣金》的博文,有个别人在我的博客上谩骂,一概被我毫不客气也毫不留情地删除。
在此敬告这类卑鄙小人,你要是有本事就“开明车马”“放马过来”,而不要采取这类卑鄙小人的做法:只敢躲在阴暗的角落放冷枪暗箭,私底下还感到十分的意淫的快感,还自以为是在申张“正义”。
其实是挺无聊的,因为我还是会像往常一样一概不予理会,并对这类卑鄙行径表示极大的厌恶和极度的蔑视,而且对这类谩骂一经发现就即刻删除,绝不手软。转入正题:
看到上述报道我感到很欣慰,因为看到朱永平大律师的态度与一周前有所改变。原来他也是象这位周法官一样挺无奈,而现在他认为:“如果签订合同而买卖泡汤,中介机构却100%诉诸法律,有违显示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他还建议法院:“在处理合同落空这类案件时,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即中介机构能够提供产生费用的证明。”
至于法官和法院的无奈,我觉得主要是因为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所致。建议最高法院尽快针对目前中介追讨按频出的现象做出公正的合理的解释和指引,否则中介行业才刚刚出现比较规范的风气将会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而毁于一旦。
在最高法院作出公正合理解释的同时,各地中介管理结构也应当重视和研究这一现象,找出原因、问题和解决方法。我前天在中介协会开会,经过询问才得知,目前中介为了规避低价签约避税的风险而不按规定签规范的三方约,而只与买方或买卖双方签佣金协议,二手交易合同则只有买卖双方签约,然后让他们自行办理交易登记和过户手续。
这种做法导致了二手交易“手拉手”(即貌似自行签约)的现象激增,而通过中介网签成交的却大为减少,也使得网签的制度形同虚设。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价偷漏税的问题,反而让中介有了逃避责任和义务的借口。
据说,这些只有买卖双方签约的交易因单方毁约而交易不成时,有些代理行采取告买方或卖方的做法是鼓励或迫使其去告违约方,有些行甚至代客户去起诉违约方,这样处理可能效果会比一味追讨佣金要好一些。
我认为二手交易如果不成交,中介应该是无权追讨全额佣金的。最多只能收取部分费用,例如看楼服务费和签约服务费,而不应追讨全额的中介佣金。除非日后发现买卖双方躲开中介自行成交,方可进一步追讨其应付的中介佣金。其中涉及到时间和数额如何划分和确定的问题,需要中介管理部门予以明确和界定。
中介的利益一定要保障,但前提必须是提供了诚信、良好的中介服务。如果任由目前的这种中介可以利用法律不健全而不当获利的状况任意发展恶化下去,中介的名声可能会更加不好。
当然,这也有可能导致人们日后会更多地选择网上交易或通过律师交易来规避中介带来的交易风险,这或许也是一种社会进步吧。
20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