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五粮液民事赔偿诉讼委托及进展》


《征集五粮液民事赔偿诉讼委托及进展》
 
2011年6月2日,在五粮液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布一周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携带两位上海股民吴某、庄某的起诉材料,送至成都中院立案庭立案,为成都中院收案,法院称将尽快审查后给予回复,从而揭开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序幕。两位股民涉案股数合计70900股,起诉金额合计329103.01元。
 
2009年9月9日中午,国内知名白酒上市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代码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消息一出,这个备受市场追捧的股票价格应声狂跌,在当天下午开盘后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依估计,仅当天下午短短2小时,五粮液市值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者损失甚巨。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呈现跌势,涉及五粮液被立案调查的种种猜测亦充盈市场。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罕见地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已对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并称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中国证监会将尽快查清事实,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公司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一、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公司刊登的关于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二、五粮液公司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五粮液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五粮液公司未及时披露董事王子安被司法羁押事项。
根据五粮液公司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对唐桥、王国春等八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至3万元不等罚款。公告同时称,五粮液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至此,五粮液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事实得以确认。长达两年的行政稽查终于有了结果,投资者亦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可以向五粮液等虚假陈述行为人要求赔偿。
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五粮液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代理,将代理投资者向五粮液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
欲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股东账户复印件、买卖五粮液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地址邮编及电话。律师团成员收到材料后将及时为投资者计算投资损失,并在指导投资者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后代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五粮液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13年5月28日。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1月30日即中科证券破产而五粮液公司未及时公布投资理财损失之,至2009年9月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9月9日即五粮液公司发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鉴于五粮液公司存在四个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点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次序分别为:2009年3月9日、2007年11月30日、2008年2月28日、2008年1月4日,又鉴于这四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存在连续、交叉而未中断过,故选定最早的一个日期即2007年11月3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点从揭露日起37959667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1月13日,故基准价为26.23元/股。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五粮液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9月9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五粮液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五粮液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话:021—6120452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011年6月2日,在五粮液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布一周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携带两位上海股民吴某、庄某的起诉材料,送至成都中院立案庭立案,为成都中院收案,法院称将尽快审查后给予回复,从而揭开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序幕。两位股民涉案股数合计70900股,起诉金额合计329103.01元。
 
2009年9月9日中午,国内知名白酒上市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代码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消息一出,这个备受市场追捧的股票价格应声狂跌,在当天下午开盘后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依估计,仅当天下午短短2小时,五粮液市值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者损失甚巨。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呈现跌势,涉及五粮液被立案调查的种种猜测亦充盈市场。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罕见地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已对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并称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中国证监会将尽快查清事实,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公司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一、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公司刊登的关于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二、五粮液公司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五粮液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五粮液公司未及时披露董事王子安被司法羁押事项。
根据五粮液公司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对唐桥、王国春等八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至3万元不等罚款。公告同时称,五粮液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至此,五粮液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事实得以确认。长达两年的行政稽查终于有了结果,投资者亦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可以向五粮液等虚假陈述行为人要求赔偿。
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五粮液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代理,将代理投资者向五粮液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
欲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股东账户复印件、买卖五粮液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地址邮编及电话。律师团成员收到材料后将及时为投资者计算投资损失,并在指导投资者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后代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五粮液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13年5月28日。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1月30日即中科证券破产而五粮液公司未及时公布投资理财损失之,至2009年9月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9月9日即五粮液公司发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鉴于五粮液公司存在四个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点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次序分别为:2009年3月9日、2007年11月30日、2008年2月28日、2008年1月4日,又鉴于这四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存在连续、交叉而未中断过,故选定最早的一个日期即2007年11月3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点从揭露日起37959667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1月13日,故基准价为26.23元/股。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五粮液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9月9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五粮液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五粮液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话:021—6120452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