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研究方法与规范研究方法探析


实证研究方法与规范研究方法探析
李保玉
(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要:实证研究方法和规范研究方法,作为科学研究的两大方法,本身并不存在孰好孰坏、孰重孰轻的问题,只是具体到不同的研究问题那种方法更适用罢了。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都有着自身的优点,同时也存有与生俱来的缺陷。正如费耶阿本德所言,一切方法都存有娘胎中带来的缺陷,科学研究唯一不变的原则便是“怎么都行”。因此,作为学者,在学术研究中我们不应该沉浸在那些毫无意义的两大方法之争。理性的选择是;无论是实证研究方法还是规范研究方法,只要对我有用,便我所用便可用之,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学术取得的更大进步。
关键词:实证研究;规范研究;走出误区;理性选择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研二的同学也即将迎来三年硕士研究生生涯的最后一个学习环节:学位论文的开题、创作阶段。在学院的组织下,我们参加了研三学长的学位论文答辩会,会上笔者惊人地发现,竟有多达2/3的学长选用了实证研究方法来开展其学位论文的创作,这帮实证派们都在大量的数据、理想的模型和具体的调研的支撑下,获得了评委专家的全票通过;相反,那帮可怜的规范派们经过一年严密地逻辑推理,巧妙地思辨论证,却并没有换来专家的认可,他们大都因缺乏数据支撑、泛泛而谈,大、空、虚等被评委专家们批的狗血淋头。会上系主任邓崧老师的“实证研究容易出成果,我很欣赏用这种方法写作”一席话对我们研二的同学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据笔者私下调查,很多同学都有重新换题的想法,准备重选一个视角,通过问卷设计调查的方法开展实证研究,这着实让笔者困惑了良久。实证研究方法真的优于规范研究方法吗?实证研究真的更容易出成果吗?科学研究、论文创作真的应该优先选择实证研究方法吗?
一、理论概述:实证研究方法与规范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方法
证研究方法,要求事先对现实提出一些前提或假定,然后通过经验及实际证据来证明,进而用数据去修订有关的具体原则、准则和程序。实证研究方法有两个特点,即科学性和务实性。实证研究过程对假定的验证可以被重复,是一种严格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实证研究方法更注重在研究过程中联系实际运用,要求理论研究要面向具体实践进行现实问题研究。此外,实证研究认为“存在的便是合理的”。不符合客观唯物主义的要求,会阻碍科学研究的发展。[1]这种研究方法主要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这种工具性、科学性的分析活动一般是能够得出在经验上可检验、可确证结论的研究活动。“价值中立”是该方法的核心原则,它主要包含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持有某种价值判断,是研究的过程和成果不受成见、偏见的影响;二是在研究成果的表述中,价值陈述和事实陈述应当截然分开。研究者不可以因为自己的个人偏好而影响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然而,实证研究方法具有缺少理论特征和对于深层规律的探索,以及缺少对于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整合的重大缺陷。
(二)规范研究方法
规范性研究方法,主要是一种运用演绎和归纳方法,这一研究方法更注重从逻辑性方面概括指明“应该怎样,应当怎样,或应该怎样解决”的方法。它涉及伦理标准和价值判断问题。其主要特点是在进行分析以前,要先确定相应的准则,然后再依据这些准则来分析判断研究对象目前所处的状态是否符合这些准则。如果不符合,那么其偏离的程度如何,应该如何调整等。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性。第一,规范研究基本上都面向“元问题”而展开。所谓元问题,就是一切人文学术和社会科学研究、当然包括各种学科都试图解决和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第二,基本价值理念的多元性。规范研究受研究者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引导,它无须宣称价值中立,但在多元主义的规范研究中,研究者不仅秉承基本价值的共同性,更为主要的是坚持其特殊性。第三,阐释方式的多重进路并存——规范研究是阐释的,而不是解释的。但是在规范性研究中的演绎法通常以归纳法得出的相关结论为其假设或前提,如果这假设、前提就是错的,那么如何保证推出的结论是正确的。这就是说,规范性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缺乏严格的事实检验。
(三)两种方法的区别
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是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摆脱和排斥价值判断,只研究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律,它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规范研究则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提出某些标准作为分析处理经济问题的标准,并研究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它要回答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2]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之间有着三点明显的区别:一是是否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理论前提。所谓价值判断是指对经济事物社会价值的判断,即对某一事物是好是坏的判断,它属于社会伦理学范畴,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阶级性。实证研究强调事物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有意避开价值判断问题;规范研究则从一定的价值判断出发来判断某一具体事物的好坏,如判断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或某一具体经济事物对社会是有积极还是消极意义。二是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前者要解决“是什么”的问题,即确认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内在逻辑,分析各种变量之间的客观关系;而后者要解决“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着重分析事物本身是好是坏,是否符合某种价值标准,是否对社会有意义。三是实证研究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所得出的结论可以通过事实来检验,一般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规范研究本身客观性较差,它的结论受到不同价值观的影响,对同一事物持不同价值标准的人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评价和结论,因而相对来说,其主观性较强,其结论也一般难以进行检验。[3]
二、走出误区:实证研究方法与规范研究方法孰重孰轻
在学术界,近百年来有关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孰重孰轻的争辩从未停止过。事实上,正如我们学院一样,自从上世纪60年代实证研究方法产生以来,国内很多学者更为青睐于实证研究方法。尽管近几年来规范研究方法有所抬头,但实证研究在科学研究方法中的主流地位并没有撼动。
然而,笔者看来,研究好比一棵树,这棵树既要有树干,又要有树叶,二者缺一不可。规范研究好比是树干和树枝,而实证研究则是树叶。两者生死与共,栖息相关,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首先,从功能上说,规范研究是研究的核心,具有支撑作用,具有前导性和总结性,而实证研究则是规范研究的深入与扩散,是研究的主体。通常,实证研究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对某一领域做精确化、深入化的研究;规范研究会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得出新的理论,从而进一步指导实证研究。没有规范研究,实证研究只是一盘散沙,不成体系;没有实证研究,规范研究只能提供粗略的框架,无法具体,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其次,从数量上说,树枝、树干虽是树的核心,但毕竟需求数量不多,而相反,树却需要无数的树叶进行光合作用来帮助其成长,同理,规范研究虽是核心,但其数量占比应该相对较小,实证研究作为主体,应该发挥其功能为规范研究提供充足的依据,因此,数量应该较多。但是,这种数量的多少并不能证明实证研究方法优于规范研究方法,更不是要求我们在科学研究中应优先选择实证研究方法。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一直在走一个极端,过于迷恋实证研究的魅力,几乎摈弃了规范研究,这是一种偏激的行为。[4]作为学者,我们应该也必须要纠正我们以前所走的错误路线,应理性的看待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学术取得的更大进步。
三、理性选择:实证研究方法抑或规范研究方法
实证派与规范派的百年之辩,最终也没有辩出个所以然来。事实上,实证研究方法和规范研究方法,作为科学研究的两大方法,本身并不存在孰好孰坏、孰重孰轻的问题,只是具体到不同的研究问题那种方法更适用罢了。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都有着自身的优点,同时也存有与生俱来的缺陷。正如费耶阿本德所言,一切方法都存有娘胎中带来的缺陷,科学研究唯一不变的原则便是“怎么都行”。因此,作为学者,在学术研究中我们不应该沉浸在那些毫无意义的两大方法之争。理性的选择是;无论是实证研究方法还是规范研究方法,只要对我有用,便我所用便可用之。社会科学可以采用实证研究,同样自然科学亦可采用规范研究,文无定法、法无定理。只要能够表达心中所想,脑中所思,达至成文目的,使别人信服,具体采用何种方法,又何必忌之。
此外,两大方法并不是绝对互斥的研究方法,因此完全有可能在一个研究者的研究实践中交替使用。这种交替,首先决定于研究者的研究问题,其次则决定于研究者对于两种方法的娴熟把握。实证研究在方法阐述上的成熟、在研究操作指引上的规程化以及在研究客观性与可靠性上累积的信任,使得愿意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者能够自如地运用。但实证研究方法具有缺少理论特征和对于深层规律的探索,以及缺少对于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整合的重大缺陷。因此,在实证研究中若是能通过规范研究的方法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层次地探索和整合,则必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长期以来规范研究的方法权威性与公信力都不是那么强烈,加之规范研究的研究成果若是被学术界公认,一般都是在大师级的学者那里才能获得高度的成功,因此,人们一般并不将规范研究的方法看作是可以操作化的规程。为了使规范方法可以是操作化的,有必要对规范方法研究实践的基本要领进行概括性陈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研究实践要领,不是指的规范研究的方法要领,而是指该方法足以被理性使用的研究者个人条件与社会外部前提。[5]
 
参考文献:
[1]张大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10,(4).
[2]贺允.经济学实证分析方法与规范分析方法比较研究[J].商业文化,2011,(4).
[3]赖桂辉.浅议经济研究中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J].南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1).
[4] http://zy1987522.blog.163.com/blog/static/31951396201063112019337/
[5]任剑涛.试论政治学的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J].政治学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