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应建立听证会制度
● 陈 宏
按照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从7月1日起各大银行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项目将被叫停。然而,旧的收费项目还没取消,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却又出新招,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层出不穷。(6月22日《信息时报》)
旧的收费项目还没取消,新的收费项目又另立名目冒出来,在网上引发热议。“堤外损失堤内补”,像这样你方停罢我又登场,收费项目总没完没了。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收费许可制度,收费项目实行审批,银行收费项目关系千家万户,应同时实行听证会制度。
根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7月起,免除本行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免除存折开户、销户和存折更换的工本费;密码修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等11类共计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而据有关媒体粗略统计,34项中的20多项服务,原本就不收费或者早已停收。例如“ATM查询服务收费”,这次又重复上榜“取消”。而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短信通知费等才是焦点所在,像这些倍受质疑的收费项目,面向全国储户进行收取费用,不免让人担心,而且很可能会抵消这次取缔收费项目的整治成果。
按照《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同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该是由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制定。银行依据的却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规定于2003年6月26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只有短短二十条,却给了商业银行巨大的出台收费项目和定价的空间。一个部门规章,历时7年,完全架空了作为法律的《价格法》、《商业银行法》。
一份名为《中国上市银行2010年回顾及未来展望》的报告称,截至2010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95.3万亿元,同比增长19.9%,其中,17家上市银行的资产总额为64.1万亿元,同比增长18.2%。同时,有数据显示,2010年,在中国开展业务的127家外资银行仅占据了1.83%的中国银行市场份额。另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金融业人均年收入为8.08万元,排在各行业之首。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银行业的根本使命是为人民服务,而不仅是本集团的既得利益。但是随着资产规模和盈利大幅提升,一些银行的服务不仅没有随之出现质的飞跃,相反,顶风增设收费项目、强行要求用户开通收费服务等做法层出不穷。殊不知,我们向人民开设银行的宗旨是服务人民,国家的繁荣昌盛也是为了国富民强,银行让利于民责无旁贷。
毫无疑问,民生是最大的政治。曾有一位银行的行长对“好银行”的界定是:只想到自己赚钱的银行不是好银行,要帮当地企业赚钱,要帮老百姓发财,还要能走出去赚钱的银行,才是好银行。作为全球储蓄率最高的国家,我国银行收费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彻底消除种种银行收费乱象,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与保障储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