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合并成本)等于所享有的合并日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所支付对价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面值与合并成本的差额依次调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不解。为什么所支付的对价与账面净资产会有差异?
按道理,合一同制下的合并,支付对价应等于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因为,从税务征管人员的角度讲,支付对价不要低于账面净资产,以防止企业股权低价转让,逃避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的角度讲,支付对价不要高于净资产份额,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金支出。所以,两者平衡的结果,支付的对价只能等于所享有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也就是说,只能等于合并成本。
事实上,情况并没有这么理想,因为,企业合并需要一个过程,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需要评估、需要批准、需要办理产权交接、需要结算款项,这样,协议日与合并日之间会产生一段距离。协议日约定的价格难以与合并日的净资产份额一致。价格在协议日一旦确定,如果企业在协议日与合并日期间盈利,则会产生贷方差额,反之便会产生借方差额。贷方差额即为调增资本公积(所调增的资本公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享受合并日前被合并方留存收益的份额对留存收益进行恢复),借方差额则为冲减资本公积。
按上述处理的结果,合并方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就相当于按权益法进行了调整。在日后编制合并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只需调整合并日以后的相关权益变动了。
如何理解同一控制下合并成本与对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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