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内部人亲属股票交易监管归化内幕治标不治本


 据今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张俊生与南开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曾亚敏的《上市公司内部人亲属股票交易行为研究》(发表于《金融研究》2011年第3)并分析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对内部人亲属交易存在的监管漏洞,同时提出了改进建议,作者仔细通读文章后,认为其发现了问题,但是其将内部人亲属交易监管归化内幕的建议治标不治本。具体分析如下。

内部人近亲属股票交易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涉及内幕交易,是否处于交易的敏感期,是否取得超额收益,这是问题的实质,假如没有以上情况,就是内部人及亲属交易,哪又对市场存在哪些不利影响呢?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对广大投资者不公平的是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最终取得超额收益的行为,如果不存在以上特点,即使是内部人交易又有何不妥呢?

将内部人亲属股票交易监管归化内幕,表面上扩大了监管范围,实现了部分公平,其实只是堵住了部分漏洞,为何出现内部人亲属交易,原因是进行内部人交易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其只是作为内部人交易的替代形式出现,只是规避方式而已,假如此项监管措施列入法律禁止之列,估计新的规避方法又会出现,例如,中国人经常遇到“关系”,朋友、老乡、同学、师生皆可以利用,甚至没有任何关系的“代理人”出现,难道我们立法需要对上市公司内部人开具一些名单吗,如此追赶式立法是没有尽头的,关键是对源头进行治理。

进行源头治理,需要关注,取得超额收益的原因在于信息优势,在于比公众得到消息早,也就是出现内幕消息的泄露,没有此源头,后面的超额收益就难以取得,因此,根治这一弊病的方法应该是针对此源头进行制度设计,作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1、针对影响股市可以取得差额收益的数据、消息进行保密制度设计,明确需要保密消息范围,建立保密的制度,建立承担保密义务人名单。

2、按照以上名单建立赔偿连带责任制度;

3、当出现此取得超额收益事件后,证监会进行处罚与投资者进行索赔时,按照保密义务人与股票交易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泄露消息,违反保密义务;股票交易人证明自己没有得到内幕消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以,只有按照以上方法,根治此股市交易中违法行为,否则,只会陷入无尽的立法运动中,造成违法行为难以得到依法追究的困境,难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