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独立参选开一扇法律的门


 

今年是人大换届选举年,一批“独立参选人”的出现,无疑成为国家民主生活中的一道风景。据媒体报道,通过微博发表2011年基层人大换届参选宣言的独立参选者已有30多名,他们当中有作家李承鹏、时论员姚博(网名五岳散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以及80后广告人徐彦、90后高中生刘若曦、长期跟城管斗智斗勇的小贩楼智杭等。(2011年06月03日,黑龙江晨报:独立参选热走势将决定中国改良道路是否可行,作者:胡雅君)

对于上述独立参选人现象,社会舆论的反应基本都是正面的,普遍认为是国家民主生活的进步,为探索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道路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今年的选举问题、选举程序回答新华社记者的提问时却明确指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2011年06月08日,新华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谈当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人大法工委是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因此,该部门的上述表态,无疑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乃至疑虑。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法工委负责人的表态呢?笔者认为,对于法工委的表态,也需要结合国家法律规定,尤其是选举法的理性分析来做出判断,毕竟法治社会的法是面向全民公布的法律,对于法律的解释社会有进行探讨的权利。

独立候选人这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很大程度上是媒体对于国外相关概念的借用。以美国总统选举为例,不以任何党派身份参加选举的总统候选人就是“独立候选人”。在我国选举法里确实没有独立候选人的概念,不过,也能寻找类似独立候选人概念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人大基层候选人的产生需要经过两个关键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第二个阶段是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在第一个阶段,法律规定了两类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方式,第一类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类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显然,在该阶段第二类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是不受政党、团体的限制,直接来自选民的。因此,在此阶段称由此产生的候选代表预备人选为独立候选人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在第二个阶段,由第一阶段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交付选举委员会汇总后,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这阶段,最终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协商产生,因此,也就不再存在所谓独立候选的概念。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说就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最终确定而论,所谓独立候选人的概念,在我国确实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仅就候选代表人的推荐阶段来说,还是存在独立候选人的概念的。因此,为了避免与国外独立候选人的概念相混淆,笔者赞成一些媒体采用的独立参选人的概念,肯定其存在的合法性,而不是将之推到违法的范畴。

独立参选人的出现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并被很多人视为国家民主生活的进步现象,是因为这有利于改变代表候选人被党派、团体垄断的现象。而党派和团体一般被视作体制的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容易成为了政府的附庸,不利于民意的准确表达。因此,法律允许乃至鼓励独立人参选,可以更好的赢得社会对于国家选举制度的认同。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独立参选人最终是否能成为真正的候选人还要受到选举委员会主持下的“讨论、协商程序”来制约,因此,独立参选人的“独立性”还是存在“缺陷”的。笔者的意见是首先,国家选举机构应该客观对待独立参选问题,不宜以不合法为由予以限制、干涉;其次,还需要完善选举制度,为独立参选人的参选活动提供制度支持:给独立参选开一扇法律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