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流动性充裕、银行存款利率实际处于“负利率”的今天,而同时广大投资者在股市低迷、楼市在调控的环境下存在各种风险、基金投资也存在巨大投资亏损可能,投资者在诸多投资宣传与咨询者得建议下,将投资大量转入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中,但是,同时投资者在银行理财投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需要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进行不断努力,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步研究。
一、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法律关系分析。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或者法律基础,一直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争论双方分为两个阵营,观点有两种:信托论和委托代理论。持信托论的观点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本质上就是信托产品,其法律基础是信托关系。持委托代理论的观点则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法律基础上的。
我们认为,判断集合类银行理财产品在法律属性方面是否属于信托产品,适用的标准就是信托的主要特征。如果银行理财产品符合信托的基本特征,则该银行理财产品就是信托产品。如果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信托的基本特征,则不能将其称之为信托产品或者将其称为本质上属于信托产品。
根据上述标准,我们对照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就可以发现,银行理财产品很多情况下是符合信托的特征的,但是很多情况下与信托的基本特征相去甚远,并不符合信托产品的基本特征。虽然有些种类的理财产品可以归属为信托产品,但是就集合类银行理财产品整体而言,简单笼统地将其都归类为信托产品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在银行理财产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从事投资管理活动也无需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并且投资产生的收益除了合同约定归属投资者的部分之外,其他收益都归属银行。这些情况都表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将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归类为委托代理也是错误的。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都不是信托属性,也不是委托代理性质,这类产品中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与银行的存款金融产品反映的法律关系相同。
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主要存在问题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主要存在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1、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未提示风险,甚至存在虚假宣传问题;
2、 在银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投资过程中,改变约定投资项目与投资用途;
3、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受托人未尽信息披露义务与勤勉尽责义务。
以上问题只是双方产生争议后仔细审查合同找到维权理由,而维权的真正原因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造成了损失;仔细分析投资损失其中需要明确哪些是投资风险,哪些是受托人投资违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损失,哪些虚假宣传造成不公平投资损失;同时,对于投资者损失需要考虑投资受托人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
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造成损失维权路径分析
1、 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的路径。
投资者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受托人之间因为存在银行理财投资合同而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利用格式合同推卸责任、违背合同约定投资项目、投资途径的约定、违背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从而产生违约责任;
2、 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损失赔偿责任路径。
按照《侵权责任法》追究损害赔偿需要按照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侵权者、侵权事实、侵权损失、因果关系,其中最为关键是因果关系认定,
四、维护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1、 积极参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建议稿)修改,在产品销售、风险提示、销售机构人员资格等方面积极提供建议,促使该管理办法尽快实施;
2、 投资应该客观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风险,通过学习知识,增加风险防范意识;
3、 仔细分析、审查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谨慎签章,防范因自己疏忽而产生风险;
4、 推动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立法,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投资管理人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