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醉驾丢公职”引发争议2011-7-17半月谈网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在一个研讨会上介绍了该院审理的12起醉驾案,12人均被判刑,其中10名醉驾者没有固定工作,1人为公司经理,1人为公务员——这名街道主任科员因醉驾被判拘役两个月,是北京市公务员“醉驾入刑”第一人,他可能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罚。(6月30日《京华时报》)
在丰台法院召开的研讨会上,专家们对醉驾入刑引发的后续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钱叶六反对“醉驾入罪”。他认为,危险驾驶行为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就可以解决。将其入罪后,由于前科终身存在,这对国家公务员、教师、律师等人员的影响太大,“只要有一次醉酒驾驶,一辈子就无法从事相关职业了”。
中国政法大学博导阮齐林虽赞同“醉驾入刑”,但他认为,法院可尝试在判决书上将危险驾驶罪说成是交通肇事罪下的一个轻类型,把它视为过失犯罪,这样醉驾者就可以拿着判决书给纪委,或可避免被后续处罚。
北大法学院博士后江溯则更加表明观点,认为,喝酒固然是故意行为,但可在刑法之外建立制度,规定公务员等被判一定刑罚的,不予开除。
“反对醉驾入罪”“过失犯罪”“不予开除”专家的观点明确表明了从轻处罚的立场,不过,在丰台法院针对危险驾驶案件涉及问题的问卷调查中,来自不同职业的100名受访者中,有72%的人支持对公务员等特殊职业的人从重处罚。
有观点指出,这些专家的观点并不新鲜,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一清二楚,在执行层面就不能“开口子”。事实上,已经有公务员因醉驾而丢掉公职:上个月,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随后被单位开除,他由此成为全国因醉驾被开除公职的第一人。开除公职是公务员醉驾的后续处罚,其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规定看,“给予开除处分”没有“可以”作为前缀,这就意味着必须开除、一律开除。而如果公务员“醉驾入刑”不予开除,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却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且将来无法报考公务员的严厉惩罚,显然是不公平的。除了这两个不公平,“醉驾丢公职”若不一刀切,还会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留下可乘之机,“开口子”最终会变成给执法腐败、司法腐败“开后门”。这个道理与“醉驾入刑”该不该一刀切是一样的,此处不赘述。
另有评论认为,北京丰台法院请来的专家明确主张“法外开恩”,让法规看人下菜碟的思维,以表明他们确是醉驾公务员的贴心小棉袄。让人想起来几天前的一则新闻:一批问题猪肉原本被扣要处理,经过肉制品公司的“操作”,在几个小时后戏剧性地被放行,流向百姓餐桌。而给法规“开口子”的做法,无疑是将本该要销毁的问题猪肉重新推向市场,继续危害百姓。当然,专家也不仅仅只是给别人当贴心棉袄,既然“开口子”,那么,对自己也有网开一面的机会。同时,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这个“口子”也给自己留下浑水摸鱼的弹性空间。
【即时通会员如是说】
法律严厉也好、宽松也罢,不能动摇的原则就是公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公务员并不比别人高一等,他们自然也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约束。既然法律如此规定,自然应该如此执行。不能屁股决定脑袋,事不关己时义正词严,落到自己头上马上就寻找权宜之计。健康的法治环境不是这样的。当然,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但是也必须依照程序和法律进行,不能“开口子”。——王俊岭
公务员本身其实就是对某些制度的定制规范的参与者,他们酒后驾车自然也该被处罚,如果不以己立身,那么这些规则还有什么意义。况且,老话都讲了“皇子犯法都该与庶民同罪”。于公务员来说,不管怎么样他们都不该也不能跳出这个规则之外的。再有什么的缓解方式,也都得是在“规则”之后再进行的了。——杨文
“专家们”的认为不由得让人联想到我们一直以来强调的“执法不严”问题,大抵都是这样看人下菜的结果吧。从处理结果的影响效应看,公务人员醉驾理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岂有从轻的道理?——杜慧仪
公务员若仍明知醉驾是犯罪,还要顶风作案,被开除公职,再正当不过了,为什么还要考虑给予特权呢?这些个专家,真的让人无法尊敬,自己不要脸,别人也没法。——龙在天
报道出来的专家的说法,都是站在非老百姓一边的,有没有站在广大普通民众的角度思考呢?或者你表明了你的观点,但是没有报道出来吧。——薛杨
什么叫影响太大,难道所谓的公务员享受的特权待遇还不够多吗,吃税收款项难道就不该给百姓做为表率不说,难道就不该自律吗?——李斐
加大惩罚力度的想法是好的,但是能不能改变一下处罚方式呢?比如拘役、罚款之类的?毕竟危险驾驶与人家本身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而用不相干的东西去罢免公职就显得有些难以服众了。——李特
显然,时下有部分知识界精英,已经与少数权势既得利益者混在一起,连成一线,不论是学术研究,或者演讲,都不再客观公正,不再正视最大多数的一线劳动民众,而成为少数团体的代言人。在醉驾即入罪的问题上,“反对醉驾入罪”“过失犯罪”“不予开除”专家的观点明确表明了从轻处罚,刑不上大夫的立场;而在丰台法院针对危险驾驶案件涉及问题的问卷调查中,来自不同职业的100名受访者中,有72%的人支持对公务员等特殊职业的人从重处罚,这就是民意,最大多数民众的民意,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本意。可以从些许小事上,反映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与否,究竟是哪些人在阻扰改革的继续深化深入,阻碍社会的公平公正。——栗彦卿
公务员吃着国家的俸禄,本来就该处处起到表率作用,醉驾是一种危害性很强的行为,害人害己,现在醉驾事故频发,对社会和人们造成的损失巨大。公务员醉驾丢公职理所当然,正所谓在其位谋其职,他们应该承担比平常人更多的社会责任。——张欢
如果网开一面,就留下了浑水摸鱼的机会,也给公务员犯罪留下了侥幸的余地。公务员醉驾更应该从严惩罚才是,这性质好比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一样,如果法律和相关规定从严,相信公务员群体也不会有想法去伸手“醉驾”。——胡倩
法律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向权力阶层低头。如果权力阶层只享有法律带来的权利,却不承担履行法律的义务,那么要法律还有何用?难度只是来约束普通民众的吗?——程鹏丽
醉驾如刑后不断有新闻报出明星乃至公务员醉驾的新闻,在信息大爆炸的年代习惯了各种各样的信息,但听到关于醉驾丢公职还是想说几句。虽然这样的处罚难免严厉,虽然公务员也有自己的难处,但法律就是法律,作为一个公务员应该是首先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去讲条件和理由,正如明星醉驾获刑一样,不管你是谁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倪卫校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自古就深入人心的惩罚标准,在法律面前公务员犯错也要一视同仁。作为国家公务员比任何人都要熟读国家法律和规定,在某些方面要以身作则,为他人树立榜样,酒后驾驶丢公职,是一件不应该的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刘鹏飞
法律如果经常被这些例外而挑战,法律在这个国家就没有了权威,而以人大于法,法的存在就显得卑微,我们的国家是个人治国家,法律对于政府高官甚至到政府普通人员的约束力大大小于对普通百姓的约束力,法律本是约束全体公民,而人情的参与致使法律的力量覆盖不全面,公务员也是劳动人民的一类群体,同样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既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相关的规定,那就应该按照这个规定来进行处罚。——高欣婷
一直觉得公众的发声就像反对党,总向执政党提出挑战,唯一的区别是,公民声音的力度不够重,发泄完了就完了,没有落实到行动上,也不能拧成一根绳。这非但不能产生影响力,且易受打压。——严颜
法既然制定出来,就要依法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头上戴着的不仅是光环还有紧箍咒,真不懂为什么还要知法犯法?——雅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在前,若执法者不能知法守法,又如何能依法行政。只要坚持一段时间,就会有改观的,改革总会有阵痛。——小迷
这没什么可以争议的,如果普通民众醉驾要丢掉工作的话,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是理所当然的,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否则就是给腐败和特权以滋生的空间;更何况,不管是法律执行的严格与否,还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和政府形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仅仅因为是“公职人员”就能够“法外开恩”,那么政府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法律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兹事体大。——西铭
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个是醉驾要不要入刑;第二个是我们如何界定醉驾入刑的犯罪性质。先从第二个说起,醉驾入刑和其它的犯罪不同,虽然也要服刑,但醉驾看起来更像是违反交通规则。首先醉驾者并没有明确的动机和暴力倾向,要去撞死谁,只是约束力不够,喝了酒,还不愿意扔下车打车回家。这是自身约束力的问题,和盗窃、诈骗、杀人这种常规犯罪,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我认为,醉驾入刑,不应该列入被开除的范围,因为很显然,醉驾者与暴力倾向、道德败坏、无法无天、杀人放火这种其它犯罪者的危险性,毫无关系。但醉驾入刑,不需要讨论了,肯定要的。醉驾的特殊性就在于,驾驶者所犯的恶念几乎为零,他谁都不想伤害,但可能造成的伤害又非常大。醉驾可能撞死人,相比较,穷凶极恶的抢劫团伙,最终也不过是抢了钱,把人灭口。二者造成的伤害,几乎一样。因为潜在的破坏性大,即使主观上没想犯罪,醉驾也要重罚。司法量刑上,看做违法;公众和社会,作为违反交规来对待醉驾者,是最好的办法。——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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