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挽狂澜,无罪辩护--转载自林桂英


 

 

 

大庆优秀律师为拆迁诈骗案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刚住楼房,却进牢房

 

    被告人吴某在2003年时,从同村的一个邻居手中买下了一块宅基地。价钱是10000元,当时交3000,其他要求在办理完批准手续后再付。交完钱后,他就在这块地上建起了新房子。但邻居一直没能办下手续,却因交通事故死亡了。之后,这块地又面临拆迁,政府停止办理一切手续。所以,他通过正当途径办理产权证,已经相当困难,于是他找到房某,在当地很有活动能力的退休老干部,请求他帮忙办理,并给了房某8000元钱。房某其实也办不出证件,只是依照老式房照,私刻房产局的公章,伪造了一本土地证和一本房产证,名字是吴某儿子吴小的名字,面积160平米。房照上时间与实际不符。房子是2004年建的,房照时间却是1995年。其他均相符。张某兄弟二人知道吴某家办理房证了,就提出要购买吴某家房后的一个小棚子,价格20000元。吴某同意。张某兄弟二人将棚子改成了128平的住宅。并从吴某处将房证取走,说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几天后,产权证拿回,吴某发现,产权证上的面积变成了288平方米。之后,张某让吴小去动迁办在该房屋的动迁协议上签字。吴某和吴小因动迁获得三处楼房,一户给了张某,一户吴某和吴小居住,一户由吴小出卖给他人。后因张某兄弟二人以私刻公章、伪造国家公文等手段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被起诉后,张某在供述中交待与吴某亦系合谋诈骗拆迁补偿款,因此,司法部门将吴某父子及房某以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罪起诉到法院。吴某的家属通过亲属知道我,后特意到大庆聘请我做吴某的辩护律师。

 

两次会见,延期开庭

接案后,离开庭只有三天时间,我感觉时间太紧张了,怕准备不充分,就与法官沟通,要求延期开庭,获得准许。定于10天后开庭。我于是马上去绥芬河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吴某,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并且始终强调两点:一是,我找房某办的正规手续,不是让他办假证。二是张家兄弟涂改产权证我并不知道,我以为他是通过关系修改的。因此,他要求我为他做无罪辩护。我向他阐明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告诉他做无罪辩护的风险,如果做有罪罪轻的辩护,能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会有酌定从轻情节;如果做无罪辩护,如果失败,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检察机关会认定你认罪态度不好,建议法院从重处罚。他要求我在开庭前,再来会见一次。第二次会见是在开庭前一天,我提前一天坐车来到绥芬河。当我再见到他时,他非常激动。我明显感觉到他的迫切。他说,林律师几天来,我已经想好了,我是无辜的,您一定要为做无罪辩护!看着他充满期待和信任的眼神。我的内心也坚定了很多。虽然,我没有和他说太多,也没有承诺,但通过对卷宗的认真研究,在会见他之前,我已经做好了无罪辩护的打算。因为,在卷宗中,公检两家,四次讯问中,他都没有承认自己知道办假证和伪造面积。而本案的关键人物房某,在卷宗中一共有两次供述,但两次是矛盾的,第一次说吴某找他是拖人办手续,不知道,他提供了假证,而第二次供述时,他说,吴某知道证是假的。而作为本案的证人证言,张家兄弟的证言又是矛盾的,张某说涂改房证时自己的弟弟和吴家父子均在场,而其弟则供述,涂改房证时他不在场,不知道其兄是如何修改的。由此,可见,本案吴某主观上是否有意见做假证,是否明知是假证而去骗取补偿款,即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是本案能否认定诈骗罪的关键。而本案中,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核实清楚。因此,为吴某做无罪辩护有很大希望。吴某的行为无疑也给了我信心!

 

力挽狂澜,无罪辩护

开庭是在绥芬河法院的大法庭。法庭庄严肃穆,公诉人义正词严。被告人吴某一开始就表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持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对吴某的表现非常不满。义正词严地警示他认罪态度不好的后果。吴某坚持自己说的是实话。在房某出庭时,我的心一下子有些紧张,因为我知道,这个人的供述对吴某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我没有直接问他,他是否告诉吴某他办的是假证,而是问他,在卷宗中的两次笔录是矛盾的,哪一次供述是真实的?他的回答令公诉人非常震惊,他说,两次都是真的。吴某找他是拖人办手续,给他8000元钱也是人情费。第二次他说吴某知道证是假的,那是他猜测的,因为房产证上时间是错误的,因此,他猜测吴某应该从时间上能看出来。但他并没有告诉吴某房证是假的。我这样的问话方式和被告人这样的回答,同样都让公诉人非常震惊。他们态度也有所改变。辩方由被动转向主动。法庭审理方向也开始沿着辩方的思路,即被告人主观是否是明知,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进行下去。并且给了被告人充分的辩解和供述的机会。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我没有直接宣读辩护词,而是首先向法庭和公诉人致以深深的感谢,感谢他们公正严谨耐心的审理,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然后,我围绕吴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阐述了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找房某办证,主观目的不是去办借证骗取国家补偿款,而是要把自己的房子补办手续。有以下几点能够说明吴某的动机:一是吴某宅基地来源是合法的。是从同村邻居手里花3000元购买的。二是找房某的目的是要补办房屋手续,而且是按照房屋的实际面积160平方米如实办理,不是办假证。三是他找房某办证的对价是8000元人民币,而办假证不过只需要几百元而已。四是房某不是以办假证为业,而是在机关退休而且在当地很有影响很有能力的一个人物。所以,吴某相信他有能力给自己的房子补办手续。五是房证的名字是吴某儿子吴小的名字。如果吴某明知是假证,从常理来推测,他也不会用儿子的名义,让儿子去担这样大的风险。六是房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及今天庭审中也承认,吴某并不知道证是假的,也不知道他是怎么办的假证…….

法庭上除了我的声音,大家都非常认真地听着。我的发言结束后,公诉人的语调也变得非常平和,甚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眼睛中竟然闪着泪光…….

整个法庭审理从下午一点半到五点,历时三个半小时,从紧张到平和,我们好像经历了一场战争。虽然,我还不知道最终的结果,但是,我引领了法庭的审理方向,我相信我的辩护思路是正确的!我期待着法院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二0一0年五月三日于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