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观察家》转载:管制下的成长路径——药价新规缺陷或致行业梦碎



 

● 政府宣称药价下降20%30%是撒谎,我们不能光是讲药价下降,应该是药品费用下降。如果你价格降低50%,药品费用没变,还是没降。(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教授朱恒鹏)

● 以药养医还没有解决,现在又出现了“以药养政”。改革不能走回头路,改革不能让大家继续混沌,要做到真正的变革,必须从体制、机制上入手,实现管办分离。(北京秦脉医药科技总裁王波)

● 目前新医改处于比较躁动的状态,很多人根本没有进行理性的思考,一旦出现一点问题,没有认清真正原因,就请求政府来干预,干预得越多,带来的问题就越多,最终形成恶性循环。(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

● 现在的流通环节,对商品流通来讲是合法的。药品的流通与销售如果真正实现两票制,代理商将无立锥之地。(江西三精易安医药总经理杨昌顺)

 

“天价芦笋片”事件促使酝酿多年、迟迟不能出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取得突破性进展:6月上、中旬,国家发改委就《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多家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征求意见。

在各大行业协会联合举办、主题为“管制 成长路径”的中国医药企业营销高峰论坛上,《办法》成为热议的话题。与会代表强烈呼吁,只有改变以药养医机制,改变医院在药品购销中的垄断地位,才能真正让药价降下来。

价格管理奏效难在哪?

在“天价芦笋片”事件后面世的《办法》,目的在于降低虚高药价,但在以药养医、医院在药品购销中的垄断地位没有丝毫改变的情况下,《办法》究竟能否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同时,对于仍然沿袭成本加成管理思路和对费用率、利润率、流通差价率等严格管控的管理模式,其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又有多大?

朱恒鹏:以药养医机制和公立医院在药品销售环节的垄断性是药价高企的真正原因,不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是不可能解决药价虚高问题的。我认为,加价率的管理模式导致医疗机构偏好高价药,建议改变这种管理思路,以中标价作为最高零售价,在此价格之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零售价,采购供应价格则由医院与供应商自主谈判确定,政府不干预。

王波:在体制机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一味降价并不能降低药品费用。以药养医没有改变,有的地方又出现了“以药养政”的现象,要求中标企业缴纳5%的卫生管理基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发改委《办法》中试图控制期间费用率、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的努力很难达到效果。

牛正乾:《办法》执行起来几乎不可能,也难以达到降低药价的目的,反而有可能出现制药工业、商业和医院共同抬高药价的现象。因为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严格限制进销差率使药品购销链条上各个环节在明面上获取进销差价的利益被限制了,而工业、商业和医院都要生存,就只能扭曲,共同抬高药价。

我认为,应从体制上解决医疗机构管办分开的现状,落实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使公立医院战略决策自主化,医生成为自由职业者。同时,解决机制问题,通过改革付费机制,按人头、病种付费。改革付费机制也将激励医疗机构真正注重病人,真正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

底价代理被颠覆?

多数人认为,《办法》实施后对于行业的影响不会特别大。你们的看法呢?

牛正乾:《办法》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第十二、十三、十四和第十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按照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第十四条则规定了流通差价率。第十九条规定了符合六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也就相当于之前的“单独定价”。

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办法》对商业的影响可能大于对工业的影响,特别是对代理模式,将有巨大的影响,底价代理模式将被颠覆。对此,我总结为“低进高出高差价给医生高回扣”的代理模式将变为“高进高出高返利,仍然给医生高回扣”的模式。

王波:可以预期的是,《办法》实施后,工业企业都会忙着做“区别定价”的工作。我认为“区别定价”的6个条件都有问题,比如与WTO原则不符合、与国家法律相悖等。如果照此实施,每个企业都能拿出符合条件、可以区别定价的品种。杨昌顺:在新的政策下,代理商业必须改变原来“过票”的操作模式。对于工业企业,应尽快调整代理模式,不能单纯进行底价招商后就不闻不问了,在招商的同时,还要给予专业化支持,要像自建队伍一样建立代理商支持系统。工业的工作内容要从原来的寻找优质代理商为核心工作,转变为企业财务管控为核心工作。企业财务管控能力决定销售规模。

至于底价招商模式的突围策略,我概括成四化,第一个是财务支出结构化,第二个工商关系伙伴化,第三个市场推广专业化,第四个招商组织系统化。

我认为,代理制不会消亡,这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中国80%生产企业终端推广能力极其有限,他们需要代理商的帮助,来做好营销工作。药品代理制也是一种常态国际药品营销模式,不仅中国有,在美国,在英国,全世界都是有的。新的药价管控政策下,新的代理模式探索与实践也将不断的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