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多少劳教悲剧才换得『恶法』废除


 呼吁废除劳教制度已经有些年头了,在没有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前,劳教制度总是不时爆出个丑闻,让人瞠目结舌。比如,最近常州又发生了一出。2009年6月,3名江苏常州市民到北京反映问题,在乘坐14路公交时,司机崔林以“车上有上访人员”为由报警。2010年7月,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几位市民在北京“没有买1元钱”车票,便将其拘留劳教。

  “没有买一元钱”车票也会被劳教?就连接受采访的法学教授也直呼“确实很少见这样荒唐离奇的判决”。也确实,常州警方是如此的 “较真”——— 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疑窦重重,3位当事人都否认逃票,而作为唯一的证明人,公交车司机在一年后还能够指认一年前的三位逃票者,堪称神人。常州警方在一年后居然不依不饶,为北京公交挽回了总计3元钱的损失,将三人不由分说地劳教一年。

  这就是代价。当然不是逃票的代价,这奇闻并不是要告诉人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出门乘坐公交车必须买票的浅显道理,正如一位同样上访却没有被劳教的上访者道出的真相那样:“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我们其实已经在媒体上见识过访民的各种遭遇了,但不买车票这种欲加之罪都能成为被劳教的理由,可能还是头一回吧,顺此而论,某些地方政府试图在非法治轨道里寻求息访,正颠覆着常人的认知底线,事情的可怕之处就在这里,到了非得矫正不可的时候了。

  其实,自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便已经宣告了劳教制度的“死刑”,《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而《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里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的立法权被严格限制并交给了全国人大,其他机构只能执行而不能再创设法律,那么,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为一个低位阶的行政法规,理当退出历史舞台,可是,劳教制度却选择了 “好死不如赖活着”,一直试行到至今,经常出现在各种有关上访的新闻里以证明着它的存在。

  但,存在未必合理,劳教制度就是如此,其法理上的缺陷亟待修正,虽然目前还没有有关劳教制度的专门的详尽的统计,但上访户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原因而被劳教的新闻屡见不鲜,劳教制度事实上已经沦为上访户的“噩梦”也正使得这种修正必须要快马加鞭。好消息是,2005年3月《违法行为矫治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不好的消息是,立法进程缓慢,新的不来,则旧的不去。

  上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温家宝总理也曾接待过访民,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此前《人民日报》也曾经发表评论《警惕把劳教制度当成打压上访的工具》。说一千道一万,劳教制度已然没有什么“隐私”,所有的利弊和法理分析早已经被掰扯得很清楚,呼吁废除的声音早已在人民大会堂里响起过,替代方案《违法行为矫治法》也都提上议事议程,可是,我们今天依然只是在一遍遍数落着劳教制度的弊端,仅仅是数落而已,而我们更想看到的,其实是早日宣告劳教制度的“死刑”,听到那只“靴子”落下来。否则,类如常州“没买1元钱”车票而被劳教的这种案例就不会禁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