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2005年修改物权法草案的重点建议稿(2)
陈绪国
【前言】2005年8月9日上午,我参加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修改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的活动,从此以后自发地研讨物权法的兴趣一发而不可收拾。其间,仅在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就提出过很多的建议。6年过去了,尽管笔者的建议没有得到采纳,而毕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解剖自己,觉得自己的建议相当的粗糙,感性认识多于理性认识,且本人人微言轻,孤掌难鸣。不过,我与有关部门最根本的龃龉不在这里。对于物权立法的立场、观点与方法不同,才是最大的不屑与障碍。依愚之见,物权法是最为突出和特别的等级式财产法,其本身的特质要求条款多而全,宜周密而非稀疏。据此,中国的物权法规划,应当是部物权法典,而不是单行法;可以不收集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而应当是独立的法典。退一步讲,即使是不设立单独的物权法典,即使是与未来的民法典拼接在一起,而物权法草案中共268条实在是太单薄了!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是效仿过德国物权法的。然而,德国物权法的条款达443条之多。毕竟,德国物权法作为德国民法典的一部分,是立法机关于1986年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那是德国原始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如果摊在21世纪来立法,毫无疑问肯定要远远长于443条,或者要设立物权法典、而不仅仅是单行法了。
更有甚者,德国物权法是纯粹的民法、普通物权法,极少公物权的内容。即便如此,德国物权法的条款仍然达443条。那么,中国讨论和出台物权法比德国晚了200多年,里面又有民法内容、又有公法内容,又有普通物权法、又有担保物权法,甚至于还揉合了一些制度物权法,物权主体上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的等四个对象,内容项目和对象上比德国物权法多几项,而中国物权法草案268条,总数上仅为德国物权法的60%;后来出台的物权法仅为247条,总数上仅为德国物权法的55.7%。中国的立法确实是太过于拘谨与保守,内容确实太单薄。这是需要改进的地方。
当然,中国的新型物权法着力于将公共物权与私有物权、其他人物权置于一体化保护,将担保物权法和部分的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实现了大融合,是具有创新意识和中国特色的。
笔者是个普普通通的物权法爱好者和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切理念与设计完全是处于自发性的,没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指使,也没有沽名钓誉之嫌。现在,将那些尘封的事物分期分批予以解密,基本上保持原样原貌,目的在于抛砖引玉或者以飨读者。期望各界人士予以批评指正为谢!
作者陈绪国,2011年8月19日于广州
第六篇 零物权
第二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零物权,指人类在生产、生活中无权取得的物权,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过期作废的物权、或者被依法取缔、被依法剥夺的物权。
(一)零物权的种类。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或者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动产权利。
特种零物权。这里指的是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应用的异端性假设性物权。
(二)零物权的形态。
零物权,法学上属于法定无权物权和法定无限无物权,法定非物权,法定被免除、被废除、被取缔、被剥夺物权和法定被判决中止的旧物权。
一般零物权,即普通物权之外的无权物权、无限无权物权、非物权、免除物权、被取缔物权、被剥夺物权和法定被中止的旧物权。
特种零物权,即特别物权之外的无权物权、无限无权物权、非物权、免除物权、废除物权、被取缔物权、被剥夺物权和法定被中止的旧物权。
(三)零物权的等级。
在无物权等级中,法定无物权为相对零物权,法定无限无物权为绝对零物权。
在人为地取消、废除掉的零物权等级中,被法定中止的零物权或非物权为次轻量级零物权,被法定免除的零物权为轻量级零物权,被法定取缔的零物权为中量级零物权,被法定剥夺的零物权为重量级零物权。
第三百八十六条 分清一般零物权、特种零物权,以及分清零物权的种类和等级,主要在于认清问题的实质,让当事人不要违反法律规定,使执法者有了法律对照、参考的依据,并据此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零物权作为辅助性对照物权,与普通物权、派生性物权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
第三百八十七条 零物权,等于零诉权。明知自己属于零物权,却要争取赢得法律支持,属于浪费诉讼资源,不能逃避误诉或误反诉的责任。
第三百八十八条 解释零物权,包括解释一般零物权、特种零物权,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一节 一般零物权
第三百八十九条 以下几种属于当事人不可取得、不可存续的一般零物权:
(一)拾遗物零物权。包括拾遗秘密文件、重要公文、各种证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含珍稀濒危植物和动物、贵重矿物)、各种药品、日常生活急需物品、价值300元以上的日常生活物品,无关者免其占有权,全部交公处理。但价值300元以下的遗失物,可对照物权法有关条款执行。
(二)漂流物零物权。包括水上漂流的树木、竹木、家禽、野禽、家畜、一般野兽、船只、舰只、汽船、水上飞机、人或动物尸体及其它不明、无主物品,无关者免其占有权、使用权、担保权、转移权、转让权和赠予权、继承权,全部交公处理。
(三)野置物零物权。包括农村野外放养的家畜、家禽、家犬、家宠物,野外晒置的粮食、堆放的肥料,暂时撂置的机器、设备、农具,铁路、公路、桥梁等建筑工地暂时放置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无关者免其占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全部依据法律程序处理。
(四)矿井物零物权。依法封闭、停产的矿井,危害生产安全与职工身体健康或缺乏开采价值的矿井,无关者免其法人所有权。
(五)矿产物零物权。依法禁止私人开采各类矿石、矿物与矿藏,免当事人的所有权、开采权。
(六)禁忌普通动物零物权。禁止养殖、繁殖有禽流感、疯牛病等传染病的家禽、家畜,无关者免所有权。禁止出售、食用或保存有传染病的肉食类、素食类食物,全部取缔其销售权,免除其食用权。
(七)过期物零物权。过期报废的摩托车、汽车、火车、航空器、动力船只、舰艇、机器、电器、设备、房屋、桥梁自报废之日起,过期食品、副食品、粮食、蔬菜、饮料、调料自过期时起,过期担保、抵押、质押、典当、按揭、占有、占用的不动产和动产自过期时起,免除权利人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或担保权。
(八)票证物零物权。过期作废的定期、定量票证、票据、兑换券、兑奖券、优惠券、购物券和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服务证、资格证、身份证,免除权利人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或担保权。
(九)恶意占有物零物权。占有者无权占有,却强制、恶意占有他人的财物、财产,免其占有权和用益物权。
(十)贪污、挪用、侵占公共、公用财产和财物判定为零物权。任何侵占公共、公用财物者,不论职位高低贡献大小,一律依法剥夺其公职权,同时没收其赃物,免其占有权、占用权和用益物权。
(十一)不明财产财物来源零物权。国家、集体公职人员侵犯公私财物、财产的所有违法所得、所有不明来源的财物、财产,依法剥夺其公职权,一律剥夺其违法所得、不明来源财物、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国家、集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私财物,将依法加重处罚。
本条所称集体,包括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自然人组织和农村经济组织。
(十二)法律规定其他失效的动产或不动产的零物权、天然的零物权、法定的各种零物权。
第三百九十条 所有被禁止、被免除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担保物权的对象,定为零物权。
以上十二类零物权,划分为一般零物权。所谓“一般”,是相对于“特种”而言的。有的本来是零物权,有的是由有物权降为不可存续物权。被降为零物权以后,在本物权范围之内,不再享受原有的物权。
以上第(一)、(二)、(三)、(九)、(十)、(十一)项为排他性零物权,不完全是零物权,只是相对于失物主、存物主、公共物主和其他公私物主而言,才是零物权。第(四)、(五)、(六)款是与生产安全、生命科学相关的零物权。第(七)、(八)款是由存续物权降为消失性的零物权。
第十二款中的零物权,需要在物权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确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二)款中物品,确为拾遗物,拾遗者最高可获得10000元人民币的奖赏或补偿。拾遗者所得为报酬权,不是占有权、占用权,更不是所有权、使用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九十二条 区别性除外条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价值300元以上的日常生活物品”,可以免除拾遗人的既得的占有权、占用权等物权,并且,需在登报公示三个月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登记以后进行妥善处理。
拾遗价值300元以下的日常生活物品,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公证、公示,确定拾遗者是否为零物权。
失主被查找到、被确认以后,拾遗者可适当有偿交付给失主的遗失物,但易损、易腐蚀、难保存食品、物品需区别情况对待。
第三百九十三条 明知属于零物权,却要故意恶意占有,需负法律责任责任。恶意占有他人的财物、失主的财物、无主的财物,需负民事法律责任;恶意占有公共、公用财物,也需负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需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 本章第一节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一般的零物权。
第二节 特种零物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以下几种属于当事人不可取得、不可存续的特种零物权:
(一)种植、制造、运输、走私、私藏、保存、扩散和吸食毒品。
(二)窃取、损害稀有、濒危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三)窃取稀有、珍贵矿产资源。
(四)克隆人类研究、进行人与其他物种杂交研究。
(五)将人当作商品进行买卖交易、质押、担保、绑票、赎换、卖春抵债或当牛马使用。
(六)研发、生产及储存、使用细菌、生物武器及毒素。
(七)以不正当手段索取、窃取国家珍贵文物、国家机密文件、商业秘密,或任意损坏、毁灭文物、机密文件的,视为“零物权”;
(八)侵占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草、木和其他财物,视为侵害人类的共同财物,视为“零物权”;
(九)侵占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土地、水源、景色及其他财物,视为侵害人类的共同财物,视为“零物权”;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的特种零物权。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三百九十一条所有被严格禁止、严格预防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担保物权的对象,定为零物权。
以上九类零物权,划分为特种零物权。所谓“特种”,是相对于“一般”而言的。它们本来都是绝对性的零物权。相对于一般零物权,特种零物权显得更加突出,更加需要加以严格控制。
有关禁止性规定,可参照本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八十条等条款的重要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 本法规定特种零物权,是规定制止人类公害的一个法定形式。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四)、(六)项零物权对象,对于人类有极大的危害,可视为顶级零物权。
第(一)项为一律剥夺、彻底禁止其一切产毒权、运毒权和走私权、私藏权、保存权、扩散权和吸食毒品权;
第(四)项全世界共同禁止其危害人类自身物种安全、强制剥夺其研发权、扩散权;
第(六)项可视为全世界共同禁止其危害和平安全的研发权、生产权和扩散权,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双重监督。
第三百九十八条 本法规定特种零物权,是规定避免造成自然界公害的一个法定形式。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三)、(七)项为人与自然界有特别关系的零物权对象。
第(二)项将人类的生活环境与地球生物的生态生存环境溶为一体,规定零物权,就是一律剥夺其一切窃取、损毁生物资源的首犯、从犯的占有权、食用权,并剥夺其占有、走私标本的权利。
第(三)项将人类的生活环境与地球紧缺、贵重自然资源联系在一起,规定零物权,就是绝对剥夺其一切窃取、损毁自然资源的恶意占有权;
第(八)项将人类的生活与自然界的壮丽景观和秀丽景色列为共同体,规定零物权,就是规定其中所有的大小财物、财产不容侵犯。
第三百九十九条 本法规定特种零物权,是规定避免造成人类社会公害的一个法定形式。
第(五)项是与人权相关的零物权,贩卖人口、贩卖奴隶,人剥削人、人压迫人、人威胁人、人侮辱人以及人残害人,将人当作邪恶者的商品和财物,这属于非物权中的零物权,也是国际人权公约所禁止的条款。
第(七)项是与人类的创造活动、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有关的特种物权,不遵守法律规定,即会判定为零物权,公职人员将会剥夺公职权力。
第(九)项为人与社会文化有着某种渊源关系的物权对象。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其所有权,包括文化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地上物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的,是完整的统一体。任何人不能独占,不能窃取,不能破坏。否则,就会造成公害。
第四百条 本节第(十)款特种零物权需要在物权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说明。
第四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可比照一般零物权的违反程度,给予当事人以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特种零物权维权、报案有功人员的当事人以加倍重奖。
第四百零二条 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八)、(九)款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检察权由检察院单独负责扩大到检察院与公民共同负责。
第四百零三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特种零物权。
其他:“违法责任”部分暂时留为空白;物权法草案前268条的内容正在继续修改之中……
增加条款数:共2篇4章14节145条
关键词:
派生性物权 派生的不动产 派生的动产 零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每一寸土地的 所有权 属于国家 即全民所有
新创词:
派生性物权 派生的不动产 派生的动产 零物权
新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
中国农村已经由人民公社公有制过渡到了以自然村、家庭户为单位的私有制和私人合伙制并存的社会主义集体生产、经济组织
[名词解释]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国家法人直接拥有和支配不动产、动产以及派生的不动产、派生的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大类。广义上的物权,包括普通物权、派生性物权和零物权。
普通物权,是由不动产的财产权和财物权、动产的财产权和财物权组成的物权。
派生性物权,是由派生的不动产财产权和财物权、派生的动产财产权和财物权组成的物权。
零物权,是边缘性的物权,是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一律禁止索取、禁止存续以及依法剥夺、中止的虚物权,或将原实物权除为零物权。零物权包括一般零物权、特别零物权两大类。
[国家法人]
是具有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权力机关。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利益,并代表国民行使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依法决定社会财产、财物的调节、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对于境内的各种土地具有永久性的不动产所有权。中国境内的城乡居民,依法行使合法的物权,向国家法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等物权。
[派生性物权]
特指人类对于自然界某种文化资源、人文资源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天然的财物权和人类通过一定的智力开发投资而获得的财产权。前者属于先天性的物权,后者属于后天性的物权。后一种物权主要包括俗称的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而亚知识产权包括了现行法律法规未曾列入相关单行法的近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派生]
指事物从一方面向另一方面转化,使其属性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科学技术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也能够转化为生产力。派生性物权是促进事物的原有属性发生转化的权利。
如含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的产品,含金量和附加值高于非专利权产品、非商标专用权产品和非著作权产品,即由“普通产品”可转化为附加条件的“特殊产品”。并且,知识产权和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本身是双重性、转化性的物权:第一顺位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产品,即拥有双份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就可以向第二顺位当事人适当转移、转让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顺位的当事人是消费者,主要是得到产品的使用权。这些权利的传递过程,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等级式变化。
亚知识产权的转化、变化,是通过商誉权、专有技术权、专门工艺权进行的,也有一个权利传递过程,传递的权利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等级式变化。
同是文物,动产的文物物权与不动产文物物权走向是不一样的,国家所有与个人所有的文物也是不一样的。大多数文物属于国家时,可以通过严格的管理系统、管理措施来保证文物不受人为的损毁与灭绝。大多数文物属于私人所有时,容易发生国家“文物荒”;文物一经毁灭,不能再生。这对于整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对于子孙后代是极为不利的。
特种动植物的物权、特种矿产的物权,所有权发生变化,事物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物种灭绝或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果不堪设想。
[派生的不动产]
简单地讲,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所获得的不动产财产或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律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不动产。
[派生的动产]
简单地讲,权利人或权利法人所创造、所获得的动产财产或财物,是受知识产权、特种产权法律保护的具有特定的知识与技术含金量、特定的商业保护、文物保护和人文保护的动产。
[零物权]
所谓零物权,这里主要指的是整个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存续的异端性假设性物权。在物权法中,未遂的零物权,事前可以预防,禁止当事人获取不当得利;非法既得的零物权,可以依法剥夺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过期作废的零物权,可以免除以前的物权;一些反人类、反社会、反世界、反自然的虚假物权,也定为零物权。
例如,种植、制造、运输、走私和吸食毒品,研发、生产及储存细菌、生物武器及毒素,是人类生产、生活中的“零物权”。克隆人类研究、进行人与其他物种杂交研究是人类活动中的“零物权”。窃取稀有、濒危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和稀有、珍贵矿产资源,据为己有,视为“零物权”。以不正当手段索取、窃取珍贵文物,或任意损坏文物,视为“零物权”。
自然人、法人、国家法人都有或都会面对这样那样的“零物权”。此外,还有其他目前未列入本物权法的“零物权”。
[土地所有权(小资料)]
即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法人对于土地拥有的最高权利。在私有制社会里,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转让、典当、抵押、按揭、交换、赠与和继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般会上述商品交换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让,而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
土地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国家固有的主权。我国城市、农村的土地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农村居民依法可从国家机关获得土地使用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了一系列与土地有关的事件,从中可以看出新中国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变更情况。
1956年,全国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1.2亿户。这一年,中国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9年5—6月,中共中央重视陈云同志向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建议,发出的紧急指示包括:农村恢复自留地,允许社员饲养家畜家禽,鼓励社员利用屋旁、路边的零星土地种植庄稼和树木。
1978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将荒地借给农民耕种度荒。有些地方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不到3个月,全省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发展到41000多个。12月18—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国开始普遍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所有权“二元制”的出台,是从1982年开始的。1982年11月26—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后来经过全国人大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两次修改的宪法,仍然保留了上述条款的内容。
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发出通知,同意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是年底,中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全国共建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已基本不复存在。
1986年1月,历时6年的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获得丰硕成果。
1988年1月15—18日,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从1988年开始,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分期分批展开。
除了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外,民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都提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
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在战争年代实行了多次不同形式的土地改革,如秋收起义、农民运动—“打土豪,分田地”、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军垦种地、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等等。
新中国甫成立的第10天起,共产党领导新国家意义的土地改革,通过3年多的实践,新中国开始尝试了全国土地的控制权。土地改革的重头戏,是没收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的土地,平分给农民所有。
从1955年11月,开始实行“一化(工业化)三改造(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正式开始了土地公有化过程。
从1958年4月20日开始,人民公社的成立,以至在全国遍地开花,使农村的经济性质由私有制、农业合作社制进入到公社制。土地所有权由私有制转为公有制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人民公社制,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经济:社员共同出工,共同分配,共同使用土地和生产资料,多产的粮食上交国家(交余粮)。
人民公社制,从1958年一直延续到1984年拆社并乡时止,共达26年之久。其间,1961—1962年,刘少奇当国家主席时,推行了“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贸易、自由市场,包产到户)政策,但在1966年刮起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刘少奇等老一辈革命家遭遇不测之祸。
从安徽省1978年10月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时起,到现在的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农村的集体公有制已经演化为农村集体合伙制、信用合作制和私人所有制并存的新格局。说穿了,现在的农村经济,从总体而言,名义上为集体公有制,事实上主要是社会主义的私有经济合伙制。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刮起了一股奢糜、唯诺之风。这种风气,就是用形而上学和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图解我国一些重大历史、重大理论问题。明明是我国农村的公有制体制早已瓦解,还在一股劲地大肆吹嘘农村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
平时怎么吹都好说,可是,在这种重大理论问题上一吹,问题就暴露无遗。按照以往伪科学的逻辑:国家是公家的,农村集体是公家的,都是公家的,给谁都不是一个样?
更有甚者,从人民公社化开始,全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事实上已经收归国有了,历年的政策和法律也没有给予农民对于土地的绝对控制权,也不许自由转让、买卖等。可是,非常令人费解的是,一些法律从一开始,一再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立法者可能忽视了几个问题:
一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发生变更,而土地所有制未变更。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资料由公有制转为私有制了。家具、农机具等动产转为私有制,而土地这种不动产再无偿划拨给农民—尤其是城郊的农民。旧体制破除了,旧法规未破除,就等于是刻舟求剑,等于是将最大的国有资产无偿送给了私人所有。
二是,未考虑到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并存的数量比问题。按照“二元化”条款,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面积千分之九百九十八都归农村居民所有,而归国家所有的不到千分之二。这样人为的瓜分土地,全国不就成为千千万万个诸侯国了吗?国务院不就成了光杆司令了吗?
三是,未考虑到房地产开发的新因素。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以及土地价值的飚升,令人目不暇接,当土地由不是商品变成了商品,由一钱不值到寸土尺金,情况完全变了,而法律却依然如故。
四是,未考虑村民宅基地、自留地的不断需求。我国的宅基地分配,新增一个农民户口就增加一份宅基地,人均30—50平方米。一个村庄的土地数量始终是那么多,而人口的数量不断增长。在广州市,有的农民家庭仅宅基地的价值相当于15万至25万的意外所得。这还不包括数量更大的耕地和自留地的数量和价值。
五是,未考虑社会公平因素。最可怜的是国有企业的失业职工了。我国社会财富90%以上是国有企业职工创造的,到头来,却是一无所有。一些中心城市城郊的农民,家家盖起了五六层的洋楼,而国企职工一家人辛苦一辈子也是“上无片瓦,下无立身之地”。当然,不排除有一些国有企业的老总利用职权向农村、向房地产商倒卖土地使用权发迹了的。农村人一夜间突然冒出那么多的“亿元村”和“亿万富豪”,这些房地产商暴富的秘诀不言而喻。
六是,未顾及社会后果。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下葫芦浮起了瓢。尽管各地案积如山,许多案件是追不了原罪的,因为法律客观上保护了村官、村民的既得利益。“这耕地是我们村上的,你管得着吗?”、“这自留地是我家的,你管得着吗?”、“这宅基地是我家的,你管得着吗?”这样的话理直气壮,是谁给他们撑腰了呢?
七是,在概念上,将农村的“土地使用权”说成了“土地所有权”,漏洞就大了。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的副物权,而土地所有权是土地的主物权。主副不分,主次不分,本身就破坏了规约。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两字之差,实际上,两者相差十万八千里。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在其它单行法作用下,弊病已经显现如果再进行下去,如果将这样过时的条款塞进物权法,将来,人们所看到的结果,不只是千孔百疮的问题了。
还有一个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这个命题,当然包括了台湾、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土地,这个东西本来是属于人类的共同财产,本来是一个国家固有的主权。现在默认这三个地区的土地所有权有私有制的一面,将来总有一天会同样统一归为国家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私有制不可能永久存在下去。即使在封建皇权社会里,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总是在社会变革、朝代更替中进行调整的(如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王莽改制等)。转变过程之一,就是将土地所有权收为国家所有,改变私人土地所有权为土地使用权。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讲的就是土地和人口的中央集权制。
本文未尽表述,如有需要,请参考笔者的“物权法修改讨论特稿之二—我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分歧问题亟待解决”。
[现阶段中国农村已经由人民公社公有制过渡到了以自然村、家庭户为单位的生产私有制和经营合伙制并存的社会主义集体生产、经济组织]
其间,1961—1962年,推行了“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贸易、自由市场,包产到户)政策,这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批判为“走资本主义”,我认为是在公有制的前提下,保留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1978年至1984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也是在公有制的前提下,保留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那么,人民公社改制以后,中国农村已经由人民公社公有制过渡到了以自然村、家庭户为单位的生产私有制和经营合伙制、信用制并存的集体生产组织。这是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格局的真实写照。
但是,社会主义不是反对私有制,而是在社会主义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私营经济。社会主义的前提,就是要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共同管理国家,共同享受资源,共同创造和享受财富。这个制度没有变。
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体制,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农村私人合伙制经济体制,不是社会主义的集体公有制。
所增加的篇幅:共2篇4章14节144条
所增加的主要内容:派生性物权、零物权
所希望的结果:全部获得通过。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跋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善的物权法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同志说过:“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制订我国的物权法,不应当也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物权制度,只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去建立物权法律制度。”这个论述,对于我们修改、讨论物权法很有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体系,首先是要确立国家物权的主导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土地所有权、主要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所有权等,保证国家的即全民的物权利益不受侵犯或破坏。其次是保持社会主义特色不变。包括在物权拥有、物权利用、物权调节、物权分配上保持社会主义的特色。其三是在吸收西方国家物权法合理的部分、扬弃不合理的部分,结合我国有关单行法的特点,适时地改正那些不合时宜的物权,完整地系统地正确扩充内容。四是适应国家的基本制度,适应改革的主旋律,适应时代的基本发展要求,拟订出既适合当前又能统领未来的物权体系。五是充分地明确地细致地规定物权,既要规定普通物权的游戏规则,又要将派生性物权、零物权详细地列举出来,规定特种物权的特种规则。
最明显的特色,她是一套物权法体系,而不仅仅是零碎物权法的堆砌。而且,让人们看得懂,看得清清楚楚。这样的物权法,起点要高,立意要深,力戒浅尝辄止。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体系,制订世界上最完善的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时代的、人民的根本要求。这是事关国家千秋大业,事关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大事情。系统性、正确性、新颖性、前瞻性与实用性,是保证物权法质量的基本要素,一个都不能少。
立法者的立场、观点、方法、作风和素质,决定着立法的方向、立法的优劣、立法的成功与失败。新生事物是层出不穷的,科学探索是无止境的,每一学科的进展,伴随着每一种新的发现、新的发明、新的创造。法学不例外,物权法学也不例外。
我国已经建成初步的法律体系,广大立法人员为此付出大量辛勤的劳动。绝大多数法律是很切合我国实际的。但也要一些法律是属于低水平重复的,有些甚至是有很大缺陷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及时地把好关,不要将已往错误的法律带进来,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笔者是门外汉,有班门弄斧之嫌,甚至有些措词是相当激烈的,敬请各位老师多多教诲,多多包涵!
为了一个共同目标--建设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完善的物权法体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吧!
作者:陈绪国 作于2005年9月2日至9月26日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翠华街89号广州军区装备部A2栋2401室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号码:89283727 020—87175885 13026889717
字数:约29800字 A4纸5号字共21页
相关修改意见文章:
1.物权法修改讨论特稿之一:试论派生性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与应用。陈绪国作。字数约16800字,A4纸5号字共12页。
2.物权法修改讨论特稿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寸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我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分歧亟待解决。陈绪国作。字数约7500字,A4纸5号字共5页。2005年8月16—
以上两篇文章,于9月2日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了传真稿。
其他修改意见文章: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若干关键性条款的意见》。陈绪国作。字数约18000字,A4纸5号字共13页。
(此文主要针对物权法草案共268条内容修改的初步意见,下一步将作进一步修改。)
2.修改物权法要贯穿“一条红线,两个确保”。陈绪国作。字数约5800字,A4纸5号字共4页。
以上两篇文章,8月9日,在广东省法工委组织的物权草案讨论会上,已提交给大会组委会。
本篇文章,即“物权法修改讨论特稿之三”,于9月26日向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发送传真约一半,被告知现不接受,要求自己寄送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去。又因为国庆节放7天假,故推迟寄送,请谅解。
待续。上篇:第五篇 派生性物权;下篇:第七篇 国家法人基本物权。见《解密:2005年修改物权法草案的重点建议稿(3)》
字数:14759字
笔者的《解析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已经基本就绪,各有200多万字,国内外的出版社如有意以社版图书分享版权,请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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