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礼义——儒商文化的范畴之一
有一家电子企业,科技研发能力在相关领域名列前茅,市场发展前景也很广阔。但因科技带头人A擅自对外承接项目被发现,于是企业老板便与其对簿公堂。法庭上,一方指责其擅自承接项目侵害了企业利益,要求对其要严厉制裁。另一方则指责对方不按双方约定兑现报酬,不得以而为之。虽经法庭努力,双方最后以调解了事,但亲如兄弟的两人最终决裂。因科技带头人离去,使企业创新研发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A擅自对外承接研发项目,还是老板不按约定兑现报酬,其实都是一种市场违约行为。两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说到底其实就是利益的冲突。在利益发生尖锐冲突的时候,人们想到的往往是法律的裁决,这本无可厚非,但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法律的裁决虽然能判明事物的是非曲直,调整利益的分配,但却难以解决当事双方的情感或人际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扩大。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能协调和解决一切问题或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企业或者社会的发展,既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更离不开思想或道德规范的协调和制约。从许多企业的成功实践来看,用传统的儒家文化的义利观来协调利益的分配,或用“见得思义、以义为上”的价值观规范企业雇用与被雇佣双方的思想行为,不失为一行之有效、事半功倍的方式。或者说,倡导或重视儒商文化研究,用儒家文化范畴之一的义利观来指导企业文化建设,协调现代企业发展中的诸多关系,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利益与礼义
利益,词典上说是好处。从法学的角度解释,就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人们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由于生存发展的需要,利益便成了人们追逐的目标和选择社会行为的价值尺度。整个社会开始变成“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社会。荀子说:“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得在前也”(《荀子·禁藏》)。士家工商各色人等无不在孜孜求利,“不余力而让财”(《史记·货殖列传》)。人们对利益的追逐,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日趋加剧。正是在西周文化趋于崩溃的情况下,儒家创始人孔子从理想和现实冲突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吸收和继承西周尊礼文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义”的道德价值,同时也肯定了有实际生活意义的“利”的客观合理性的存在。创建了自己的思想学说。
何谓义,《中庸》说:“义者,宜也。”《说文》段注:“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国语·周语》也说:“义,所以制断事宜也”.就是说,义应当是一种适宜的、公正的、合理的道义准则,是为一个社会群体中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行事的基本准则。孔子主张义自身具有不为功利价值所决定的独立价值,但又不是绝对的排斥利。他明确肯定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天性。”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述而》),这一点连他自己也不例外。但孔子又特别指出,谋求物质得益必须建立在合乎道义的基础上,不能无所节制,不能没有限度,不能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损害道义。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里仁》) 。在利的面前,一个人只要能行义,其行为就应当得到肯定的评价。这大概就是人们常说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 泉源吧。
在强调义的同时,孔子也很重视礼的作用。孔子曰:“礼者,即事之治也,君子有其事必有其治”。也就是说,礼是使人们的行为合乎社会道德的一种规范,或者制度。他强调习礼、循礼,既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同时又使自己的行为自然而然地合乎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礼。即“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使其能达到“仁”的高境界。也就是说,在孔子看来,对待事物的处理,既需要行为的节制机制:“义”,使其遏止主体的行为向恶的方向发展,并把它导向善。也需要法度——礼的作用,是万物有所规范,有所制约。是人们在从心所欲的同时,而不“逾矩”。这实际上就是现在讲的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的辩证关系。
综上所述,在利益关系的处理上,既需要法律的裁处,也需要义的节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在现代企业发展中,企业家和企业员工既要最大限度的追求报酬利益,又要时刻用“义”来约束自己,影响他人。尤其是在利益分配面前,首先要用“义”来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并站在对方的角度予以三思,自己所作所为是否合乎道,是否做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较为理想的境界。
三、义与利的博弈
纵观几千年来的文明史,义与利的博弈可以说时刻伴随人们的每一个前进步伐。于是,浩如瀚海的词汇中,就有了见利忘义、利欲熏心、利令智昏,也有了见利思义、义不容辞、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在义与利的博弈中,孔子讲,要“见利思义”(《宪问》,要“见得思义”(《季氏》,多次强调面对利应当“义然后取”,“义以为上”,,从而在肯定利的合理性的同时,突出了在义利关系上,义的优先决定地位。
结合本文所提到的案例,试想,如果A在老板不能兑现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坚持“义以为上”,与老板把事情摆在桌面上,用“义然后取”的方法解决两人的利益纠纷,而不是采用擅自对外承接项目的这一不义之举,也许事情就不会出现对簿公堂,然后自己走人的后果。反过来,如果老板在利益分配上,能循礼行事,按合同规定兑现报酬,也许就不会促使A采取不义之举。或者在发现A的问题后,不是雷霆大怒对簿公堂,而是静下心来先自省一下,自己是否有过错或有不周到的地方,然后,再从情义的角度同A促膝谈心,先检讨自己的不足,再指出A的错误,那么两人的合作关系就可能不会破裂,也不会出现因科技带头人A的离去使企业元气大伤的状况。是什么导致这一两败俱伤的局面出现的呢?说到底,就是双方的行为均违礼乏义,在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头脑冲动,偏重法的裁决,忽视义的协调,最终出现因少义而失利,为小利丢大利的局面。
在义与利的博弈中,企业家必须坚持“义以为上”的价值观,正确处理劳资双方的关系。尤其在利益分配方面,更应“见得思义”,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员工三者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以义树帜,招贤纳才,留得住人,用得好人,通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如果见利忘义,或者戴着近视眼镜看问题,抱着眼前小利不撒手,最终必将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巨大利益。另一方面,作为被雇佣的脑力或体力劳动者,也应循礼而为,按合同约定履行好所承担的义务,决不能违反合同去做不义之举,否则,也必将为自己的不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人格后果,最终影响自己的事业发展。
笔者认为,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注意从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儒家思想中吸取营养,在坚持“义以为上”价值观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企业文化。并在其熏陶导引下,靠义生利、以义增财,最终实现义利双丰,方为商企之道。如果见利忘义,或者为贪一时之快,舍义偏法,简单从事,最终将损己损企,捡芝麻而漏西瓜。得一蚁而失大象,实为下下之策,愚拙之见。
不知此议是否正确,故写此文以抛砖,但愿收到引玉得锦之效。
说利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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